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经济活动的顺利运行,都离不开科学的管理,旅游经济活动的进行也不例外。旅游经济是整个国民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有关旅游经济活动的管理也是经济管理的内容之一,经济管理中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对旅游经济管理也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只不过旅游经济管理是针对旅游行为中的经济活动所进行的管理。具体来说,旅游经济管理是指旅游行业的管理者,为保证旅游经济活动的高效运行,运用科学的方法对旅游经济活动及其有关的各要素所进行的计划、指挥、组织、协调、监督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根据现代经济管理的规律性,旅游经济管理可分为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两部分。宏观旅游经济管理一般是以国家或地区旅游活动全局作为其管理的内容,如旅游业方面的价格、税收、信贷等政策、法规的制定,以及旅游经济发展战略与规划的制定等。微观旅游经济管理是指对旅游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的管理,如旅行社管理、旅游饭店管理、旅游度假区管理等。
(一)旅游规划
经过科学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可以对一个地区的旅游业发展做出全面的分析判断,并提出未来的发展战略和科学的实施举措,保证旅游业健康、有序、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进入21世纪以来,编制旅游规划已经成为国家、地方较为普遍的做法,规划的类型包括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区规划和旅游项目规划,规划的周期有近期、中期和远期等,逐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旅游规划体系;同时,以《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旅游规划通则》《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为主的规划标准体系也渐趋完善。但实践中,由于地位不明确,旅游发展规划在与其他法定规划衔接时存在一些问题;同时,一些旅游资源常常跨市县乃至省域,由于受地方保护等因素的影响,难免出现各自为政开发利用的情况,难以形成整体与集约化开发的局面,带来了多方面的不利影响,需要予以解决。
1.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由政府制定的,统筹安排和指导全国或某一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态等全面工作的总体纲要,是具有战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从“六五”开始,旅游业即已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旅游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不断提升、不断明确。近年来,我国旅游业迅猛发展,在保增长、调结构、促就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已经成为各地的普遍做法。
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旅游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日益凸显,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政府制定的涉及全局发展的指导性文件,旅游业发展在其中应有明确地位;二是发展旅游的诸多职责,比如旅游基础设施、旅游公共服务的提供、旅游安全的统筹和保障等,均是政府职责,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是政府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职能及导向,旅游业发展的基本保障不应缺失;三是旅游业是综合产业,其发展牵涉诸多行业和部门,需要多部门协调,也需要多种产业政策的综合运用,这些协调只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才能真正得到落实。
2.确定政府是旅游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的主体
国家和各省、区、市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已经是通行做法,需要在法律中予以确认。但到设区的市和县级,做法并不一致,特别是有些地方没有足够丰富的旅游资源,旅游业发展需求有限,没有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的必要;旅游产业具有综合性特征,编制旅游发展规划,需要与一系列法定规划相协调,在我国现行体制下,这种协调的任务通常由政府承担。为此,将需要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的范围定位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至于政府具体的组织方式,以及组织哪些部门编制,法律没有做出具体规定,需要各级政府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同时,按照现行的《旅游规划通则》,旅游发展规划分为近期发展规划(3~5年)、中期发展规划(5~10年)和远期发展规划(10~20年),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旅游发展规划进行定期修编。
