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绿色发展”理念固然开辟了一条广阔的道路,但对于保护环境,立法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许多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经过了一个经济发展的高峰期,而累积的环境问题也进一步恶化,令人震惊的公害事件不断爆发,人民要求保护自己环境权益的呼声高涨,促使世界上许多国家通过立法确立了公民的环境权,同时也明确了环境保护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
各国关于环保的立法形式有两种:
(1)通过修改宪法,加进了国家在保护环境方面的职能的条款,如希腊在其1975年颁布的《希腊共和国宪法》第24条规定:“保护自然和文化环境,是国家的一项职责,国家应当就环境保护制定特殊的预防或强制措施。”葡萄牙在其1976年颁布的《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第66条规定:“……国家应当利用自己的机构和劳动人民的首创精神,1.防止和控制环境的污染及其后果,防止和控制各种有害的土壤侵蚀;2.保持国土的生态平衡;3.建立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和休息公园;保护和保存具有历史意义和艺术意义的自然古迹和文物,保证其完整无损;4.为了国家的利益利用自然资源,关心自然资源的更新和保护环境。……国家必须促进不断改善全体葡萄牙人的生活质量。”
1972年10月通过的巴拿马共和国《宪法》第110条规定:“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积极养护生态条件,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失调,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
我国1982年颁布的《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2)制定和颁布环境保护基本法,在基本法中规定国家在保护环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20世纪六七十年代始,许多国家颁布了环境保护基本法,规定国家在保护环境方面的基本政策,其中设立国家环境保护机构,强化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是一个共同趋势。例如美国1969年颁布了其环境保护基本法《国家环境政策法》,明确宣布国家的环境政策,对行政机关课加保护环境的职责和履行该职责的程序,并创立国家环境质量委员会辅助总统处理环境事务。又如日本于1967年颁布了《公害对策基本法》,该法以明确国家和地方政府对防治公害的职责为立法的目的之一。我国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也有大量的条文规定了国家的环境保护的职责权限,使国家的环境保护职责进一步强化。
保护生存环境,是一项艰巨任务,也是全人类面临的共同难题。如何卓有成效地保护好环境,让每一个地球人真正认识到环境的重要性,并自觉参与保护环境的行动呢?一些国家依据自己的国情采取的环保措施,令人耳目一新:
(1)征税。通过征收排污费(或税)、资源费(或税)来促进企业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通过低息贷款或优惠贷款,帮助企业修建防治污染设施;通过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回收利用废弃物、采用清洁生产工艺、生产环保产品;通过加税或停止贷款等方式促使企业减少及至停止生产污染环境的产品和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等。
(2)强制。是指政府运用行政权力,直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限制和管理。表现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防治污染的方案进行审批;审核和颁发环保许可证;下达限期治理和停业、关闭的决定;下达限期淘汰的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名录;禁止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等。
(3)参与。是指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直接以经济主体的身份参加经济活动,调节经济发展。表现为政府投资进行环境建设,如建设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进行城市美化和绿化、组织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政府投资开发环保产品和环保产业等。
除了本国的环保立法外,各国还通过国际环境法来保护环境。为了保护环境,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国际环境法》自20世纪70年代诞生,之后得到迅速发展。目前,仅在国际组织登记的有关国际环境保护条约就有152项,其中许多是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环境保护条款。例如:1972年7月5~16日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著名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和《人类环境行动计划》,表达了国际社会保护环境的共同决心和行动建议。1972年《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和1973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9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主持制定的《远距离跨界大气污染公约》、198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召开十周年之际通过了《世界自然宪章》、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5年《维也纳保护臭氧层公约》、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989年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在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二十周年之际,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于1992年6月3~1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大会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等多项保护环境、持续发展的重要文件。概括起来,现在国际环境法有助于解决以下领域的环境问题:
(1)保护大气环境。主要有保护臭氧层和防止二氧化碳引起的气候变化,防止二氧化硫等气体引起的酸雨等三个方面的国际公约。
(2)保护海洋环境。主要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有关规定,例如,关于船舶造成污染的一系列国际公约;防止倾倒废物污染海洋的国际公约等。
(3)保护生物资源和自然文化遗产。主要有保护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自然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等。
(4)人类共享共管资源的环境管理。例如,国际海底资源、南极资源、外空资源等。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国的活动不得损害他国环境和各国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各国负有共同但有区别的保护全球环境的责任(发达国家负有主要责任);兼顾各国利益和优先考虑发展中国家特殊情况和需要;尊重国家主权原则;为保护环境进行国际合作;共享共管全球共同资源;重视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国际环境法》对各国环境立法的发展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国际环境法》与各国环境法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互相渗透。从各国国内环境立法来看,许多国家对外国投资者在国内投资的环境保护问题加以规定。发达国家一般都明确禁止污染环境投资,环境保护标准较高。而发展中国家作为国际污染产业转移的主要受害国,更应当完善立法,加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协调,防止国际投资转嫁污染。
但是,随着《国际环境法》的迅速发展,对国际贸易产生了重要影响。环境保护给国际贸易造成的障碍称为环境壁垒或绿色壁垒,就是以国际或国内环境保护条约或法律为依据限制外国产品的市场准入。随着关贸总协定以削减关税为目标的多边谈判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各国普遍降低了关税。但是包括进口配额、海关估价、政府采购、出口补贴、技术标准、卫生检疫等非关税壁垒开始兴起。一些发达国家以环境保护为理由,对其他国家的进口设立新的绿色壁垒。绿色壁垒主要采取绿色关税制度、绿色技术标准制度、环境标志制度、绿色卫生检疫制度、绿色包装制度等形式。
中国的环保立法
环境保护立法工作在我国起步较晚,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确定“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保护32字方针,1983年在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提出“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1979年开始“试行”《环境保护法》,直到1989年正式颁布。经过10年的实际应用,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的基础上,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它是我国环境立法和实践工作的又一座里程碑。(www.daowen.com)
现行《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法学领域的一项重要成果,它为环境法律关系的调整设定了一系列制度,也曾经解决了一定的环境法律问题,在保护环境特别是控制污染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它作为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基本法律,指导着我国环境保护的各项工作,具有不可磨灭的历史功绩。
《环境保护法》之后又制定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四大体系。由此可见,我国已经把环境保护工作放在了保持经济持续发展,保护生态自然环境,维持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位置上。
从20世纪末到21世纪初的10年时间里,中国一系列环保法律相继出台,环境立法的速度居各部门立法之首。可以说,就立法的全面性而言,中国的环保立法在世界上也是相对完备的。
进入21世纪,面对复杂的环境形势,颁布于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却从未修改过,在很多方面已经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刻不容缓地需要修改。2007年3月,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全国人大环资委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中,有469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关于修订环境保护法的15件议案。这些议案认为,现行《环境保护法》已不能适应当今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建议尽快进行全面修订,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全国人大环资委有关立法专家经过调研也认为,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现行环境保护法已经不能适应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针对代表们提出的“修订《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围绕《环境保护法》修订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对一些修订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和论证,明确了法律的修订思路。
全国人大环资委有关立法专家表示,启动《环境保护法》修订工作的条件已经具备,建议将《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列入下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近年来,全国人大将环境保护作为立法和监督的一项重点内容,制定修改了多部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每年都进行与环保有关的执法检查,对推进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保护环境,以及形成全社会的合力起到了重要作用。
目前,通过立法机关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日臻完善。
附 录:
中国重要环保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08-23)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1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0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0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06-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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