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旅游经济学:旅游权利保障规则主要内容

旅游经济学:旅游权利保障规则主要内容

时间:2023-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旅游权利保障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旅游自由权。从旅游学研究对象来看,旅游安全包括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旅游资源安全和旅游从业人员安全三方面的内容,其中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是世界各国首要关注的方面。

旅游经济学:旅游权利保障规则主要内容

有关旅游服务贸易的国际规则,主要包括旅游权利保障原则、旅游自由化原则、旅游者权利保障原则、简化旅游手续原则、旅游安全与保护原则等方面。

(一)旅游权利保障原则

旅游权利(Travel Rights)是现代社会中人们离开常住地实施旅行游览活动的权利,是人们通过利用时间和空间去获得精神、文化健康等需求的一种权利。旅游权利是公民人人拥有的权利,后于基本权利的范畴。旅游者权利,则是进入旅游活动之中的那部分公民的对世权。旅游权利主要指休假权、旅游自由权、旅游服务关系平等享有权(旅游资源享有权)、旅游救济权等;而旅游者权利主要包括旅游知情权、旅游方式选择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是进入旅游活动才形成的权利。“旅游权利”与“旅游者权利”的关系是基本权利和具体权利的关系,根据这两者在社会生活中相互关系来认识,先有旅游权利,然后才有旅游者权利。

旅游权利保障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旅游自由权。WTO的表述为“人的自由流动”的权利,国际旅游公约中早先的提法是人的自由行走权利,联合国人权宣言中称为“旅行和旅游的自由”。即每个人都应享有在人本身所需要的闲暇及娱乐时间内自由旅行的权利。

第二,旅游资源享有权。在其他国家法律和国际旅游公约中表达为“人人有直接拥有发现和享受旅游资源的权利”。因为“所有旅游资源都是人类遗产的一部分”,所以人人应该享有,《马尼拉世界旅游宣言》中提出“各国和整个国际社会必须采取必要的旅游资源保护措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公约》提出“主权原则下的自然和文化资源共享原则”,明确“世界遗产对于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具有特殊意义,因此保护世界遗产适用资源共享原则,符合人类社会的福祉”。世界旅游组织在《马尼拉宣言》中,表达为“人人有直接拥有发现和享受旅游资源的权利”,完成了从“共同享有”到“人人享有”的转换。

第三,休假权。这是现代社会中国家提供人们实现旅游权利的必要条件。休假的时间是旅游活动的基本条件,需要制度保证;旅游权利必须在休假权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得以实现。世界旅游组织《旅游权利法案》第一条就申明“普遍的旅游权利必须视为休息和休闲权利的必然结果。这种休息和休闲的权利包括国际人权宣言第二十四条和经济社会文化公约第七条所保证的工作时间和周期性带薪休假的合理限制”。

第四,旅游救济权。旅游救济权是与旅游权利相对应的权利救济。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遇到困难、危险或不可抗力因素,政府相关部门应给予救助。

旅游权利本是一种自然权利,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尤其是主权国家制度的确立,使这种自然权利转化为一种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的结合体,并通过国家法律规范而演变为一种法定权利。因此,在国际关系国际法中,一个主权国家可以按照主权原则,内行决定是否对入境和出境旅游给予许可,并对旅游行为附加任何限制条件。国际组织对有关旅游权利及其保障的国际规则,概括起来主要体现以下三点:一是旅游权利实质上是人们应该拥有的一种基本人权,是一种与享有工作权利和其他权利同等重要的基本权利;二是任何人都应该享有旅游权利,并能够自由进行国际、国内旅游活动的权利,以及通过旅游活动而享受其带来的益处;三是各国应遵循国际人权公约和有关的规则,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促进国内外旅游和谐发展,并使人们在旅游活动中得到有益收获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旅游自由化原则(www.daowen.com)

旅游自由化(Travel Liberalization),就是在保障国家主权和尊重人们旅游权利的基础上,各国应尽可能消除各种影响旅游者流动的障碍,以保障旅游者在国际和国内的自由流动。世界旅游组织指出“各国应促进个人和团体旅游、访问和逗留……以有助于国际社会各成员国之间创造一种信任和彼此了解的气氛,有助于发展国际合作,从而促进世界和平,这是符合所有国家利益的”。自由旅行是“通过逐步消除对旅游、访问和逗留的行政、技术、财务和人事等方面的障碍,促进旅行者和旅游者的自由旅行”;“自由旅行”除包括“以游客为核心的便利措施,如放宽边境手续、提供方便的交通工具和各种食宿条件、设置完备的预订系统”之外,还包括“逐渐将带薪假期扩大到人口的所有阶层,以及促进青少年、老年人和残疾人旅游”。各国应在保障人们的旅游权利、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尊重各国的法律和传统、努力创造自由旅游的条件四个方面努力履行旅游自由化原则。各国为旅行自由和行走自由应不断落实和争取更加合理宽松的签证出入境的管理措施,以保障外国人和本国公民自由旅游。