3.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应当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是指在地域上归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管辖,但在空间或历史文化属性上具有不可分割性,不能分割开发,或分割开发效益低于整体开发的资源。这类资源具有较强的整体性,分别开发不仅是对资源的浪费,也给旅游者的整体感受带来负面影响。为此,对这类资源编制发展规划做出特别规定,提出了需要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由于编制跨区域旅游发展规划涉及不同区域间的协调,《旅游法》规定,由所跨区域各人民政府协商组织编制或由其上级人民政府(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具体的编制主体,各地可视情况而定。
4.旅游发展规划的内容
(1)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这是对国家或一个地区旅游业发展提出的战略导向,包括旅游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定位和发展目标。其中,发展定位主要包括总体定位、形象定位、产业定位及市场定位;发展目标主要指发展速度、质量及具体指标,包括经济目标、社会目标、文化目标、环境目标,在有些地方还可以包括城乡目标、产业的分项目标等。
(2)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
旅游资源的保护是旅游活动顺利进行、旅游资源永续利用的根本保证。旅游发展规划中对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需要特别强调通过规划予以协调,对旅游资源利用的全过程进行保护,主要包括对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提出具体的措施和要求,对保护和利用规划科学衔接提出要求,合理划定禁止开发、适度开发、适宜开发区域,对不同资源的利用方式和强度做出规范,建立保护和利用的效果评估机制等。
(3)旅游产品开发
旅游产品是旅游经营者通过开发、利用旅游资源提供给旅游者的旅游吸引物与服务的组合。按属性划分,旅游产品包括观光产品、度假产品、生态产品,红色旅游、工业旅游、会展旅游、乡村旅游等专项产品,随着旅游新业态的发展,还会不断涌现新的产品。旅游发展规划中的旅游产品开发是对供给提出的要求,其核心是将旅游吸引物与服务进行组合,将吃、住、行、游、购、娱各要素进行组合,是在旅游资源条件和旅游市场调查、旅游产品现状分析与问题总结的基础上,对市场潜在旅游产品的结构、类型、项目等发展目标及其实施战略和措施所进行的规划,包括产品结构规划、产品系列化规划和产品生命周期规划等。
(4)旅游服务质量提升
旅游服务质量是旅游业发展品质的集中表现,是提升旅游竞争力的重要方面。按照《旅游服务质量提升计划》,完善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体系主要包括提升旅游目的地质量、提升旅游企业服务质量、提升旅游行业自律水平、提升国民旅游素质等;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工程主要包括旅游品牌创建工程、旅游标准化示范工程、旅游人才培训工程、旅游服务质量评价工程、旅游信息化工程、导游服务质量提升工程等。
(5)旅游文化建设
旅游文化,是指旅游的文化性,即以吃、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为依托,以其中的内在文化价值为依据,在旅游活动过程中体现出的观念形态及其外在表现的总和。旅游发展规划对旅游文化建设提出要求,主要是结合本地实际,在保护和不改变文化原真性的前提下,打造能够体现本地文化特色、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旅游产品、旅游商品,形成旅游文化品牌等,实现对文化的深入挖掘和有效利用,弘扬和传播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秀文化。
(6)旅游形象推广
旅游形象,是指旅游目的地在市场上展示的整体旅游面貌,强有力的旅游形象推广对形成市场竞争力意义重大。旅游发展规划中需要确定的旅游形象推广内容主要有:统一的旅游形象,对资金保障、推广方式、推广目标和绩效评估等提出的要求,以及针对目标市场,区分重点市场、新兴市场、潜在市场确定的营销策略等。重点旅游项目的形象推广,也可纳入旅游发展规划,其核心是策划,重点是确定形象标志、明确资金来源、创新营销方式等。
(7)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旅游基础设施,是指为适应旅游者在旅行游览中的需要和旅游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必要的基础保障而建设的各项设施的总称,是旅游业存在与发展的物质基础,包括旅游饭店(宾馆)、旅游交通、旅游运输工具、供水、供电、供气,以及各种文化娱乐、体育、疗养等旅游休闲场所、设施与设备。旅游发展规划中应明确旅游基础设施的数量和质量需求、布局安排等。
(8)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旅游公共服务,是指由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提供的,以满足旅游者共同需求为核心,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明显公共性的产品和服务的总称。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是为旅游者提供便利的重要方面,主要包括旅游信息网、旅游咨询服务中心、移动旅游信息服务、旅游集散中心、观光巴士、自驾车服务配套、公厕、无障碍旅游保障、标识、旅游安全救援系统、旅游投诉处理系统等。旅游发展规划中应明确其布局及安排等。
