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旅游经济学中的公共性理解与福利

旅游经济学中的公共性理解与福利

时间:2023-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经济学中,习惯将公共性理解为“多数人的福利”或“多数人共同的利益”。

旅游经济学中的公共性理解与福利

(一)租金消散

由于资源的稀缺性,自然类旅游地供给领域存在一定的资源租金。租金的含义由最初的地租,已发展到经济租的范畴,即用来表示某种产品或劳务的需求提高,而供给量由于种种原因难以增加,致使该产品供给差额扩大,从而形成高于机会成本的差价收入或要素收入的情况。事实上,绝大多数自然资源都能够产生资源租金,这主要是因为自然资源的供应量不能无限增加,这种有限供应能力相对人类的无限需求产生了稀缺效应,从而使其市场价格稳定地高于成本而形成一种长期的超额利润或要素的超额收入。如果利用适度和管理得当,具有固定供应量的自然资源能够持续产生租金,反之若不当利用和过度利用,将导致其资源租金的消散。

自然类旅游地由于其自然类旅游地资源的自然形成性,供应量也是有限的,尤其是那些级别较高又具有唯一性的自然类旅游地资源,因而同样会产生资源租金,只是不同自然类旅游地的资源租金因资源类型和级别不同而有所差别,资源级别高的如世界遗产,其资源租金自然相对较高。从自然类旅游地资源租金的角度看,自然类旅游地资源能否持续产生资源租金,与自然类旅游地的供给制度安排有关,在某种供给制度下,供给主体的自然类旅游地资源利用与管理等行为直接决定着自然类旅游地资源租金的维持或消散。在需求过剩的旅游经济阶段,造成自然类旅游地的开发与利用呈现出过度态势,自然类旅游地资源与环境的破坏使得资源利用的机会成本加大,进而不同类型的自然类旅游地资源租金出现消散的趋势。

(二)成本结构

自然类旅游地的价值与生产成本结构影响着自然类旅游地供给主体对收益的预期。然而与一般商品不同的是,自然类旅游地价值结构和生产成本结构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很难对自然类旅游地产品的成本和价值进行精确的评估,这是自然类旅游地独特的属性特征,对自然类旅游地供给主体理性行为的选择影响较大。

旅游资源由自然形成的自然类旅游地,其生产成本C主要包括为便于游览而修建必要旅游服务与基础设施的开发建设成本(Ce),为保护自然资源的完整性和自然性而进行必要修葺与保护的维护成本(Cp),自然类旅游地在经过一定程度的开发建设后,开始向市场开放,接待游客,从而进入了自然类旅游地的经营阶段,相应地就产生了自然类旅游地的经营成本(Cm)。从而,自然类旅游地的生产成本公式为

一般地,自然类旅游地的开发建设成本和自然类旅游地经营成本是随着不同规模自然类旅游地的投入而不同,自然类旅游地的这部分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能够保持一致而自然类旅游地的保护与维护成本,因信息不对称与监管不力等因素,常处于投入不足的状态,出现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不一致的现象。这是由于自然型自然类旅游地在一定限度内都有资源的自我恢复和可再生的能力,只要合理利用,自然类旅游地的保护与维护成本相对较低,自然类旅游地利益主体的经济活动不会引起社会总成本的增加。但如果过度利用,超过了自然类旅游地资源的恢复能力,就会引起维护成本的迅速提高,若监管不到位,自然类旅游地生产者对增加的维护成本投入不足,就会使社会承担了这部分因资源过度利用而造成的损失,如果资源和环境的过度利用达到了被永久破坏的程度,其维护成本将不可计量,不是私人生产者能够承担的,此时自然类旅游地利益主体的经济活动就引起了社会总成本的增加,也就是说社会承担了由利益主体过度利用自然类旅游地而造成的损失,因而表现为社会成本大于私人成本的现象。因为不同的自然类旅游地,其资源系统恢复的能力不同,因此引起的保护成本也不同,此外,自然型自然类旅游地受自然环境变化的影响较大,在自然类旅游地的开发利用过程中有时也不可避免地会面临突如其来的环境破坏,如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水自然灾害,这种情况引起的自然类旅游地维护成本是不可预期的。因此,自然类旅游地具有复杂的生产成本结构,且成本预期具有不确定性,这会引起自然类旅游地供给主体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性,加上自然类旅游地保护与维护成本的不易观测性,因而,常常是导致供给主体采取短期行动的主要因素之一。