(三)简化旅游手续原则

简化旅游手续(Simplify Travel Procedures)是各国为促进和鼓励团组或个人的国际旅行、访问和旅游逗留所采取的协调一致的政策和行为,以消除旅游发展中一般障碍和壁垒,主要包括在旅行证件和护照的签发、出入境签证、海关条例与程序、货币兑换、健康手续、旅行服务等方面简化程序、提供便利和减少障碍。各国在这些方面的严苛法规、烦琐手续、复杂程序和较低的工作效率都会成为制约国际旅游发展的障碍。因此,旅游是否便利不仅直接影响到旅游目的地的吸引力和客流量的大小,而且对旅游服务贸易的发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为了保障人们的旅游权利,促进旅游自由化,世界各国签订了有关简化旅游手续的双边协议,此外,一些政府间国际组织也通过各种公约、协议等制定规则,努力推进国际旅游手续的简化和便利化,进而促进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发展。与旅游者有关的手续主要分为护照和签证、货币和换汇控制、海关条例、健康手续等。《海牙旅游宣言》倡导各国应从完善简化旅游手续的法规和政策和简化护照、签证、健康等手续、提高旅行通关和公共服务效率及发展旅游交通运输等方面来简化旅游手续。

(四)安全保护原则

旅游安全(Travel safety)是指包括旅游者本身财物安全、旅行安全、旅游设施和旅游点等在内的安全,这是实现和保证旅游者的旅游活动安全,促进旅游服务贸易的重要保障。从旅游学研究对象来看,旅游安全包括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旅游资源安全和旅游从业人员安全三方面的内容,其中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是世界各国首要关注的方面。旅游安全和保护原则主要包括建立旅游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旅游安全的预案和措施、加强旅游安全教育和交流、妥善处理各种旅游安全事故四个方面。

(五)旅游者权益规则

鉴于国际旅游的特殊性和促进旅游服务贸易的需要,尤其是在旅游目的地国家的国际旅游者通常都被视为外国人,因此,各国都参照国际上有关外国人待遇的立法和实践,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使国际旅游者享有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同时有关国际组织结合国际旅游者的特点,对有关国际旅游者权益提出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 Favorited Nation Treatment),是WTO的基本法律原则之一,指每一成员方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以不低于前述待遇给予其他任何成员方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其目的是消除在外国人之间的歧视性待遇,保证在本国境内的所有外国人待遇一律平等。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一国给予某一缔约国旅游者在签证、出入境手续、退免税政策、外币携带数量等方面的优惠或特权应同样给予其他缔约方。

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 Treatment Principle),指在民事权利方面一个国家给予在其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和企业与其国内公民、企业同等待遇,而非政治方面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重要补充,目的是消除对外国人的歧视性待遇,保障外国人与本国人具有平等的地位。与货物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制度不同,服务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不是一般义务,而是一项特定义务,各成员方只在自己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中给予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国民待遇。因此,对于承诺开放旅游市场的成员方,旅游者进入一缔约国境内后享有与该国国民同等的旅游权益和义务。世界旅游组织在《旅游权利法案和旅游者守则》等文件中,也对外国旅游者的国民待遇做出了原则性规定,要求各国应当在不妨碍为了国家利益对领土的某些区域采取限制性措施的情况下,允许外国旅游者在本国自由往来;对待外国旅游者不允许采取任何歧视性措施;为外国旅游者及时提供行政和法律方面的服务;提供有关旅游设施、公共卫生和有关条件的客观、正确和完整的信息;使外国旅游者能够享有人身财产的安全,保护旅游者的消费权利;允许外国旅游者能够及时与领事代表联系,并使用国内和国际的公共通信设施等。同时规定外国旅游者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遵守旅游地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尊重该国已确立的政治、经济、社会、道德宗教等方面的秩序,理解和尊重该国的文化习俗、信仰和行为,自觉地爱护和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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