(9)旅游促进措施
旅游促进措施,包括资金促进、建设布局促进、要素配套促进、市场统筹促进、信息化促进、人才支撑促进等,方式主要是制定政策、完善体制机制等,都需要在旅游发展规划中明确和细化。
(二)旅游发展规划与其他法定规划相衔接
1.“相衔接”的含义
“相衔接”即是对工作的要求,也是对目标的描述,即要通过协调达到衔接的目的。因为都是法定规划,且都由政府主导编制,故政府在组织编制和批准包括旅游发展规划的各类法定规划时,应从土地、城镇空间、产业布局、生态环境、自然及文物资源、交通等多个方面进行协调平衡,特别是要处理好建设落地等内容,确保同是政府编制和批准的各规划间没有矛盾,彼此协调,相互促进,有效执行。
2.旅游发展规划与其他法定规划的衔接内容
(1)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宏观土地利用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对辖区内全部土地的利用以及土地开发、整治、保护所作的综合部署和统筹安排。作为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编制城乡规划建设与旅游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用途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旅游发展规划与之衔接,主要体现在规划原则的衔接、土地用途及建设用地总量的衔接等。这种衔接主要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适当增加旅游业发展用地;将涵养风景、适宜进行旅游利用的土地,应当尽量划定为旅游用地;旅游发展规划也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旅游发展的目标和措施。
(2)与城乡规划的衔接
城乡规划是以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根本任务、促进土地科学使用为基础、促进人居环境根本改善为目的,涵盖城乡居民点的空间布局规划。具体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其中,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是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旅游发展规划与之衔接,就是要将促进旅游业发展作为城乡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科学确定旅游功能分区、用地布局,合理配给和提供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景观设施等,逐步完善城乡的“游憩”功能。这一衔接具体体现在旅游业空间发展格局与区域城镇体系空间及产业布局的衔接、旅游城镇及景区与区域交通格局的衔接、特定旅游区域与区域建设布局的衔接、重点旅游项目的落地衔接等方面。
(3)与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
环境保护规划是指为解决现实的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防止人类生存环境遭受非科学和非理性开发而编制的规划。旅游发展规划与其衔接,主要体现在其内容,特别是旅游项目和设施的规划、建设要体现有关法律法规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不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禁止性规定。
(4)与其他自然资源、文物等保护和利用规划的衔接
除上述规划外,目前,我国关于自然资源、文物保护和利用的规划主要还有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林地湿地草原森林公园保护利用规划、文物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等。与这些规划的衔接原则可以归纳为:不违反禁止性规定,通过对资源合法、合理的利用,发挥其最大效用,实现各产业共同发展,促进经济、环境、社会、文化效益和谐统一。有适度的前瞻性,同时,应特别注重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资源、破坏资源等问题的发生。
3.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旅游开发用地的需求
旅游用地是旅游发展的核心依托,《土地管理法》将旅游用地列入建设用地的范畴,为旅游的开发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的要求,土地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适当增加旅游业发展用地;积极支持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边远海岛和可以开发利用的石漠化土地等开发旅游项目;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旅游业”。
4.城乡规划编制要充分考虑旅游业发展的需求
《城乡规划法》中关于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内容,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基础保障。按照立法本意,城乡规划的编制在确定城乡性质、发展目标时,应为旅游的发展留足空间;在确定城乡人口发展规模和用地规模时,必须对“居住、生产、交通、游憩”四大功能区进行合理安排,统筹建设用地的分类和规模;确定城乡发展及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时,应当结合旅游项目建设、旅游设施的空间布局,对旅游者所需“吃、住、行、游、购、娱”等要素做出科学合理的计划和安排;应充分考虑旅游服务要素与城乡服务设施建设相协调,考虑商业设施、餐饮设施、文娱设施、体育设施、管理与医疗设施、酒店、旅游公寓等服务于旅游和城乡发展的设施的双重性,合理设计建设指标,避免重复建设。
