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性优化
自然类旅游地资源的一系列价值和的保值与增值,是我们每一个公民都应具有的权利和责任,但是作为群体中的每个成员对于集体行动都有自己的偏好,往往在需求表达和偏好揭示过程中具有隐瞒或夸大个人真实意愿的倾向,自然类旅游地资源不但在利用上会面临“公地悲剧”的困境,在保护方面上也同样会存在搭便车行为的倾向,产生“公共悲剧”的威胁。从而,作为稀缺资源的自然类旅游地,一面会形成掠夺性利用的过度生产与消费,另一面则产生保护投入的供给不足。因此,自然类旅游地资源的稀缺性、价值结构的特殊性客观地产生了对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类旅游地资源的制度供给需求。
不同属性的产品供给需要与其相适应的供给制度安排。我国自然类旅游地的准公共物品属性特征是自然类旅游地的最基本属性特征,自然类旅游地的公共性随着消费人数、需求弹性、排他技术等条件的变化而发生改变,使得不同类型自然类旅游地的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的属性边界变得模糊,即不同类型的自然类旅游地物品属性随着条件变化在公共性与私人性之间发生变化,表现为混合物品属性特征。自然类旅游地门票的收费制度使自然类旅游地能够在一定意义实现排他,而自然类旅游地旅游资源的共享性,使得自然类旅游地产品的消费在一定范围内是不具有竞争性的,表现为俱乐部产品特性。从供给角度看,在自然类旅游地产品未达到充分消费之前,每增加一个消费者不会引起边际成本的增加,自然类旅游地产品的公共物品属性明显超过这个范围后,自然类旅游地产品的消费出现拥挤和竞争,就必须采取某种措施限制自然类旅游地消费者人数的增加,此时自然类旅游地产品表现出较强的私人物品属性。由于自然类旅游地产品的这种属性决定了其产业的公共性与企业性功能,而公益性则是其本质特征或说自然类旅游地发展的最终目标。理论上讲,准公共物品的供给是既可以通过政府进行强制性供给,也可以通过市场实现竞争性供给,自然类旅游地具备准公共物品的特性,因而其供给制度也可以在政府与市场这两者中进行选择或是共同安排等形式。
自然类旅游地产品在不同旅游需求市场中表现出的不同的公共性状况表明,该产品的生产应该与不同程度的私人生产相对应,这也是自然旅游地资源管理效率所要求的。当自然旅游地的旅游需求长期或较长期超过平均心理环境容量时,门票制度排他能力是有限的,私人生产的效率也因此会受影响。此外,私人不能提供纯公共产品,但并不是说私人生产不能涉及这一领域。自然旅游地提供的旅游休闲服务,是可竞争产品,不同的旅游地之间存在相互竞争,当政府生产导致“政府失灵”的成本较高时,将降低自然旅游地的旅游竞争能力,这无疑会降低政府作为“经济人”的生产意愿。自然旅游地旅游供给跟不上市场发展的需要,也是某些著名风景区或保护地拥挤并最终导致资源破坏的原因。政府失灵也为自然旅游地产品的私人生产创造了条件。自然旅游地的旅游活动可以通过门票制度进行排他,并且一般的自然类旅游地都可以在通道上设立收费处,达到基本排他的目的。因此,自然类旅游地旅游休闲服务的私人生产,不存在技术上的难题。当资源保护是免费品时,政府干预旅游企业的生产显然是缺乏效率的,当资源保护是公共产品时,由于旅游者市场的竞争压力构成排他机制,私人生产也是可行的。当资源保护是纯公共产品时,政府供给和生产的可分离性以及自然类旅游地旅游休闲服务的私人生产,使资源保护产品的生产存在一个私人生产政府购买和政府生产之间的取舍。当自然类旅游地由于拥挤等外部因素成为“类共有资源”时,政府控制是应该的。综上所述,自然类旅游地面临不同的市场需求时,从资源保护角度讲,排他的效果是不同的,私人生产的程度因此应该有所区别。毫无疑问,资源保护的状况即资源质量,将对确定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间的责任和权利的分配产生重要影响。
自然类旅游地产品的公共特性并不妨碍它的私人生产,在政府失灵的情况下,甚至有一定的必要性。但私人生产的可能性并不表示所有自然类旅游地的私人生产都可行,由自然类旅游地资源保护产品的纯公共产品特性决定的、私人生产内部因素以及“类共有资源”情况对资源的破坏程度,使政府管理部门有必要通过预测资源的未来发展情况,进行公共生产和私人生产程度的选择。
(二)市场结构优化(www.daowen.com)
自然类旅游地市场结构影响着自然类旅游地利益主体的供给行为。竞争性说明每个自然类旅游地都面临一个产品生命周期短、产品类型同质化的共同问题,竞争性自然类旅游地的供给主体不得不采取更为积极的市场行为,如更新产品内容、利用营销渠道扩大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等方式以提高自然类旅游地的竞争力、延长自然类旅游地产品的生命周期,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自然类旅游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使自然类旅游地产品得到有效供给。而垄断性说明某些自然类旅游地的市场竞争力强、产品生命周期相对较长,此时如果自然类旅游地供给主体采取具有市场势力的供给行为,如提高自然类旅游地产品价格等,将会影响公众的社会福利。保持与规范自然类旅游地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形态将有利于自然类旅游地供给效率的提高,而对具有垄断地位的自然类旅游地进行严格政府规制是必要的,为了保护这种具有垄断地位的自然类旅游地的资源与环境,也可以采取政府供给的模式。
