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8
《伦敦新闻画报》第32卷,第938号,
1858年10月2日,307-308页
本报的一位通讯员已经热心地把上面这个有趣仪式的速写寄给了我们,他写道:
中国,渤海湾,白河边
1858年7月6日
随信附上的速写描绘了英国女王陛下的政府与中国皇帝刚刚缔结和平条约的签订仪式。在清朝高层官员的无数次延期之后,6月27日星期六被指定为实施这一重要行动的日子。其重要性不仅在于终止几个月来的流血与痛苦,也在于很有可能将这个独特而奇妙的帝国引入一个更加光明的未来。
1858年6月26日,英国与中国在天津举行和平条约签订仪式
你们的读者很清楚,自从袭击并占领白河口要塞以后,联军继续乘坐吃水较浅的船只驶向天津城——这个向京师供给物品的仓库。在这一重要的地方,英国女王特使与清朝的钦差大臣们展开了会谈,最终对现在看来已经遥远的亚罗号事件中所产生的分歧进行友好的调解。经一致同意后的确切条款尚未公布,但我们无疑已经从中国政府那儿得到了好处,后者将充分赔偿我们这次远征的必要花费。
27日晚,由额尔金勋爵、海军舰队司令西马糜各厘爵士、海军中队的军官、英国驻华公使馆成员以及翻译所组成的一行人,在一个营的皇家海军陆战队队员护送下,并由军乐队作为先导,从天津城出发,沿着挤满数千天朝子民的道路行进了大约3英里,到达一个叫作海光寺的衙门。当我们进入这个建筑的庭院时,迎接我们的是一种充满噪音的音乐,曲子的旋律无疑意在表达衙门长官所感受到的满足与快乐。我们到了之后,军队鱼贯而入,占据庭院四周:军乐队奏起了国歌,在隆隆的鼓声和号角声中,英国特使在贵宾座就座。桂良这位大清帝国的第三号人物及首席钦差大臣,坐在额尔金勋爵的左侧,花沙纳坐在右侧,海军舰队司令占据了第二个上座。皇家海军的军官们在这些主要人物的周围围成了一个大圈。在必要的签字和盖章之后,立刻端上了茶点,有茶和蜜饯,用盘子盛着让大家分享。勋爵和清朝官员之间通过翻译展开了十分友好的谈话。桂良是一位70岁左右的老者,在整个过程中看上去十分紧张和激动,他的同事要年轻和冷静得多。在处理事务的过程中,他常常拿起鼻烟盒吸一口。
不一会儿,英方人员重新列队返城。月亮把银色的光洒在平原与河流上、寺庙的屋顶与闪亮的刺刀上。在这样美丽的月色下面,我们的队伍再次跨过空旷的乡村,穿过城市蜿蜒狭窄的街巷,最终风尘仆仆、满身疲倦地到达公使馆。之后队伍解散——士兵回到营房,军官则返回了他们各自的军舰。第二次中国战争就这样结束了。
以下是英国女王陛下与中国皇帝所签和平条约的正式文本概要。条约于1858年6月26日在天津签订:
和平条约的条款
1.承认1842年的《南京条约》,废除《续约》和《通商章程》。
2.规定指派大使、公使或其他外交人员驻扎在北京皇宫和圣詹姆斯宫,分别代表各自的国家。
3.为建立一位英国驻华公使及其家人和随员在北京的永久居住点提供必需品,形式将遵照他与帝国政府之间的交流而定。
4.安排这位公使的出行、通信以及雇用专门的信使。
5.中国皇帝同意提名一位军机大臣,或其他高级官员,专门处理跟英国公使的事务,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面谈或是书面传递信息。
6.同样的特权将适用于在伦敦的中国公使。
7.在中国指派领事,领事可居住在任何一个开放的口岸。他们的官衔和地位依照中国当地官员的官衔和地位而定。
8.基督教,无论是新教还是罗马天主教,将被允许在中国传教,传教士们将受到保护。
9.英国臣民持由领事颁发,并由当地政府官员会签的护照可以到内地所有的地方旅行或通商。有关这些护照的规章已经制定。条款中的规定不适用于船员,有关对他们进行限制的规章将由领事和当地政府拟定。到南京或其他被起义者占领的城市通行证一律不发。