5.规划和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目前,城乡规划、交通规划等相关规划在编制时,更多的还是考虑本地居民的日常生产、生活需求,而城乡居民在日常工作、生活及游憩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会与旅游者,包括本地旅游者和外来旅游者在城市资源利用方面发生交叉,特别是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往往被当地居民和旅游者共用。为此,在城乡规划建设中,需要合理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规模、布局等,尽可能同时满足当地居民的日常生产、生活需求和旅游者的需求。
6.资源旅游利用中的特殊性保护要求
(1)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
资源用于旅游开发和利用,一方面要处理好开发者、当地居民和利益相关人几方利益,不能造成极大的浪费和破坏,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目前,我国已有多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自然的、人文的资源保护分别做出了详细的、具体的规定,但要做好衔接;同时,要根据资源旅游利用的特殊性,提出更进一步的保护要求,以更有效地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种种问题。(www.daowen.com)
(2)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
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是指旅游产品内涵和形象的整体性决定的资源不可分割性,实践中,又有跨行政区域和不跨行政区域两种情况。对跨区域的自然资源,第十七条提出了制定跨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但这仅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方面,具体到规划落实时,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地域分割带来的各自为政问题;对不跨行政区域的自然资源,实践中也会有重复建设、各自为政等问题。处理不好这些问题,直接的后果是资源的浪费和破坏,站在旅游的角度,也会大幅降低旅游者所追求的精神享受。
(3)维护资源的文化代表性
资源的文化代表性,是指某一旅游资源区别于其他旅游资源的文化特性。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历史悠久,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积淀形成了内容丰富、特色鲜明、风格各异的多类型优秀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在短期利益驱动下,一些地方在旅游开发中出现了庸俗化倾向,这种对文化的扭曲,是对文化的严重破坏,也给优秀文化的传承带来危机;一些古镇和景区开发建设中,各类人工建筑物和商店的开设,以及现代装修材料的采用,导致了建筑用途的改变和传统风貌的消退,风貌日趋千篇一律,给文化的整体性带来冲击;同时,文化被人为同质化的现象在旅游开发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地方片面追求差异化,盲目引进本不属于本地的文化以吸引眼球,一些地方照搬照抄别人的文化表现模式,降低了文化本身的品位,长远看,这势必会对文化的传承和旅游市场的发育造成伤害。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需要政府站在更高的层面,做好旅游开发的规划和统筹,另一方面,也需要开发者转变观念,树立旅游开发“差异化”必须基于地域文化原真性和先进性的理念,并将其贯穿到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全过程中。
(4)维护资源的地域特殊性
资源的地域特殊性,是指某一资源不同于其他资源的特殊自然属性以及周边环境。每个资源在开发利用前都已经具备个性化的自然属性,并已经处在一种既定的自然状态和周边环境中。旅游开发要在保持自然属性和周边环境的前提下进行,才能突出特色、避免同质化、形成吸引力,也才不会对环境和资源的整体性造成破坏。《文物保护法》确立了文物修缮利用“修旧如旧”的原则,《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提出了建设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要求,作出旅游开发利用要维护资源的地域特殊性规定,也可以说是对长期经验总结的确认。
(5)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
与其他自然、人文资源不同,军事设施涉及国家安全,旅游开发中所体现出的保护军事设施要求更具特殊性。关于军事设施保护,在《国防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是对有关内容的衔接性规定。
(三)旅游产业政策扶持
