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际社会对加强国际合作,解决全球环境问题认识的提高,利用国际环境公约的手段来保护日益恶化的环境已被世界各国普遍认为是一种有效的方式。由于国际环境公约对中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所以完善国家参与国际环境公约的策略,制定执行国际环境公约的战略和行动计划,将有利于国家通过参加国际环境公约促进环境、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中国对几个重要的国际环境公约的履行状况: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气候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奠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凝聚了国际社会的共识,是目前最具权威性、普遍性、全面性的应对气候变化国际框架。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进程,在国际合作中发挥着积极的建设性作用。中国主张坚定不移地维护《气候公约》和《议定书》作为应对气候变化核心机制和主渠道的地位。其他多边和双边的合作,都应该是《气候公约》和《议定书》的补充和辅助。
《京都议定书》简图
中国本着“互利共赢、务实有效”的原则积极参加和推动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发挥了建设性作用。近年来,中国国家主席和国务院总理分别在八国集团同发展中国家领导人对话会议、亚太经合组织会议、东亚峰会、博鳌亚洲论坛等多边场合以及双边交往中,阐述了中国对于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立场,积极推动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行动。
中国长期以来积极参加和支持《气候公约》和《议定书》框架下的活动,努力促进《气候公约》和《议定书》的有效实施。中国专家积极参加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为相关报告的编写做出了贡献。中国认真履行本国在《气候公约》和《议定书》下的义务,于2004年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初始国家信息通报》,并于2007年6月发布《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和《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科技专项行动》。
在多边合作方面,中国是碳收集领导人论坛、甲烷市场化伙伴计划、亚太清洁发展和气候伙伴计划的正式成员,是八国集团和5个主要发展中国家气候变化对话以及主要经济体能源安全和气候变化会议的参与者。在亚太经合组织会议上,中国提出了“亚太森林恢复与可持续管理网络”倡议,并举办了“气候变化与科技创新国际论坛”。中国努力推动气候变化领域中国际社会的交流与互信,促进形成公平、有效的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机制。
在双边方面,中国与欧盟、印度、巴西、南非、日本、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气候变化对话与合作机制,并将气候变化作为双方合作的重要内容。中国一直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非洲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中国对非洲政策文件》明确提出,积极推动中非在气候变化等领域的合作。中国政府分别举办了两期针对非洲和亚洲发展中国家政府官员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研修班,提高了这些国家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能力。
中国积极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国外研究机构开展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合作研究,内容涉及气候变化的科学问题、减缓和适应、应对政策与措施等方面,包括中国气候变化的趋势、气候变化对中国的影响、中国农林部门的适应措施与行动、中国水资源管理、中国海岸带和海洋生态系统综合管理、中国的温室气体减排成本和潜力、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以及若干低碳能源技术的研发和示范等。中国积极参与相关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如地球科学系统联盟(ESSP)框架下的世界气候研究计划(WCRP)、国际地圈—生物圈计划(IGBP)、国际全球变化人文因素计划(IHDP)、全球对地观测政府间协调组织(GEO)、全球气候系统观测计划(GCOS)、全球海洋观测系统(GOOS)、国际地转海洋学实时观测阵计划(ARGO)、国际极地年计划等,并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和机构的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
中国积极推动和参与《气候公约》框架下的技术转让,努力创建有利于国际技术转让的国内环境,并提交了技术需求清单。中国认为,《气候公约》框架下的技术转让不应单纯依靠市场,关键在于发达国家政府应努力减少和消除技术转让障碍,采取引导和激励政策与措施,在推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挥作用。对于尚在研发之中的应对气候变化的关键技术,应依靠国际社会广大成员国的合力,抓紧取得突破性进展,并为世界各国所共享。
中国重视清洁发展机制在促进本国可持续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愿意通过参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为国际温室气体减排做出贡献。通过国际合作,中国进行了清洁发展机制方面的系统研究,为国际规则和国内政策措施的制定提供了科学基础,为各利益相关方提供了有益信息;进行了大量的能力建设活动,提高政府部门、企业界、学术机构、咨询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推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的能力。完善了相关的国内制度,制定和颁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到2008年7月20日,中国在联合国已经成功注册的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达到244个,这些项目预期的年减排量为1.13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有效促进了中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推动了能源效率的提高,极大加强了相关政府部门、企业、组织和个人的气候变化意识。中国认为,清洁发展机制作为一种比较有效和成功的合作机制,在2012年后应该继续得到实施,但应进一步促进项目实施中的公平、透明、简化、确定性和环境完整性,并促进先进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东道国应该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www.daowen.com)
中国政府于1990年成立了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机构,1998年建立了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为进一步加强对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领导,2007年成立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由国务院总理担任组长,负责制定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战略、方针和对策,协调解决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008年在机构改革中,进一步加强了对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领导,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由原来的18个扩大到20个,具体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并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立专门机构,专门负责全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组织协调。为提高应对气候变化决策的科学性,成立了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在支持政府决策、促进国际合作和开展民间活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2007年国务院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建立健全应对气候变化的管理体系、协调机制和专门机构,建立地方气候变化专家队伍,根据各地区在地理环境、气候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与气候变化相关的统计和监测体系,组织和协调本地区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
