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旅游企业资本化经过旅游企业产权界定和价值计量之后,要实现价值,实现资源的增值,关键是完成旅游企业经营权交易。旅游企业经营权交易指旅游企业的经营权的获取和再交易。旅游企业经营权交易可促使旅游企业的价值偏离实物载体,并进行随意的分割与再组合,并克服资源转让和利用过程中的低效率。我国旅游企业经营权市场分为两级:一级市场是旅游企业经营权的出让市场,旅游企业管理部门把旅游企业一定年限的经济所有权出让给开发商,管理部门收取出让费,让旅游企业的经济价值通过市场交换得以实现。旅游企业经营权二级市场是旅游企业经营权的流转市场,取得旅游企业经营权的开发商可以把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开发商。产权的可转让性,使资源能够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在全社会自由流动,从而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由于旅游企业的特殊性质,使得其经营产权交易也不同于一般资产的产权交易,因此,必须在借鉴一般资产产权交易的基础上探索适合旅游企业资产特点的产权交易模式。
(二)旅游企业经营权交易的基本程序
由于旅游企业经营权出让在我国还是试行阶段,对于有世界文化遗产性质的旅游企业景区,一方面由于其收益能力较强,另一方面如发生交易错误,后果不堪设想,故应在试点的基础上,积累一定的经营权出让经验后,再进行其交易。旅游企业经营权交易的基本程序,除了前述的明晰权属,具有完备的产权证书外,其他程序是:
1.行政审批,资产评估
为保证经营权的合法性,根据旅游企业的管理级别和涉及的管理部门先行申请行政审批。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价值的保值增值,要对经转让的经营权依据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要报相关的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2.确定底价,公开招标
为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确定底价过程应公开。底价以评估价为基础,同时考虑资源所有者收益、投资回报率及管理费用等因素综合测算而定。并预先公示,广泛宣传进行招标。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招标。同等条件下,原经营者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3.签订合同,监管执行
合同内容中必须强调生态的保护。如经营者有违反合同的行为,管理机构应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制止的,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如经营者的行为损害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管理方面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予以处罚,经营者不服的,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在经营过程中,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资源开发经营的状况进行系统测评,如发现不利于资源的永续性保护情况,应当及时提出,要求经营者做出说明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4.经营权的收回与延续
经营期限届满后,经营权应当无偿收回旅游企业,经营者应按现状移交相关资源资产,管理机构应对相关资源进行全面清查、盘点评估。如再次转让经营权时,在前次经营无过错、无严重违约的情况下,原经营者应当有优先受让权。
旅游企业经营权交易是国家所有权得到实现的最佳途径之一,旅游企业经营权交易并不会妨碍国家旅游企业所有权的实现。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科学编制进一步完善旅游发展规划体系,建立严格完善的旅游生态环境保护评价制度,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旅游企业评价体系的全面建立,是国家及其代表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实现保障旅游企业所有权的根本途径。(www.daowen.com)
(三)旅游企业经营权交易的主要方式
根据景区的不同情况,确定具有可经营和准经营的旅游企业范围以及经营权流转的程度。对于以保护为首要目的的原生型资源景区,旅游企业和世界级、国家级的、唯一性显著的公共性旅游企业,不适合作整体流转;但作为景区的附属设施,与发展旅游相联系的经营性项目可以在保护的原则下予以流转。可经营和准经营的旅游企业可在有关法律框架下流转整体经营权。从发展眼光看,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旅游企业经营权流转的程度也不尽相同。对条件成熟、且有较好经济收益的景区旅游企业,由景区旅游企业管理机构特许营利性企业经营,而对于开发条件相对成熟、正在开发,但缺乏资金的景区旅游企业,可以在法律框架下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投资建设。
1.出让