随着旅游产业综合效应的不断发挥,旅游业在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稳定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得到充分释放,大力发展旅游业已经成为各级政府发展经济的重要手段,我国已经形成了上下重视、多方参与的旅游发展格局。但旅游产业属新兴服务业,发展基础总体上薄弱,过分注重规模效益而忽视质量效益的后果也不断显现,出现了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不足,区域旅游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产业之间融合度不高等一系列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需要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另一方面,也需要政府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对旅游业发展进行引导和扶持。为此,将促进旅游业发展确定为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的责任,并就通过政策促进旅游业发展提出了相应要求。
1.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
追求更高的旅游服务水平和旅游体验效果是旅游者的基本权利。但受经济发展阶段和市场供给的影响,休闲旅游在区域发展上不平衡,旅游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环境存在较大差异性,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的体验差别较大等问题仍然突出。旅游休闲体系建设内涵十分丰富,从休闲时间的保障到休闲设施的完善,再到休闲服务的体系性支撑,都需要政府给予政策支持。
2.推动区域旅游合作
加强区域合作,有利于打破地区间的行政和非行政壁垒,形成合力,共同促进旅游业发展。近年来,一些旅游区域合作应运而生,如长三角合作区、京津冀合作区、珠三角合作区、环渤海合作区等。这些合作的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并逐步向深度和广度上推进,效果得到了社会各个方面的普遍认同。但总体上看,旅游区域合作仍然存在合作内容较为简单、关键利益难于协调、地区间政策不能衔接甚至冲突、合作理念没有打破区域毗连等问题,需要通过政策予以指导和支持,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以实现更大范围内的市场共享、资源共用、政策衔接、协调发展。
3.促进旅游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发展
近些年,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不断加深,丰富了旅游产品,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观念不新、政策不足导致的结合不够,以及政策不衔接导致结合的实际效果不好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需要各级政府站在更宏观的角度,通过政策扶持和协调予以解决。
4.扶持老少边穷地区旅游业发展
一般来说,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受区位交通、社会经济和发展基础等条件的制约,其旅游发展水平较低,发展速度较慢。同时,这些地区往往又是旅游资源的富集区,拥有较大市场开发价值的红色旅游资源、民俗旅游资源、生态旅游资源等。这些地区的旅游产业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具有更为重要的民生意义和政治意义,是发挥地域比较优势,实现当地居民脱贫致富和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的最有效途径。近些年,国家和各地政府通过发展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和扶贫旅游等多种方式,一直致力于促进这些地方的发展,但其在经济发展全局中的相对弱势地位,决定了它们仍然是政府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内需要特殊政策扶持的重点。
(四)旅游业发展资金保障
1.政府投入资金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职责
旅游业是现代服务业,是国家鼓励和重点支持发展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公共服务工作的意见》《关于促进文化与旅游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大力推进全国乡村旅游发展的通知》等文件,都对政府投入资金促进旅游业发展提出了要求。同时,旅游业总体上还处于起步期和成长期,政府就更应当加大投入,以实现更好地引导和支持。为此,通过法定的方式,对政府投入资金促进旅游业发展提出普遍性要求显得十分必要。
2.政府投入资金的主要用途
(1)促进旅游基础设施
以政府公共投入为主的旅游基础设施,是指直接为旅游者服务,具有公益性、社会性和基础支撑性的各项设施的总称。这些基础设施对旅游业发展,特别是对大众旅游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其主要内容包括游客咨询服务中心、旅游厕所、旅游标识系统、游客休息站、自驾车旅游服务区、景区内外旅游交通设施、旅游停车场、配套供水供电设施、垃圾污水处理设施、消防设施、安全防护设施等。总体看,这些旅游基础设施短缺仍是制约我国旅游业发展的瓶颈:欠发达地区旅游基础设施投入仍不足,东中部部分欠发达地区和西部重点旅游资源和旅游线路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还有很大缺口;乡村游、生态游、休闲度假游、探险游等新兴产品正日益成为人们的出游选择,但与之对应的智慧旅游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特种安全救援系统、专项旅游服务配套设施等新基础设施发展滞后。这些有必要通过政府加大投入和加强引导进行解决。
(2)促进旅游公共服务