(三)公共性

1.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

如表3-4所示,产品的公共性取决于产品的非排他性和消费的非竞争性。非排他性指的是不可能阻止不付费者对产品的消费,对产品的供给不付费用的人同支付费用的人一样能够享用产品带来的益处。消费的非竞争性指一个人对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其他人对相同单位产品的消费,即增加额外一个人消费该产品不会引起成本的任何增加。当只考虑资源本身特性时,非排他性与技术相关的。具有排他性并且消费具有竞争性的产品或服务称为私人产品,具有排他性并且消费非竞争的产品或服务称为公共产品或共享品,具有非排他性并且消费具有竞争性的产品或服务称为共有资源或共同品,而具有非排他性和消费非竞争性的产品称为纯公共产品或纯共享品。

表3-4 产品分类

从需求方面看,各自然类旅游地都提供具有同类或相互密切竞争关系和替代关系的产品或服务,自然类旅游地产品在一定条件下对游客而言具有极高的竞争性,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相互替代性。从供给方面看,自然类旅游地具有类似生产技术、生产过程、生产工艺等特征的物质生产活动或类似经济性质的服务活动,自然类旅游地的旅游资源或说旅游吸引物是自然遗留下来的,自然类旅游地开发者主要是在这些原有资源的基础上修建自然类旅游地基础设施、旅游服务设施,完成自然类旅游地的物质生产活动,然后加上自然类旅游地员工的服务活动,组成一个完整的自然类旅游地旅游产品。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自然类旅游地具有类似的生产技术、过程和工艺等特征。

2.公共性与公益性

公共性、公益性与企业性指的是产业或行业的属性特征,在市场经济体制中,任何一个产业或行业的基本属性都应予以明确定位,如此,该产业或行业才能依据自己的属性来确定自身在这一体制中的行为。在经济学中,习惯将公共性理解为“多数人的福利”或“多数人共同的利益”。公共性特征具体细分为可分性与不可分性,可分性指的是如果一个人或一群人拥有一个产品或一项服务时可以不受他人是否都必须拥有的影响,那么这种产品或服务就具有可分性,相反,如果这种产品或服务在一个人或一群人想拥有时而必须与他人同时拥有,那么这种产品或服务就具有不可分性。公共性强调的是公共介入的必要性,更多地带着客观的成分。公益性指的是出于公共整体利益的考虑,团体家庭、个人、企业或政府的行为服务或产品使公共集体而非私人个体获得利益,但自身没有获得相应补偿,公益性关心的是国民基本需求的公共保障,更多地拥有主观的色彩,是政府代表国家或社会对人的态度的体现,表现为对国民基本需求的公共保障。从这个角度看,公共性与公益性便具有了相对性。显然,在不同地域、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公共性与公益性的范围是相对变化的。

自然类旅游地公共性特征的判断依据源于自然类旅游地资源的唯一性、不可再生性、共享性、代际性等,派生出自然类旅游地公共介入的必然性、公共性特征,强调自然类旅游地应采取免费开放的方式以实现真正意义的“共享”。由于作为自然类旅游地的主要载体——自然及文化遗产资源,是具有唯一性、不可替代性、不可再生性的特殊资源,这些资源为考古学地理学人类学历史学及其他自然和社会科学提供了不可或缺的证据,它是全人类的财富。以自然及文化遗产资源为依托开发的自然类旅游地,具有科研、科普、文化、教育、休闲和铸造民族精神等重要功能,同时,自然类旅游地的这些功能是当代及下代全体社会成员所共有的,也即自然类旅游地具有代内及代际之间的共享性。由于自然类旅游地产品具有的“拥挤性”,产品既有公共物品性质,也有私人物品性质,产品的这种双重物品属性使得自然类旅游地产业具有公共性与企业性特征。自然类旅游地的公共性和企业性并非存在绝对矛盾,公共性及公益性是自然类旅游地的社会属性,是自然类旅游地发展的根本立足点和归宿,而企业性是自然类旅游地的经济属性,否定任何一个方面都会削弱自然类旅游地的功用,造成社会价值的损失。

