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秦王朝立国仅历二世即宣告败亡。其中之原因我们在下一节里再作分析。这一节我们只讨论取代秦王朝建立起来的汉王朝在建构社会—国家公共秩序上的思想进路。历史上有“汉承秦制”的说法。然而汉人在给这种制度的正当性的解释上却是非常不同的。
汉人何以一反荀、韩及秦人的做法,讲“天人相与”,把“人”的问题诉诸“天”?从社会历史大背景的角度看,其直接原因也可以说与汉王朝取代秦王朝是以平民起义胜利、建立“平民政府”的方式这一独特变化状况有关。[5]刘汉政权的建立,既没有法理的根据,也缺乏久远的传统力量的依托,只能被看作为“天意”[6]。然而,这也只是直接(或表面)的原因。更深一层的原因,我们亦留在下一节讨论。
本节先行介绍两汉时期人们是怎样依“天”立法的。我们将以董仲舒的著述和班固编撰的《白虎通义》为代表性论著加以讨论。
董仲舒在回应汉武帝的“策问”时所撰写的“天人三策”集中表述了董仲舒“天人相与”、以“天”论“人”、依“天”立法的基本观念。
汉武帝“策问”的问题为:
三代受命,其符安在?灾异之变,何缘而起?性命之情,或夭或寿,或仁或鄙,习闻其号,未烛其理(《汉书·董仲舒传》)。
这里的第一个问题,是政权的正当性或合法性问题;第二个问题,为自然本源之存在论问题;第三个问题,为人的性情问题。
董仲舒的回答称:
陛下德音,下明诏,求天命与情性,皆非愚臣之所能及也。臣谨案《春秋》之中,视前世已行之事,以观天人相与之际,甚可畏也。国家将有失道之败,而天乃先出灾害以谴告之;不知自省,又出怪异以警惧之;尚不知变,而伤败乃至。以此见天心之仁爱人君而欲止其乱也(《汉书·董仲舒传》)。
董仲舒这里的回答,即明确赋予“天”以属“灵”的意义,且以为此“灵性”之“天”会借助自然之变化预示、决定人之情性与世间之生死祸福、成败兴衰。依董仲舒的看法,此间所显示的,正是“天”与“人”的“相与”性;“人”的行事的确当性依据,不可以仅诉诸“人”而必须求诸“天”。
那么,此属“灵”的“天”是怎样的呢?它对世间的支配、主宰作用是怎样实现的呢?
董仲舒在对策中说:
臣谨按《春秋》之文,求王道之端,得之于正。正次王,王次春。春者,天之所为也;正者,王之所为也。其意曰:上承天之所为,而下以正其所为。正,王道之端云尔。然则王者欲有所为,宜求其端于天。天之道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天使阳出,布施于上,而主岁功。使阴入,伏于下,而时出佐阳。阳不得阴之助,亦不能独成岁,终阳以成岁为名,此天意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汉书·董仲舒传》)。
此所谓“天道之大者在阴阳”,即是说“天”是以阴阳出入的方式实现其支配作用的。“阳常居大厦,而以生育养长为事”,显见“阳为德”;“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显见“阴为刑”。依阴阳出入可见“天之任德不任刑”。固“王者承天意以从事”,为政亦应“任德教而不任刑”。董仲舒于此是以“阴阳出入”论“天道”,并借这样一种“天道”引出重“德”轻“刑”的社会—国家建制的。
由阴阳出入而有四时的生发与轮替。故董仲舒又以“四时”论人伦与为政:
夫喜怒哀乐之发,与清暖寒暑,其实一贯也。喜气为暖而当春,怒气为清而当秋,乐气为太阳而当夏,哀气为太阴而当冬。四气者,天与人所同有也,非人所能畜也,固可节而不可止也……是故春气暖者,天之所以爱而生之;秋气清者,天之所以严以成之;夏气温者,天之所以乐而养之;冬气寒者,天之所以哀而藏之。春主生,夏主养,秋主收,冬主藏。生溉其乐以养,死溉其哀以藏,为人子者也。故四时之行,父子之道也;天地之志,君臣之义也。(《春秋繁露·王道通三》)(www.daowen.com)