在波兹南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加拿大环境部长吉姆·潘迪斯拿大会把气候变化问题作为优先问题来处理。他说:“经济环境确实很重要,但是我们协商的国际协议既是为了削减碳排放,也要防止经济出现上下波动。”但是加拿大政府将问题集中于降低排放强度,而非《京都议定书》要求的削减绝对排放量。
《斯德哥尔摩公约》
《斯德哥尔摩公约》是国际社会为保护人类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害而采取的共同行动,是继《蒙特利尔议定书》后第二个对广大发展中国家具有明确强制减排义务的环境公约。该公约的落实,对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下,从2001年5月到目前为止,共有164个国家签署了要力争淘汰杀虫剂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在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和专家的共同努力下,在国际社会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经过8年奋战,中国履约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国务院批准了《中国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国家实施计划》),确定了我国履约目标、措施和具体行动;组建了环境保护部牵头、由各相关13个部门共同组成的国家履约工作协调组,利用国内外资金,开展了滴滴涕、氯丹和灭蚁灵替代技术评估与示范,完善了相关管理政策和技术标准,强化了履约监督和管理能力,开展了广泛的宣传和技能培训,同时注重调动行业和企业自觉落实国家履约要求的积极性,为顺利完成履约淘汰任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为落实《国家实施计划》要求,2009年4月16日,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10个相关管理部门联合发布公告(2009年23号),决定自2009年5月17日起,禁止在我国境内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DDT、氯丹、灭蚁灵及六氯苯(DDT用于可接受用途除外),兑现了我国关于2009年5月停止特定豁免用途、全面淘汰杀虫剂POPs的履约承诺。
《生物多样性公约》
该公约1992年6月5日订于里约热内卢,并于1993年12月29日生效。中国政府总理1992年6月11日在里约卢签署该公约。1992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该公约。1993年1月5日,中国交存批准书;同年12月29日,该公约对我国生效。缔约国,意识到生物多样性的内在价值,和生物多样性及其组成部分的生态、遗传、社会、经济、科学、教育、文化、娱乐和美学价值,还意识到生物多样性对进化和保护生物圈的生命维持系统的重要性,确认保护生物多样性是全人类共同关切的问题。重申各国对它自己的生物资源拥有主权权利,也重申各国有责任保护它自己的生物多样性,并以可持久的方式利用它自己的生物资源,关切一些人类活动正导致生物多样性的减少。意识到普遍缺乏关于生物多样性的信息和知识,亟需开发科学、技术和机构能力,从而提供基本理解,据以策划与执行适当措施。注意到预测、预防和从根源上消除导致生物多样性严重减少或丧失的原因至为重要;并注意到生物多样性遭受严重减少或损失的威胁时,不应以缺乏充分的科学定论为理由,而推迟采取旨在避免或尽量减轻此种威胁的措施。注意到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基本要求,是就地保护生态系统和自然环境,维持恢复物种在其自然环境中有生存力的种群,并注意到移地措施,最好在原产国内实行,也可发挥重要作用。认识到许多体现传统生活方式的土著和地方社区同生物资源有着密切和传统的依存关系,应公平分享从利用与保护生物资源及持续利用其组成部分有关的传统知识、创新和实践而产生的惠益;并认识到妇女在保护和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中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并确认妇女必须充分参与制订和实施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各级政策。强调为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及其组成部分的持续利用,促进国家、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部门之间的国际、区域和全球性合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承认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和适当取得有关的技术,可对全世界处理生物多样性丧失问题的能力产生重大影响。进一步承认有必要订立特别的条款,以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包括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和适当取得有关的技术。注意到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国家这方面的特殊情况,承认有必要大量投资以保护生物多样性,而且这些投资可望产生广泛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惠益。认识到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根除贫困是发展中国家第一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事务。意识到保护和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对满足世界日益增加的人口对粮食、健康和其他需求至为重要,而为此目的取得和分享遗传资源和遗传技术是必不可少的。注意到保护和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最终必定增强国家间的友好关系,并有助于实现人类和平。期望加强和补充现有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持久使用其组成部分的各项国际协议,并决心为今世后代的利益,保护和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
在国内,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是云南省,其次是四川省
2009年2月20~22日,联合国环境署第10届特别理事会暨全球环境部长论坛在摩纳哥召开。本届特理会和部长论坛主要有两个议题,一是全球化与环境:筹集资金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二是加强国际环境管理,推动联合国改革。2月20日是部长级会议讨论的第一天,主要议题是筹集资金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特别是国家政策如何促进私营部门的投资。中国代表团在就上述议题作发言时指出,气候变化作为当今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一个全球性问题,事关全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其中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是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的紧迫任务。根据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发达国家应为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提供资金,应扩大现有资金机制的规模和来源,并按巴厘岛路线图的规定,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资金支持。政府公共部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际援助机构是应对气候变化挑战的主要投资者,地方企业和金融部门是应对气候变化融资的基础和重要力量,促进私营企业为气候变化投资需要政府部门的正确引导和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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