自然类旅游地产品的公共性,决定了个人受惠者不应承担其全部的成本,即政府必须介入和干预其投资、开发与建设,并且相应承担部分成本。然而,经济学理论认为,补偿成本的最佳方式不是税收,而是直接向受益者收费。如果不收费或收费不足,个人受惠者将不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后果,即将自己消费的成本全部或部分推给他人或社会,其结果将是此类产品的过度使用和低效率使用,而合理的收费则能避免这种后果,它将个人或企业消费此类产品的全部或部分成本直接追踪到个人或企业身上。而如果此时采取的是税收方式,则无法精确地根据受益高低将成本分摊到使用者身上,无法将成本和效益内部化与对称化。因此,根据这个市场成本效益的对称准则,对于自然类旅游地产品所满足的私人性质的消费,是必须相应地直接收费的。而且,对自然类旅游地产品来说,收费作为一种价格机制还起着偏好显示作用,政府更容易识别消费者对此类产品的需求水平和类型,从而更有效地提供这类产品和服务。收费将此类产品的部分成本直接分摊到受益者身上,又会使公众更加关心政府提供这类产品的水平和质量,由此形成一种积极的外在压力,促使政府更加关注公众对这类产品的需求和偏好。

(四)排他性

1.拥挤性

自然类旅游地产品是个复合概念,其产品性质的分析与判定较为复杂。在对自然旅游地产品属性的判定前,首先需要对景区的“拥挤性”进行考察。显然,自然类旅游地产品在被消费时,不同景区面对不同的需求曲线时具有相对的“拥挤性”,这种性质对自然旅游地其他属性的分析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假设每个自然类旅游地的生产成本与边际成本都是可计算的,那么就景区产品的拥挤性而言,也同样存在一个“拥挤点”,然而这个拥挤点相对于产品的生产与消费意义是不同的。

如图3-9所示,一方面,对于自然旅游地产品的生产而言,即站在景区本身的角度看,这个“拥挤点”实际上就是指对应于各景区的额定游客量,即各个景区对应于其建设经营与资源及环境保护等总成本的最佳游客量。在达到这个拥挤点前,景区增加一个游客的边际生产成本为零或接近于零,景区资源与环境因游客游览带来的影响较小,基本可以忽略随着景区需求的增加,如图中曲线MC,它与拥挤容量线Qa相交,游客量增加到拥挤点,此时景区旅游资源与环境将开始受到不利影响,增加一个游客,景区的边际成本开始上升,理论上景区要为增加的游客付出相应的成本,并且开始面临景区开发收益与新增成本的比较与权衡;而当最后达到景区饱和容量时,新增加游客将会引起边际成本趋向无穷大,景区资源与环境可能将受到较为严重或毁灭性破坏的影响。另一方面,对于景区产品的消费而言,即站在消费者-游客的角度看,这个拥挤点是指对应于游客的心理容量,由于每位游客对景区拥挤程度的感受不同,所以景区的拥挤点并不是以单个“点”的形式存在,而是呈现为一定区间分布的形式,因此很难从游客消费的角度准确确定各景区的拥挤点。如约翰·付立恩在《步行空间设计》中用空间占用评价的方式对景区环境质量的心理感知进行评价,给出了不同人流量与占地大小所产生的人对于环境的感觉,如表3-5所示。

图3-9 自然旅游地产品的拥挤性

表3-5 人流量、占地大小与心理感觉

2.私人性

根据是否收门票以及景区“拥挤”容量的不同组合,其公共性和私人性的强弱对比是不同的,从而具有公、私双重属性特征,概括地说是具有准公共性,进一步细分又表现出四种物品属性的混合特征。

