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对学校管理工作有着直接的影响,它规范着学校管理的行为,督促学校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行事,推动着依法治校精神的落实并对提高学校教育人员的法律意识起到极大的作用。教育法规对学校管理的作用主要包含以下七个方面:
(一)学校的设置
自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布之后,学校的设置就被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1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为了使学校真正具有权利主体能力,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现有法律对学校设立的条件也做了相应的规定: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问题的经费来源。在我国境内办学校,凡不符合这些条件的,都可视为非法,有关方面有权采取处罚措施,或关闭,或下令整改。
(二)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在走向教育法制化的进程中,学校正日益成为教育法调整的对象,为使学校能充分地行使自己的办学自主权并且切实地履行自身在教育和管理方面的职责义务,法律对学校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明确规定学校有九条权利:①按照章程自主管理;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③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④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⑤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⑥聘任教师或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⑦管理适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⑧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学校的六条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③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④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⑤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⑥依法接受监督。
(三)教师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
教师管理除了要遵循教师作为专业人员的工作特点,正确看待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之外,国家为了加强教师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逐步建立起了一整套基本法律制度。1993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有关教师的法律制度做了规定。
第一,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证制度。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旨在促进教师职业专门化,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更好地服务于教育事业。在我国,要取得教师资格,首先要符合教师资格的条件:①必须是中国公民;②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③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包括进行教育教学所必要的身体条件;④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在达到上述教师资格条件的基础上必须经过法定机构的认定,才能取得教师资格。
第二,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制度是根据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的需要而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职期限的教育专业技术工作岗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职务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①教师职务系列一般分为四级;②每一种职务都有其相应的任职条件,如学科专长、教学工作量、教学研究或科学研究能力相应的工作任务等;③各级教师职务的评审都是由相应的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来进行的,评审依据为与申报者申报的职务相对应的任职条件。
第三,教师聘任制度。教师聘任制度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机关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而设置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制度。执行这项制度必须注意:①学校聘任教师是一种法律行为,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②聘任双方完全平等自愿;③聘任有定期限,聘任期满后,双方自主决定是否续聘。(www.daowen.com)
(四)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在法律上教师具有两种身份:一方面他们是普通公民,享有普通公民所应享有的权利,履行普通公民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另一方面,他们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有其特定的法律权利义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保障和最低要求。学校对教师的管理,就是要创造条件使教师充分享有权利,同时监督教师全面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有六项权利:①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试验;②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③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④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⑤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机关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⑥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教师同时又具有六项义务:①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③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制等方面发展;⑤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五)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学生作为受教育者在学校教育活动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受教育者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是学生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从法律的角度讲,做好学生管理工作必须明确学生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以避免在实际工作中侵犯学生的有关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了受教育者的权利:①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③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④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同时受教育者有四项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③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④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这里要着重指出的是对学生的管理必须注意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这是国家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国家对受教育者的一个郑重承诺。同时,对中小学生的管理要注意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
(六)教育的非营利性和学校收费管理
学校属于公益性的社会组织,学校的教育活动具有非营利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学校可通过依法举办校办产业、开展社会服务收费等方式获得部分正当合法的收入,但这些收入都只能用于学校自身的建设和发展。在现有教育经费相对紧张的情况下,适当收费是学校经费的有益补充。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收费管理,也是现在依法治校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现有的教育法律法规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问题都有相应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
(七)学校事故及其预防
有关在校学生人身伤亡事故的案例影响面广、处理难度大,常常引起法律纠纷,这已引起教育管理学界的广泛关注。根据学校发生事故的类型和特征,学校应加强预防,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同时,在事故处理中一定要认清学校在事故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保证学校教育工作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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