理论教育 英国第四等级报刊观念的历史渊源

英国第四等级报刊观念的历史渊源

时间:2023-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传统社会是一个等级社会,等级制是传统社会结构的基本内容、主要特征和外在体现。“等级”或“地位”这个词指的既是社会阶层又是政治组织[5]。由此可见,将等级理解为“地位”而非“阶级”则更加确切,中世纪与近代早期欧洲大部分地区均处于这样一种等级社会。[10]从英国国家档案库中查询“等级”这一概念,最早的记载是在1281年的一份请愿书中。在牧师们的眼中,等级秩序与地位尊卑是“天国第一法则”。

英国第四等级报刊观念的历史渊源

传统社会是一个等级社会,等级制是传统社会结构的基本内容、主要特征和外在体现。这种观念产生于特定的社会法律政治体制、文化传统之中,反映了人们在一定社会中所处的特定地位与他们之间的特定社会关系[2]。在等级社会中,人们的出身以及社会地位决定财富和权力,等级社会是建立在由世袭身份决定的“法律面前不平等”这一原则基础上的社会。等级权力是世袭的,不同等级的代表组成各自的等级组织或团体,每个等级都具有一整套根据明确的法律章程确定的权利,每个等级都有特殊的思维和认知方式,每个等级都有自治权和参与地方和国家管理的权利[3]。“这是一个经济收入基于社会地位的社会,而非是一个由社会地位基于经济收入的社会。”[4]每个人都由他的社会地位所规定,他是一个属于特殊的等级或拥有特定地位的成员,世袭身份规定了他的权利和义务。“等级”或“地位”这个词指的既是社会阶层又是政治组织[5]。由此可见,将等级理解为“地位”而非“阶级”则更加确切,中世纪与近代早期欧洲大部分地区均处于这样一种等级社会。

在中世纪,它是指一群具有相同身份或地位的人,按其地位、身份、门第而建立起来的一套社会分层体系。附属于它的有一系列的权利和职责、特权和义务、法定的资格或无资格,这些均为社会承认,并由公共权力——在许多情况下由法庭——规定并强制推行[6]。中世纪的欧洲,封建体系随着城镇的发展而逐渐解体,社会上形成了三个等级:教士、僧侣是第一等级,国王与贵族同属第二等级,以上两个等级享有法律上的优越地位和高贵的社会地位;其他所有人即为第三等级——一个由不同社会集团所组成的集体,他们中有富有的商人、成功的医生和律师,而更多的是城市手工业者和不太熟练的计日短工,但总的来说,他们是富有的城市市民——城市自由民和有产者[7]

等级观念依赖于古老的世袭观念和传统的血统理论而存在,它源于一些基本设想,即:有些人生来是统治者,有些人生来就是被统治者;财产、地位、权力和生活机会方面的不平等是自然而然,不可避免的;是上帝认可的[8]。相关的历史文献为我们提供了证据。根据沈汉的研究,在撒克逊时代的英国,一份手稿中就有关于等级的区分:“每个公平的王座在三只脚上,这样,它立得完全对。一只脚是僧侣,一只脚是劳动者,第三只脚是贵族。僧侣是祈祷的人,他们奉祀上帝并日日夜夜为民族代求神佑。劳动者是做工的人。”[9]这样的记载表明当时的人们确实已经有了等级划分的痕迹,但记载的人是否有意识地认识到社会等级的划分却不得而知。类似这样的划分还出现在公元10世纪,英格兰恩舍姆修道院院长艾尔弗雷克写道:

劳作者系为我等提供衣食之人,唯犁耕播种者专事于此。说教者系为我等求助上帝,并在基督的臣民中间弘扬福音之僧侣,唯有此专事圣职者方使我等蒙恩受惠。作战者系以武器防范即将临近之敌,为我等护卫城市及家园之人。[10]

从英国国家档案库中查询“等级”这一概念,最早的记载是在1281年的一份请愿书(petition)中。这份请愿书是由西萨福克郡(West Suffolk)首府白瑞圣埃德蒙(Bury St.Edmunds)自治市镇[11]的教士们递交给国王的,大意是要求国王维护他们的等级(estate),并保护他们的特权(franchise),如议会休会期间男修士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力和铸币权[12]。(英国国家档案库)

在14、15世纪,这个概念在相关历史文献中被更加频繁地使用,并且大多出现在请愿书中对权利和地位的诉求。英格兰各教区教堂定期向会众正式宣读的«服从之道»中这样描述:

全能的上帝在天、地、水域之中创造了万物,他完美无瑕地规定了万物的秩序。在天上他规定了天使长和天使的不同等级和形态;在地上指派了国王、公爵,以及他们之下的其他统治者,它们排列有序实为必然……上帝为各行各业各种公职的各等人指定了各自的职责和等级。有些人地位高,有些人地位低;有的是国王、公爵,有的是下属、臣民;他们或是僧侣或是俗人,或主人或仆人,或父亲或儿子,或丈夫或妻子,或富人或穷人[13]