其一,具备局部的排他性。自然类旅游地无论自然型还是人文型,一般都有较为明确的景区范围,对于从技术上实现付费与否的消费排他是可行的,而且成本也不高,普遍的做法是将景区范围圈定并建有一定障碍物,游客要消费景区产品,只有从景区大门获得准入权一般通过购买门票后方可进入景区实现消费,“围墙门票”的模式通常是各种景区实现产品消费付费与否的排他方法。但是,对于景区内获得准入权的游客而言,其对景区产品的消费,从技术上排他是比较难实现的。这些特征正好符合了布坎南描述的俱乐部物品的局部排他性特征,即对于俱乐部的全体成员在此指购买门票获得准入权的景区游客而言是非排他的,但对于非会员指没有购买门票的游客或居民等则是排他的。因此,可以说自然旅游地具备局部的排他性特征。

其二,具备有限的竞争性。在达到“拥挤点”之前,游客消费景区产品时并不妨碍其他游客消费,即增加一个游客的消费并不会引起景区边际成本的增加,其边际生产成本及边际拥挤成本为零或接近于零。因此,自然旅游地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而在达到“拥挤点”之后,景区增加游客,就会产生“拥挤”问题,增加一个游客都会影响其他游客的消费质量,同时给景区资源与环境也开始带来负担,此时景区内的全体游客所得到的消费利益将会下降,景区边际生产成本将不断增加,景区产品的非竞争性消失,而具有了竞争性。所以说景区产品具有有限的竞争性特征。

通过以上分析,按照奥斯特罗姆夫妇对物品的分类标准,可以判定自然类旅游地因其状态不同,同样表现出四种物品的混合属性特征,如图3-9所示,达“拥挤点”前、收门票的自然旅游地,具有非竞争性和排他性,表现出准公共物品属性;达“拥挤点”前、不收门票的自然旅游地,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表现出纯公共物品属性;达“拥挤点”后、收门票的自然旅游地,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表现出私人物品属性;达“拥挤点”后、不收门票的自然旅游地,具有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表现出共有物品属性特征。由此可见,自然旅游地在没有收门票的安排下,公共性成分较大,表现出纯公共物品和共用物品的属性特征。从物品角度看,这些付费景区的属性特征可判定为主要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且是根据不同情况在“公共性”与“私人性”之间不断发生动态变化的准公共物品。

(五)竞争性与垄断性

经济学上的垄断与竞争指的是市场结构问题,在产业组织理论中市场结构是指企业市场关系的特征和形式,包括卖方之间、买方之间、买卖双方以及市场内现有的买方、卖方与正在进入或可能进入该市场的买方、卖方之间的关系。一般根据不同产业的市场垄断与竞争程度将市场结构划分为完全竞争、完全垄断、寡头垄断、垄断竞争四种类型。

随着自然类旅游地的大力发展,自然类旅游地的产业形态已初具规模,自然类旅游地与自然类旅游地之间、自然类旅游地与旅游者之间等关系已逐步显现为初级的市场结构形态。自然类旅游地的垄断性与竞争性与其资源品位和知名度有密切关系。一般而言,旅游资源品位高、知名度大的自然类旅游地具有较高的竞争力,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产品不容易被替代。反之,资源品位低、知名度小的自然类旅游地,竞争力也较小,从而在市场上不具有或具有较低的垄断性,产品替代性强。正因为自然类旅游地具有一定的等级性与品牌性,使得有些自然类旅游地呈现出较强的垄断性,有些自然类旅游地则具有普遍的替代性。受旅游消费者求异心理的强烈影响,即使是知名度很高的自然类旅游地也很难替代自然类旅游地市场上的所有产品,自然类旅游地一般不会形成完全垄断的市场结构形态,同时,我国自然类旅游地资源丰富,自然类旅游地产品之间也不能达到完全同质与替代,从而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形态也是不存在的。寡头垄断与垄断竞争市场结构都是介于完全竞争与完全垄断之间的,前者以垄断因素为主,后者则竞争因素更多。对于自然类旅游地市场结构而言,垄断因素与竞争因素的相互比较,可以通过产业经济学中的行业集中度和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来进行初步验证说明。(www.daowen.com)

行业集中度和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都是衡量市场集中度的指标,它们表示在特定的产业或市场中,卖者具有的相对规模结构。具体公式如下:

行业集中度img

式中CRn为产业中规模最大的前位企业的行业集中度,Xi为产业中第i位企业的产值、产量、销售额、销售量、职工人数或资产总额等数值,n为产业内的企业数,N为产业的企业总数。其中,n的取值可以根据计算的需要确定,通常取4或8。如表3-6所示,经济学家贝恩依据产业内前四位和前八位的行业集中度指标,对不同垄断、竞争结合程度的产业的市场结构进行了如下分类。

表3-6 贝恩的市场结构分类

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erfindahl-Hirschman Index),式中,X为产业市场的总规模,Xi为产业中第i位企业的规模,Si为产业中第i位企业的市场占有率,n为产业内的企业数。

需求价格弹性  img

根据某一时间段内风景名胜区的统计数据,利用公式和以自然类旅游地的游客量来衡量自然类旅游地的规模,分别可以计算出各年里自然类旅游地的行业集中度和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据2010—2019中国5A级自然类旅游地数据显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类旅游地的行业集中度一般小于30,在贝恩的市场结构分类中属于竞争型。而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的值对比后发现,自然类旅游地的市场结构一般属于竞争型。因此,自然类旅游地总体上基本属于竞争型的市场结构。

此外,供给方所面对的需求曲线的弹性需求弹性越低,表明垄断性越强。对中国5A级自然类旅游地数据进行抽样,用公式(3-18)计算中国名山风景自然类旅游地的需求弹性。计算结果表明,黄山泰山衡山的弹性系数小于1,属于缺乏弹性,即旅游需求量变动的百分率小于自然类旅游地产品价格变动的百分率,恒山、华山、嵩山的弹性系数大于1,属于富有弹性,旅游需求量变动的百分率大于自然类旅游地产品价格变动的百分率。同样,这个抽样结果也可以说明,不同的自然类旅游地在市场中的垄断性与竞争性是不同的,在自然类旅游地总体呈现竞争结构的形式下,有些自然类旅游地仍然具有一定的垄断性。

自然类旅游地的市场结构一般是属于垄断竞争型的,市场的总体格局是竞争性的,有些自然类旅游地在竞争性的市场中还是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的。当然,每年的自然类旅游地市场结构形态都会因不同因素的影响而呈现出不同的特点,这并不影响我们对自然类旅游地垄断性与竞争性的基本认识。竞争是永恒的,垄断是暂时的,自然类旅游地的垄断性存在于一定的时空条件下,随着新的自然类旅游地的开发与进入、新自然类旅游地品牌的提升,自然类旅游地的市场结构又将发生不断的变化。因此,总体说来自然类旅游地产业的竞争性与垄断性并存。

(六)外部性

外部性又称为外部效应,在经济学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是经济学用来解释市场失灵的重要工具。外部性是经济行为主体的个体经济行为的外在影响,表现为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的不一致,具体是指某一经济主体的活动对于其他经济主体产生的一种未能由市场交易或价格体系反映出来的影响,从而导致资源配置不能达到最大效率,即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一般地,RA表示经济主体A的成本—收益函数,X1A、X2A、X3A…XnA表示A为了增加自身的收益而消耗的各种经济资源,XnB表示经济主体B的行为对所造成的影响,这个影响可以看作是对成本的影响,而且不受其控制,XnA决策行为是彼此分离的,此时就认为XnA的行为产生了外部性。XnA是外部性行为的实施者,XnB则是外部性结果的承受者,公式为