10.英国商船将被允许在大江(扬子江)沿岸通商,但鉴于当前大江上下游流域局势混乱的情况下,除镇江将于签约起一年后开放之外,不开其他贸易口岸。恢复和平以后,英国船只将被允许在这些远至汉口的口岸通商,但数目不超过三个。具体的口岸将由英国公使与中国的军机大臣商议后决定。
11.除已开放的口岸以外,还将增开牛庄、登州、台湾(福摩萨)、潮州(汕头)、琼州(海南)等口岸,并将授予英国商人居住权和土地所有权。
12.英国臣民在签订地产协议时必须按照民间的普遍惯例。
13.对英国臣民合法雇用中国臣民不加以法律上的限制。
14.为运送货物或乘客而雇用船只由各方自行解决,不受中国政府的干预。船数不受限制,不允许垄断。若发生走私,罪犯将依法处置。
15.英国臣民之间任何关于财产权或人身权的问题交由英国当局裁决。
16.中国臣民若有对英国臣民的犯罪行为,将由中国政府按照中国法律逮捕和处罚;英国臣民在中国犯罪,将由领事或其他公务人员依照英国法律审判处罚。
17.诉讼程序可由英国或中国臣民任何一方决定。
18.规定保护英国臣民的人身财产权。
19.倘若任何英国商船在中国水域遭抢劫,中国政府应尽全力逮捕并处罚罪犯,并归还所盗窃的财产。
20.船只失事或搁浅,或迫于天气压力,中国港口须提供帮助和安全避难;中国人在必要时须将船员转移到最近的站点。
21.在香港或英国船只上避难的中国罪犯应当按中国官员的正式请求被移交;这同样也适用于在开放口岸的英国臣民家中或船只上避难的人。
22.中国官员须竭力逮捕无法偿还对英国臣民负债或欺诈性逃债的中国臣民,并强制偿还欠款;若英国臣民对中国臣民负有债务,则英国官员须做同样的事。
23.中国人在香港招致的债务必须在法院当场偿付。如果债务人逃债,并且在中国领土上拥有财产,中国当局须协同英国领事秉公处理。
24.英国臣民应当按照关税规定支付所有商品的进出口关税,但决不应支付高于其他国家臣民所支付的数额。
25.进口关税应在货物到岸时支付,出口关税应在装船出货时支付。
26.《南京条约》第10条中所规定的关税应当由英国和中国官员在上海碰面后共同修订,以便使修订后的关税在条约批准后立刻执行。(www.daowen.com)
27.订约各方可以在十年后要求进一步修订关税及条约的商业条款;但必须提前六个月通知,否则关税将再保持十年有效,以此类推。
28.双方同意在签约后的四个月内,中国已开放和此后将要开放口岸的收税员必须应领事的要求宣布对产地和货运口岸之间的农产品可征收的税额,及对领事所在口岸和领事所指定内地市场之间的进口商品可征收的税额,而且必须用英文和中文发表一则关于此事的告示。
但是,英国臣民可免交商品的通行税,而用另一项收费来代替;这项收费应尽可能接近税的2.5%,对每件商品都是固定的,并将在上海的会晤中规定下来。通行税的替代绝不影响进出口关税,关税将继续单独并完全征收。
29.调节吨位税的数额。超过150吨的英国商船每吨须付4钱银,等于或小于150吨则每吨支付1钱银。沿海贸易或从任何一个开放口岸驶向香港的船只可获得一张特别执照,在中国任何一个开放口岸免除自离港日起四个月内所有后续的吨位税。
30.任何一艘英国商船的船主可以在到达后48小时内离开而不用卸货,在这种情况下他不用缴纳吨位税。禁止征收其他进入或离开时的费用。
31.客船或运载包裹、书信、供应品或其他免税商品的船只免交吨位税。但是,所有运载须纳税商品的货船应当六个月缴纳一次吨位税,每注册吨位须付4钱银。
32.领事和海关主管在必要时须一同商议关于设立浮标和灯塔船的事宜。
33.税应当缴入经授权的中国钱庄,用银锭或外国货币均可,根据1848年7月18日在广州进行的检验。
34.标准重量和度量套件须由海关主管分发给各口岸领事,以便统一。