这样的观念一直延续到16世纪。1570年,埃塞克斯(Essex)郡的新伯爵被父亲的秘书告知:贵族的美德是包含在血液中的,它代表着家族的特权,并且可以按照你的原则进行移植[14]。1577年,埃塞克斯郡教区牧师威廉·哈里森(William Harrison)发表了题为«英国纪实»的报告书,在书中,哈里森对英国的等级制社会结构做了概述。他说:我们通常将我们的居民划分为四类,第一类是绅士,其为首者为国王,其次是贵族,再次是骑士;第二类是担任官职的城市富裕市民;第三类是乡村中的“自耕农”;处于最底层的是受治于人而非治人者,包括雇工、贫穷的自由小农和各行各业工匠,这些人既无权又无势[15]

在牧师们的眼中,等级秩序与地位尊卑是“天国第一法则”。英国清教神学家威廉·帕金斯(William Parkins)在1590年为天然“秩序”辩护,就此写成了一部关于家庭行为的著作,他在书中指出:丈夫是有权支配妻子的人,父母是有权支配、管束儿女的人。1593年,理查德·胡克(Richard Hook)在其撰写的«论教会组织原理»中阐述了他所理解的人类法则:其一,人类对自然法的遵从使整个世界有了支撑;其二,世间一切事物都各自依循自然法行事。这就是为什么社会法则要求每一位社会成员服从统一的首领或统治者,并且以秩序、节制与理智来约束情感。1622年,高士(Gouge)在«家庭职务»这一当时流行的文本中再次阐明这一观念:“上帝制定了普遍的尊与卑、权力与服从的等级秩序,尤其是赋予主人以权威,而将仆人置于服从的地位。”[16]因此,秩序是世间一切事物的核心。阿萨·勃里格斯(Asa Briggs)指出,这种正统的社会分层理论虽然不是新近出现的,却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强硬、更为雄辩,并且由于通货膨胀宗教改革以及传播媒介改善的缘故,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深入人心[17]

威廉·莎士比亚(William Shakespeare)在«特洛伊罗斯与克瑞西达»一剧中,借尤利西斯之口诉说了对王朝统治、秩序与规则描述的警句妙语:

诸天的星辰,在运行的时候,

谁都恪守着自己的等级和地位,

遵循着各自的不变的轨道,依照着一定的范围、季候和方式,

履行它们经常的职责;

所以灿烂的太阳才能高拱出天,烔察寰宇,纠正星辰的过失,

揭恶扬善,发挥它的天上威权。

可是如果出了常轨,陷入了混乱的状态,

那么多少灾祸、变异、叛乱、海啸地震、风暴、惊骇、恐怖将要震撼、摧裂、破坏、毁灭这宇宙间的和谐!

若等级不分,那么

社会上的团体,学校里的班级,城市的行会,五湖四海的通商,(www.daowen.com)

如何能够维护他们的和平秩序?

……

一旦众星越出了常轨,运行漫无目的,将要发生多少灾祸与不祥的变异!

发生多少翻盘之举,多少山呼海啸,地陷山移!……

只要背离秩序,调乱这根琴弦,听吧!

多少不谐和音将随之而起,一切事物都会在对抗之中陨灭。[18]

这些无不体现着那个时期人们对等级秩序规则的重视。

1640年英国内战爆发,以及接下来的复辟与光荣革命,这一系列的变革并未改变社会等级制度的整体框架,英国社会的主要特征依然是浓厚的等级色彩,近80%的人口生活在农村,贵族在经济、政治和文化上占有绝对优势。贵族的出身、爵位和地产财富与各种特权依然联系紧密。“社会结构的变革运动依旧在国王、贵族、绅士、平民等级结构的外表下进行。等级制度依然是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和社会价值的集中体现,尊卑有序、等级森严仍然是英国社会的常态。它作为一种社会结构形式仍具有着关乎社稷安危,国家存亡的重要机制和功用。”[19]

值得一提的是,直到18世纪,英国仍然是一个等级社会。J.C.D.克拉克(J.C.D.Clark)研究指出,直到18世纪,等级观念才得到最广泛的扩散和接受。约翰·洛克(John Locke)在1690年出版的«人类理解论»中指出:“生物物种也应该按照高贵的等级,在我们之上朝着上帝尽善尽美向上攀升,就像我们看到它们在我们之下逐一下降一样。”[20]18世纪中期,这样的等级观念仍旧在英国流行。1733年,伟大的英国诗人亚历山大·蒲柏(Alexander Pope)的诗中仍在强调天地万物间的等级联系:

如果一个等级体系发生翻转,对令人惊异的统一体同样重要;

一个等级体系发生轻微混乱,不仅那个体系,而且统一体必然瘫痪[21]

1757年,辉格党下院议员索姆·詹宁斯(Soame Jenyns)用一篇题为«论宇宙万物之链条»的文章来赞美上帝充满智慧地创造的“完美的链条”,“地球上的万物”的不同等级共同“组成一个巨大而美丽的从属体系”。他用这样的观念来批评最近出现的一些荒谬的思想:

第一,所有人都生而平等。

第二,所有人都生而自由。

第三,所有政府都来自人民。

第四,所有政府都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契约。

第五,如果政府不能继续同样有利于签订契约的双方,即被统治者和统治者,那么它就不应该存在下去。[22]

由此可见,在等级制度中,流动不是目的,每一个个体都享有其在等级中独有的特权和依特权而享有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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