所谓旅游企业经营权出让,是指旅游企业经营人通过支付法定对价而取得旅游企业经营权的行为,或是政府以收取出让金为对价,将特定旅游企业经营权出让给旅游企业法人而产生的经营权的行为。旅游企业经营权的出让是在坚持资源“国家所有、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前提下,在一个旅游景区内,经政府统一规划(或政府审批规划)后,把开发经营权剥离出来,通过政府与投资者签订保护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协议,授权投资者依法有偿取得一定期限内(一般是30年至50年)的开发建设权、经营权及其收益权,其核心是“国家所有、政府监管、企业经营”。旅游企业经营权的出让应包括出让主体、对象和协议以及受让主体等内容。目前景区流转经营权的方式主要有委托经营、租赁经营、股份出卖、资产重组、资产入股、合资、合作、拍卖、股份上市、特许经营、协议转让、旅游项目收益权(收费权)质押等。
2.转让
转让一般指基础设施经营权转让时,政府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将已建成的基础设施经营权以一定价格在一定期限内出让给购买方进行自主经营,期满后,受让方将基础设施无偿归还转让方的经营形式。旅游企业经营权转让,是指获得旅游企业经营权的经营者(投资者)在特许期限和范围内将旅游企业经营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的行为。从物权法上讲,旅游企业经营权的转让就具有旅游企业承包人处分自己权益的意义。在目前,旅游企业经营权转让形式主要包括买卖、互易、赠予、继承、抵押、出租和入股。旅游企业经营权的转让必须经旅游企业所有者同意或认可。旅游企业所有人介入旅游企业经营权转让,与尊重经营权持有人自主意愿并不对立。
3.抵押
旅游企业经营权抵押是指旅游企业经营权人以旅游企业经营权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旅游企业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方式处分抵押的旅游企业经营权,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一种民事担保制度。其中,提供经营权作为担保的,为抵押人,接权担保的债权人,为抵押权人。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此处旅游企业经营权标的不是旅游企业这一实物本身,而是以旅游企业为标的物的一种权利资源经营权。实施抵押旅游企业经营权制度,是对旅游企业的一种利用。在我国建立旅游企业经营权抵押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经济意义。旅游企业经营权人实施旅游企业经营权抵押,有利于提高旅游企业的利用效益,有利于提高旅游企业的开发效率,有助于鼓励经营权持有人增加对旅游企业的投入。旅游企业经营权抵押的形式,一是重复抵押,是指债务人以同一抵押物分别向数个债权人的抵押行为,致使该抵押物上有多个抵押权负担的抵押形式。二是部分抵押,即抵押经营权中的一部分权利,如抵押门票收益权。旅游企业经营权抵押的程序包括:签订合同,公证,登记,注销。
4.租赁
旅游企业经营权的租赁,是指旅游企业所有权人与承租人之间,以租赁契约为法律手段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经营权承租人向经营权出租人租用可在租赁期内使用旅游企业经营权并支付租金,出租人将其所拥有的旅游企业经营权的行使权力在租赁期内转让给承租人,以收取租金的交易行为。旅游企业经营权的租赁,是旅游企业经营权出让的形式之一,是旅游企业经营活动中资本经营的方式之一,其将资本与旅游企业的资产融合在一起,以融物达到融资的目的。对出租方而言,是活化存量资产,使资产保值增值的举措;对承租方而言,是解决资金短缺从事筹资的途径。
5.入股
旅游企业经营权入股是将旅游企业一定期限的经营权作为新的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是提供旅游企业经营权的一方履行出资义务,将旅游企业一定期限的经营权变更登记到公司名下的行为。这是旅游企业经营权转让的一种形式,具有旅游企业经营权转让的性质。在组建股份公司时,将旅游企业使用权作为股本投入,并享受股东权利的一种经营方式。此方式的优点主要有两个,一是不需要一次支付大量资金,有利于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减轻企业负担;二是此种方式获得的旅游企业经营权其权利较为充分,与出让方式一样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等经营。此方式的缺点是,其一,作价入股的合理比例难以确定。因为旅游企业资产往往占企业总资产的很大比例,如果全部入股,会使旅游企业资产股本占企业总股本的比例过高,从而降低该企业股票的市盈率,影响股票的竞争力。于是需要将其中的一部分作价入股,但是这一比例的确定非常困难。其二,旅游企业收益获取的风险较大。因为旅游企业收益是以股利的形式实现的,而当企业效益不佳时,旅游企业资产股可能无利可分,这就意味着旅游企业仍然被企业低价或无偿使用。由于作价入股方式对于旅游企业经营机构来讲风险很高,收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对于利用企业来说,一定程度上是一种扶持。因此,这种方式受到相关法规的限制。一些重要的风景名胜已经被公司开发管理,许多公司在两大股市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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