35.英国商船可自由雇用领航员,带他们进入任何开放口岸,并在偿付所有法定税费后带他们出来。
36.海关主管须委派一个或多个海关官员去守卫英国商船,当它们进入开放口岸时。他们应当在他们自己的船上或登上英国商船;他们的伙食及费用须由海关解决,并且他们不能向船主或收件人征收任何费用。
37.船只的文件、提货单等须在到达后24小时内交到领事手中,船只的货物清单须在下一个24小时内报告给海关主管;若48小时内没有遵照这条规则执行,每天可处以50两银子的罚款。罚款总额不得超过200两。船主应对载货单的准确性负责;不准确的载货单将使船主受到500两的罚款,但允许在24小时内在不招致处罚的情况下纠正任何错误。
38.如果船主在没有得到海关主管允许的情况下开始卸货,将被处以500两的罚款,并且卸下的货物将全部没收。
39.英国商船必须向海关主管申请卸货或运货的特别许可。没有这个许可,已卸上岸或装船的货物将被没收。
40.转船必须有特别许可,违者以没收已转船货物作为处罚。
41.当所有税费都缴清时,海关主管应当结关,而且领事应当归还船只的文件。
42.若英国商人在确定一项付从价税的货物价值时与中国官员发生意见分歧,双方应当召集两到三名商人,这些商人愿意购买这些货物所出的最高价格将被作为货物的价值。
43.规定关税应当按照每件商品的净重收取,规定茶叶等货物确定皮重的方式。英国商人可以在24小时内向他的领事上诉。
44.对于任何损坏的货物,都可允许按照损毁程度相应地降低收费。若有意见分歧,按照本条约关于付从价税货物的条款解决。
45.进口货物到开放口岸并已付税的英国商人可以在一定规章下将这些货物再次进口,而不必额外支付税款。想要再出口已付税进口货物到另一个国家的英国商人可在类似规章下获得退税凭证,这一凭证可作为海关关税的有效支付手段。由英国船只带入中国港口的外国谷物如果尚未卸上岸,可不受阻碍地再出口。
46.通商口岸的中国官员可采取他们认为最合适的方式使税收免受欺诈或走私的影响。
47.英国商船不得去尚未宣布开放的口岸;不得非法进入口岸,或在沿海进行秘密交易。违背这一规定的船只及其货物将被中国政府没收。
48.若一艘英国商船参与走私,则货物可被中国政府没收,船只可被禁止贸易,并在账户调整后被驱逐。
49.本条约中所有处罚及没收充公均属于中国政府的公用事业。
50.英国外交人员或领事、代办给中国官员的信息今后均用英文书写。目前暂时附有中文版本,但中英文文本之间一旦有任何意义上的分歧,英国政府将以英文文本中表达的意思为准。
这一规定将适用于本条约,其中文文本已经与英文原本经过了仔细的校勘。
51.汉字“夷”(蛮人)不得出现在任何中国官方发布的中文正式文件中,以用于称呼英国政府或者英国臣民。
52.不怀敌意也不参与任何海盗活动的英国军舰可自由访问所有中国港口,并得到获取必需品的便利,或在需要时进行修理。这些船上的司令官可在平等谦恭的前提下与中国官员交流。
53.签约双方同意共同打击海盗。
54.确认英国政府通过以前的条约所取得的利益,规定英国政府可参与中国皇帝所准予的给任何其他国家的利益。
55.关于在广州问题中赔偿费用与损失的条件将包括在一份单独的条款中,这个条款将与本条约的其他条款在各方面都有相同的效力。
56.换约将在签字之日以后的一年内进行。
独立的条款规定,由于英国臣民在广州遭受到中国官员的不正当待遇所造成的损失一共是两百万两,以及战争费用两百万两,必须由广东省的官员付给在中国的英国代表。
英国代表与中国广东官员共同协商安排实施赔款。
英国军队将不撤离广州,直到上述款项全部付清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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