1.正外部性

自然类旅游地的正外部性是指自然类旅游地供给者和消费者在自然类旅游地旅游活动中生产与消费对他人产生的良好影响,并使他人获益,且这种影响的总收益大于总成本。自然类旅游地的正外部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当对自然类旅游地资源进行较好保护与维护时,既给游客带来了效用,又给本地、本国及世界居民带来生态或文化财富,同时令下代人也享受到了这种福利,从而实现了代内及代际的共享。但在公共性与公益性的要求下,游客及居民的受益并没有付出与资源保护投入相对等的代价,资源保护的成本一般是由自然类旅游地开发或管理者承担即自然类旅游地供给者承担成本,此时在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就产生了外部性问题。另一方面,如果对自然类旅游地保护的这部分投入是由政府提供的,自然类旅游地的开发、建设及经营是公共部门,在自然类旅游地资源得到较好保护的基础上进行的,那么非公共部门在自然类旅游地的运营中,因政府对自然类旅游地资源的投入而受益,但并未对此付出相对等的成本,因此同作为自然类旅游地生产者的政府和非公共部门之间,就产生了外部性问题。简言之,自然类旅游地供给者对自然类旅游地资源的保护行为,或者说在自然类旅游地供给环节中因投入保护与选择自然类旅游地资源而生产出的中间产品—自然类旅游地资源与环境产品,其产生的外部性属于代内及代际外部性,同时也存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以及生产者与生产者之间的外部性。二是自然类旅游地的开发带动了自然类旅游地周围商业点的发展,也对当地经济发展起着带动作用。自然类旅游地通过营销宣传等手段,不断吸引大量游客,游客的到来繁荣了自然类旅游地所在地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游客的文明行为对当地居民起到了文化示范作用。这其中有因自然类旅游地生产者的经营行为带来的外部性,也有自然类旅游地旅游者在对自然类旅游地产品消费时带来的外部性,因此存在自然类旅游地生产者与当地经济生产者之间,自然类旅游地消费者与当地居民、经济生产者之间的外部性。这些外部性的存在,使社会总收益大于总成本,帕累托最优选择是使这种外部性顺其自然,从而这种正外部性也是帕累托不相关外部性。

对前一种正外部性,由于自然类旅游地供给者的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因此常常缺乏产生这种正外部性的激励,即短期内自然类旅游地供给者在没有得到收益补偿时,理性行为是对自然类旅游地资源保护少投入。理性上每个人或组织包括旅游者、非公共部门、公共部门等都想通过搭便车享受到别人对自然类旅游地保护投入带来的效益,从而造成每个人或组织都没有对自然类旅游地保护投入采取更积极的行为,因此自然类旅游地资源作为共享资源将会面临“公共的悲剧”。而对第二种正外部性,外部效应的承受者当地居民及其所在区域的经济组织在成本-收益的约束下,并不愿意通过某种方法去克服外部性,这属于帕累托不相关的外部性,自然类旅游地发展得越好,外部性产生的影响越大,受益面越广。

2.负外部性

自然类旅游地的负外部性是指自然类旅游地供给者与消费者在自然类旅游地旅游活动中生产与消费对他人产生的不良影响,是一种未能由市场交易或价格体系反映出来的影响,表现为社会总收益小于总成本。其中成本外部化是因经济主体故意推托、转嫁而产生的,这与伴随某种生产过程和经济行为而非故意产生效应的外部不经济、负外部性有本质差别。自然类旅游地的负外部性,按实施主体可分为自然类旅游地供给者在自然类旅游地供给活动中产生的外部性,以及自然类旅游地消费者在自然类旅游地消费活动时产生的外部性。

自然类旅游地的供给者对自然类旅游地进行违规性开发与建设行为,使得自然类旅游地供给者的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形成了外部不经济问题。这些负外部性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方面自然类旅游地资源的过度或掠夺性开发,经营者为追求经济利益,对自然类旅游地资源进行过度利用或占用,对自然类旅游地进行超容量经营等行为,对景观产生了不可恢复性的影响,造成同代人以及下代人不能享受到同样的景观。另一方面在自然类旅游地内进行破坏性建设,在自然类旅游地内进行破坏环境或影响景观形象的建设项目,如在主要景点、自然类旅游地范围内搞不应有的人工设施,造成景观破坏或性质改变,在文物遗迹集中的地方搞大型建筑工程,造成珍贵文物的毁灭性破坏、生态改变、物种减少、珍稀动植物消失等。破坏性建设同样造成了自然类旅游地的景观及其环境的破坏,增加了社会总成本。因此,自然类旅游地的上述负外部性,是一种帕累托相关的外部性,同时也是代内及代际、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外部性问题。