自然类旅游地垄断与竞争并存的市场结构,使具有垄断地位的自然类旅游地供给主体在市场中比较容易获利,为保障自然类旅游地的公益性,对这种具有垄断性的自然类旅游地需要进行管制。而处于竞争地位的自然类旅游地,相对来说获利的难度较大,从而有的自然类旅游地供给主体为节约成本往往忽略自然类旅游地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投入,因此也存在公共介入与规制的理由。然而,旅游市场需求的多变性使整个自然类旅游地市场常处于一种竞争态势,自然类旅游地间具有一定的产品替代性,具有垄断性或竞争力强的自然类旅游地并不总是处于市场的垄断地位,而具有竞争性或替代性强的自然类旅游地也可以通过有效的供给而获得一定的利润。因此,从这个角度看,自然类旅游地市场功能得到发挥,便于对自然类旅游地供给主体形成一种激励,促使自然类旅游地产品得到较好的供给,满足市场需求,并起到优胜劣汰的作用,使自然类旅游地产品质量得到充分体现。从自然类旅游地需求的角度看,相对于政府的供给能力而言,公民对自然类旅游地产品的需求越是旺盛,供不应求的缺口越大,以及偏好的多样性变化越快,越为非政府部门供给自然类旅游地产品提供了空间。从这个角度看,竞争性供给制度的安排有利于满足现今公民对自然类旅游地产品的需求。
(三)外部性优化
自然类旅游地的外部性,直接反映了经济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关系,冲突的来源是资源的稀缺性。从资源配置角度分析,外部性是表示当一个行动的某些效益或费用不在决策者的考虑范围内时所产生的一种低效率的现象,它会导致市场失灵。对自然类旅游地的发展而言,影响较大的是自然类旅游地的负外部性来自供给者行为和消费者行为产生的负外部性。其中我们可将消费者行为产生的负外部性归咎于自然类旅游地供给者,因为如果自然类旅游地供给者能够更科学地管理和引导自然类旅游地消费时,这种由消费者产生的负外部性是可以减小或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影响的。在自然类旅游地供给主体对自然类旅游地的供给过程中产生负外部性时,供给主体是责任规避者,即供给主体以机会主义方式逃避本应承担的成本行为。从另一方面来看,供给主体从其供给活动中获得了利益但并未承担相应的成本或贡献,因此责任规避者成了搭便车者。
但外部性的一个重要方面是,通过选择某种策略,风险在时间和空间上是可以转移的。自然类旅游地产品在生产与消费过程中带来的负外部性是由于不同制度安排所决定的激励约束结构而引起的,而正外部性则是由自然类旅游地本身的特性所引起。对自然类旅游地的保护投入所引起的外部性则既有自然类旅游地资源特性的影响,同时又取决于制度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传统理论认为,解决外部性的三种途径是政府管制、自由市场竞争和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其解决的手段主要是政府和市场两种机制和制度安排。自然类旅游地外部性的解决最为关键的是自然类旅游地的产权与交易成本这两个约束变量。产权变量不仅决定某些外部性的存在及其大小,也决定外部性的内部化及其程度,产权的确立提供在经济活动中人与人、人与其他组织、组织与组织之间的一种行为规范,从而也确定他们之间被社会认可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是依托于对物的运用的权限权利和责任而存在的。确立产权的主要功能在于提供一个约束,以清晰行为人的行为边界,清晰行为人的权利和责任,清晰行为人的收益和成本。明确界定产权意味着建立排他性权利,对排他性权利的确立和转让都需要交易成本,包括信息成本、缔约成本、监督成本、强制执行成本以及相关的转让成本,即交易成本变量。如果这些交易成本太高,以致阻碍排他性权利的建立与转让,阻碍个人之间合约的达成,一种行为的收益和成本就不会在市场上被衡量,从而使通过市场解决外部性的路径及其效率受到限制。自然类旅游地基本属于公共产权,自然类旅游地供给效率与界定的参与人的行为选择空间和不同交易成本有直接关系,为提高供给效率而进行的产权及管理体制,需要考察各种制度安排的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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