旅游公共服务是指政府和其他组织为满足广大旅游者的公共旅游需求而提供的具有基础性、公益性和服务性的产品与服务。公共服务投入是政府职能的应有之义。旅游公共服务主要包括旅游公共信息服务、旅游安全保障服务、旅游交通便捷服务、旅游惠民便民服务、旅游行政服务等方面内容。目前,一些地方旅游公共服务建设资金还未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旅游公共服务投入没有固定来源,不能满足旅游公共服务建设、运营和管理的需要,需要逐步推动解决。
(3)促进旅游形象推广
形象推广是旅游基础建设的重要方面,《旅游法》第二十五条将旅游形象推广确定为政府责任。近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在旅游形象推广方面的投入都在逐年加大,实施国家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各地政府、旅游部门将承担起更多的职责,这些都需要进一步加大各层级的资金投入。
(五)旅游形象推广
国家旅游形象是一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中所展示的整体旅游面貌,整体旅游形象推广是旅游业具有特殊要求的产业规律,加强国家旅游形象推广对于旅游业发展和扩大国家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国际旅游合作是配合国家对外交往整体战略、营造旅游业发展外部环境、提升中国旅游业国际地位的重要渠道。多年来,我国根据旅游业发展的实际,开展了多种类型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国际旅游合作与交流已经基本实现常态化、多元化以及实效化。但问题也一直存在,比如国家及各地的推广缺乏统筹、网络不健全、资金投入不足、推广形式过于单一等等,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发展以及外部环境的变化,我国旅游形象境外推广与国际合作交流需要进一步创新发展。
1.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
国家旅游形象确立有特殊市场针对性、国家文化识别性和政治社会代表性,要根据旅游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整体战略来确立。近年来,以一系列我国与其他国家互办旅游年活动为标志,旅游推广与国家整体对外形象推广的融合进一步加快。明确国家制定和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正式将旅游形象推广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就是要将旅游形象推广纳入国家整体形象推广的战略布局,建立起国家层面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机制,制定跨行业、跨部门旅游形象的总体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和各部门工作职责,实现各类对外宣传资源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效果增强。由于旅游形象往往与国家和地方整体形象密切相关,需要统筹有关部门共同推进,为此,这一责任应当由各级政府承担。为此,除规定国家制定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外,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2.旅游形象推广战略的内容
一是将旅游形象推广纳入国家整体形象推广的战略布局,明确战略定位,建立政府统筹下部门协力推进的工作机制,明确发展方向和各部门职责;二是对旅游形象推广进行总体规划,明确工作的主要目标、推进的主要步骤、采取的主要措施、传播的主要渠道等;三是形成国家旅游形象统一,各地旅游形象各具特色,有重点、分层次的旅游对外形象体系;四是确定旅游形象推广重点工程,包括旅游核心价值观理念塑造和传播工程、政府旅游政策优化和影响工程、旅游产品服务升级和品牌打造工程、国民文明旅游素质提升和宣传工程等;五是配套旅游形象推广的保障机制,包括组织机构保障,如建立和完善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扩大旅游推广覆盖面,加强人才保障和资金保障等;六是转变推广理念、创新推广方式和手段,探索政府推力和市场动力相结合的旅游形象推广新路径。
3.职责分工
统筹组织,就是要按照国家旅游形象战略和要求,牵头策划、组织实施、监督评价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具体包括:统一确定、适时调整国家整体对外旅游形象;形成工作机制,科学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旅游形象对外推广中长期规划,“请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各地有序参与到国家旅游形象境外推广工作中来,并指导、规范各地做好地方旅游形象对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境外推广绩效评估制度,不断推进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是国家旅游形象推广的重要渠道,也给各地和旅游企业对外形象推广提供了重要平台。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是世界上许多旅游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结合我国旅游市场实际情况,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应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成立,并有计划、有步骤地把驻外旅游办事处建设成中国旅游海外体验中心、推广中心、交流中心。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并指导、统筹地方旅游部门、行业协会、旅游科研院校、旅游企业积极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主要任务是组织形成国际交流合作中长期战略,建立评估工作效果的合理制度,增强合作的主动性,在合作对象上根据地缘政治与市场发育渐次推进,在合作主体上充分调动地方与产业积极性,在合作效果上注重提升中国的国际话语权。