自然类旅游地消费者产生的负外部性主要是由于游客拥挤而导致的,即游客超过一定容量时,其旅游行为对自然类旅游地资源及环境的破坏和污染。这种拥挤导致的外部性包括:一是拥挤费用,即每个自然类旅游地旅游者的新进入对其他旅游者产生的费用,由于相互间的干扰而造成的私人成本的增加、时间延误费用的上升以及游览质量的降低等。一般旅游消费活动的时间和空间较为集中,旅游流在一定时间点上的过分集中往往造成许多自然类旅游地的超负荷承载,普遍产生拥挤费用。二是损坏成本,由于自然类旅游地游客总量的激增,使游客停留自然类旅游地的总体时间增加,从而自然类旅游地环境自然调节的时间缩短,造成自然类旅游地资源和环境在一定程度上的退化,而人群的混乱使得土地被过分踩踏,土质发生变化等,加重了自然类旅游地的资源与环境的破坏。此外,游客保护资源与环境的意识淡薄,如自然类旅游地内的随手刻画、乱丢废弃物、随意攀折花木等,这些不文明行为给自然类旅游地造成了多方面的污染和破坏。三是环境污染,由于在自然类旅游地开展旅游活动,使得自然类旅游地原有环境受到一定程度的污染,造成保护对象的破坏和资源的退化,例如垃圾公害、水体污染、噪声污染、大气污染。四是事故成本,拥挤导致事故发生概率上升,相应的事故成本加大。因此,上述因自然类旅游地旅游者的消费行为产生的负外部性问题,属于帕累托相关外部性,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以及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外部性,同时也存在代内及代际之间的外部性问题。

对于自然类旅游地供给者行为产生的负外部性问题,其根源主要来自旅游资源及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特征,产品消费的局部排他性和竞争性,以及产权界定的模糊性等。自然类旅游地消费者产生的负外部性影响,主要根源在于管理体制的缺陷,在制度规定方面没有对自然类旅游地消费行为起到较好的引导与约束作用。因此,自然类旅游地作为共享资源,其资源的使用者包括自然类旅游地供给者和自然类旅游地游客,常常仅根据自己所承担的平均成本,来决定资源利用水平,而不承担因过度或不当使用资源所产生的社会成本,这会激励资源使用者过度使用自然类旅游地这种共享资源。

(七)混合性

自然类旅游地是人们进行旅行、观光、垂钓、漂流、野营等娱乐活动的场所,它为人们带来了“有价值”的旅游休闲服务,这也是旅行费用法对景区景点价值进行替代性评估的依据。从经济学角度看,这些服务有三个重要特征。一是舒适性的自然类旅游地资源并不是通过市场配置的,自然类旅游地的门票费用与提供该舒适性服务的成本几乎没有关系;二是自然类旅游地资源的享用者人数在心理环境容量内,额外的游客并不会减少现有游客的效用;三是自然类旅游地服务的经济价值取决于该自然资源系统的特性,而这些特性又会受到空气污染、水体污染以及一些管理决策的影响,如森林的砍伐量、水流在娱乐用途与其他用途间的合理分配等。

第一个特征形成了一项重要的政策指令,即对景区景点的门票价格进行低票价管制,而这也导致风景资源成为公共资源。从经济学角度看,低票价是公共选择的结果,但低票价的经济基础是旅游休闲服务提供者生产服务产品的边际成本很低。到自然类旅游地进行旅游需要支付门票费,是通过旅游经营者在进入自然类旅游地的通道上设立收费处实现的,表明自然类旅游地的休闲服务可以实现排他,只要排他成本可以通过收费来弥补。而门票费高低决定的旅游休闲服务的大众化程度,则取决于政府管制。因此,就资源本身而言,自然类旅游地的旅游休闲服务实现排他在技术上是可行的。收取门票但实行低门票,说明风景资源的非排他性是公共选择的结果,而不是由资源特性和技术决定的。

第二个特征表明在心理环境容量内,自然类旅游地的旅游休闲服务是排他但非竞争的公共产品。在生态环境容量内,自然类旅游地并不稀缺,人们的旅游消费不会构成对资源的破坏,资源在可持续的前提下提供旅游休闲服务,此时旅游发展提出的环境保护是免费品,完全由自然提供。但当有越来越多的人产生对风景资源的享受性需求时,当旅游者人数超出生态环境容量但在心理环境容量内时,旅游休闲服务的消费依然是非竞争性的,额外旅游者的进入并不影响现有旅游者的效用,从服务提供者角度讲,短期内也无须增加服务人员等经营成本,但在原有资源条件下,旅游者人数的增加将加重自然类旅游地的生态负担,长期内可能形成资源破坏。此时,资源保护己经不是免费品,而是必须有人承担相关成本。资源保护在消费上是非竞争的,旅游者和非旅游者都可以从资源保护性产出中获得相关的效用。但资源保护的产出由于旅游对生态的要求存在一个排他和非排他的界限,这一界限与对自然资源的认知技术有很强关系。在这一界限之内,旅游者构成对自然类旅游地资源保护的压力,这一压力形成了排他的机制,使旅游经营者愿意提供这种产品,资源保护对旅游者而言是一种公共产品。超过了这一界限,由于信息和技术的原因,排他成本高昂或不可能排他,资源保护产品成了纯公共产品。

图3-10 价格调节能力的弱化

当旅游者人数超过心理环境容量但在安全的环境容量之内时,风景资源已经变得稀缺,就会存在消费者间的竞争,拥挤已经给所有旅游者的享受性效用产生负面影响。这时的自然旅游地会处于类似共有资源的困境,票价的排他性已经无法发挥有效的排他作用,就像在黄金周里一样,有些旅游地的需求已经不是票价所能调节的了。如图3-10所示,由于是节假日,旅游者的时间成本较小,以时间换取价格成本的人随着收入的增加、生活节奏的加快而增多。收入增加后的需求曲线由AR1变为AR3,在许多景区也许接近于垂直,说明消费者愿意接受更高的旅游价格,也即价格弹性更小。此时,为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而控制游客量的价格定位将高得无法确定,而这种更高的价格并非来自消费者收入的增长,而来自于消费者的替代效应,取决于消费者的时间代价,包括消费者本人的时间成本,感受亲情、友情的时机成本等。替代效应受到除时间代价外,还叠加了其他一些景区给旅游带来的类似于品牌效用的影响,这些因素还可能影响人们对景区心理环境容量的承受力,从而加重对资源的破坏。在这两种情况下,旅游价格对旅游者有排他作用,但其作用已大大弱化。当票价无法对消费者进行有效排他时,过多消费者形成的破坏如果在人工维护能力之外长期超过资源的自净能力,就将对生态造成不可逆的破坏,就会像过度捕捞造成渔业资源耗竭一样,虽然所需时间可能更长一些。此时,为了使这种外部性内部化,出于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对风景资源要么实行私有产权,要么政府强化管制。在我国,前者在法律上是禁止的,后者的情况已有案例,黄山风景区实行了强制性的景点轮休制,九寨沟实行严格限制进沟人数的管制措施。此时纯共享品的资源就变成了社会化财产。虽然享受准免费品机会的减少会使部分人受损,但合乎经济原则的配置将会导致自然类旅游地旅游休闲服务更有效供给,保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可见,风景名胜资源提供的旅游休闲服务和资源保护产品,属于三类具有公共性产品的哪一类,并不定型于具体资源,而取决于公共选择和排他技术,取决于形成产权的不同方式及与之相伴随的排他机制。就排他技术而言,自然旅游地显示出的不同自然资源特征,出于资源保护的排他成本使资源存在一个无须排他、可排他到排他无效的序列。

第三个特征是从旅游业发展对资源的影响角度描述的。对旅游业而言,环境代表资源和机会。旅游发展和环境资源不仅有关,而且相互依存。旅游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不仅仅是冲突关系,旅游发展也需要环境保护,否则,游客的满意度将随着旅游资源内在吸引力弱化而下降,旅游地的竞争力也将随之降低。尽管旅游发展可能导致环境退化,并可能由此导致环境的自我破坏,但旅游发展也同样可以推动环境的实质性改善。

综上所述,自然类旅游地提供的是一种混合产品,旅游休闲服务的排他性是技术和选择的结果,与资源本身无关,与资源有关的非产出性消费存在一个非竞争和竞争的界限,资源保护产出的消费是非排他和非竞争的,但由于旅游休闲服务与资源的特性相关,因此存在一个私人生产和公共生产的界限,公共管理部门必须对这种生产做出判断并进行选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