(六)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1.旅游公共服务提供的责任主体是政府
公共服务提供本身就是政府的应有职责,旅游公共服务提供涉及多个部门、多个产业,应当由政府统一协调和推动。政府在公共服务提供方面的责任是统筹职责,即政府调动、要求各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提供相应旅游公共服务的职责。
2.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服务
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包括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旅游集散中心等实体,也包括网络、咨询电话等载体。“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主要指:一是旅游目的地旅游景区、酒店、餐馆等的简介及价格信息;二是旅游景区及旅游目的地整体的交通布局、流量等相关信息,包括自驾游线路信息;三是旅游目的地气象信息;四是旅游景区及旅游目的地安全环境、不可抗力事件、突发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等安全信息;五是旅游景区及旅游目的紧急医疗救助机构等相关信息。必要的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服务是基本的旅游公共服务,所以规定,以上信息需要由政府无偿提供。这充分体现了整部法律以人为本的原则,以及国家对发展旅游业的重视,是在具体制度设计上的一大亮点。
设立旅游咨询中心是为旅游者提供旅游线路信息和咨询服务的重要措施,是为旅游者无偿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的重要平台。现实中,旅游咨询中心还有旅游项目(景区、景点)开发与管理服务、旅行社服务、宾馆酒店服务等功能。旅游指示标识主要包括:景区导览标识,配有景区导览图以及景区的简介;交通引导标识,向旅游者指明去往旅游景区或景区内部景点的方向;警示标识,对景区及通往景区的道路上易出事故地点设置警示标识等。
3.建立旅游客运专线和游客中转站
建立旅游客运专线和游客中转站,可以给旅游者实现短途自助游提供必要保障,从而遏制“一日游”中的违法经营等问题的发生。一是责任主体是“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因为与城市及周边游相关的交通、信息等公共服务提供,涉及多个部门、多个行业,必须在政府的统筹和领导下协调推动。二是明确了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从实践经验看,旅游客运专线主要指联系城市中心区和城市及周边主要景区的专门客运服务;游客中转站一般是集游客集散、分流、旅游信息咨询服务等功能于一身的综合服务体,在一些地方,为解决通往景区的道路交通拥堵等问题,中转站还提供私家车泊车、转乘景区专线等服务,值得借鉴。
(七)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
旅游业是劳动密集型的现代服务业。当前,我国拥有的2万余家旅行社、2万余家规模以上景区、30万家住宿经营者,直接从业者1350万,间接从业者8000万。有1700多所旅游院校(系),从事旅游职业教育和人才培训。政府要加强旅游从业人员素质建设,整合旅游教育资源,加强学科建设,优化专业设置,深化专业教学改革,大力发展旅游职业教育,提高旅游教育水平。建立和完善旅游职业资格和职称制度,健全职业技能鉴定体系,培育职业经理人市场。抓紧改革完善导游等级制度,提高导游人员专业素质和能力,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离退休老专家、老教师从事导游工作。实施全国旅游培训计划,加强对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和文化遗产旅游从业人员培训,完成对旅游企业全部中高级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的分级分类培训。
旅游从业人员是指旅游活动涉及的吃、住、行、游、购、娱各方面的工作人员,包括直接或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所有人员。由于这些从业人员归属不同部门、不同行业,对其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也是多部门责任。目前,依据《职业教育法》各部门都已制定相应的加强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和培育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涉及这些部门管理的旅游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所在部门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此外,《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旅游服务质量提升纲要》等也从横向上对加强旅游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和培训提出要求,旅游部门和相关部门需要紧密配合落实这些要求和规定,形成工作合力,以职业教育和培训为主要手段,不断提升旅游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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