此即确认,父子之道,君臣之制,一切人伦秩序,均应以四时之移易为法,其确当性均应依四时之更替而建立。按,以阴阳出入、四时更替为世间秩序确当性依据的观念,不特为董仲舒所执持。早在先秦时期,《管子·四时》篇即已称道:“是故阴阳者,天地之大理也;四时者,阴阳之大经也;刑德者,四时之合也。刑德合于时则生福,诡则生祸。”《吕氏春秋》更广泛论及一年四季十二月每月之天象征验与人间当行之事。《周官》又以天地四时设官分职,以为国家之政权建构与政治施设亦应取证于天地阴阳四时。只不过,先秦时期这种以“人”法“天”的思想路向为战国时期的工具理性所淹没,乃至汉代,才为董仲舒诸儒重新予以承传与传播,且落实于社会—国家的建制而已。
阴阳出入、四时更替所显示的“天道”无疑为在农业社会中依农业生产提供的“经验”而成立的。农业生产的行进,同时还需要另一些重要的条件,那就是土地及与土地耕作相关的因素。这些因素我国古人指为木、火、土、金、水“五行”。此“五行”观念,先秦时期亦已流行。《管子》一书中有专以《五行》为篇名的。汉董仲舒的提法为:
天地之气,分为阴阳,判为四时,列为五行。(《春秋繁露·五行相生》)
这似乎是在描述宇宙生成的先后次序。然而,在董仲舒那里,“四时”与“五行”之间,并没有严格的生生关系,亦没有严谨的逻辑推演关系。董仲舒称:
天有五行:木、火、土、金、水是也。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金生水。水为冬,金为秋,土为季夏,火为夏,木为春。春主生,夏主长,季夏主养,秋主收,冬主藏。藏,冬之所成也。(《春秋繁露·五行对》)
金、木、水、火,各奉其主以从阴阳,相与一力而并功。其实非独阴阳也,然而阴阳因之以起,助其所主。故少阳因木而起,助春之生也;太阳因火而起,助夏之养也;少阴因金而起,助秋之成也;太阴因水而起,助冬之藏也。(《春秋繁露·天辨在人》)
很显然,“阴阳”“四时”(太阳、少阳、太阴、少阴)与“五行”,均为进行农业耕作的必要因素或先决条件,它们是作为先决条件而共同构成为崇拜对象的。正是由于它们的相互配合(“一力而并功”),组织起了从自然到人间的生存秩序与规则。而其中“五行”的功能,则特见于其“生”“克”的作用中。董仲舒谓:
天有五行:一曰木,二曰火,三曰土,四曰金,五曰水。木,五行之始也;水,五行之终也;土,五行之中也。此其天次之序也。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金生水,水生木,此其父子也。木居左,金居右,火居前,水居后,土居中央,此其父子之序,相受而布……是故木已生而火养之,金已死而水藏之,火乐木而养以阳,水克金而丧以阴,土之事火竭其忠。故五行者,乃孝子忠臣之行也。(春秋繁露·五行之义)
董仲舒此即依“五行”生克而建立人间秩序。关于这一点,《白虎通义》有更详细的说法:
天子所以内明而外昧,人所以外明而内昧,何?明天人欲相向而治也。行有五、时有四,何?四时为时,五行为节。故木王即谓之春,金王即谓之秋,土尊不任职,君不居部,故时有四也。子不肯禅,何法?法四时火不兴土而兴金也。父死子继,何法?法木终火王也。兄死弟及,何法?夏之承春也。善善及子孙,何法?春生待夏复长也。恶恶止其身,何法?法秋煞不待冬。主幼臣摄政,何法?法土用事于季孟之间也。子复仇,何法?法土胜水、水胜火也。子顺父、妻顺夫、臣顺君,何法?法地顺天也。(《白虎通义·五行》)
此间所谓“法”,即合法性或正当性依据。《白虎通义》与董仲舒一样,把人间行为与秩序的这种正当性依据,一一诉诸四时更替、五行生克所体现的“天”“天道”中。
阴阳出入、四时更替、五行生克,作为依农业生产的眼光观察“天”“天道”而形成的思想信仰,与神话发展而来的信仰不同,它无疑带有相当的经验的性格,有论者甚至认为其有相当的知识理性的意义。然而,毕竟这类经验并没有经过理性的耙梳与整合。如上所引《白虎通义》对何以“行有五、时有四”的区别的解释,以“土尊不任职”,故“土”这一“行”不与“四时”中任一时相对应,而才有“行有五”“时有四”之别。此一解释即不具形式意义。又,以为“父死子继”之合法性在“木终火王”,“兄死弟及”之正当性在“夏之承春”。两种不同继承制度之合法性均据于同一个“天道”,诚然亦不太合乎“逻辑”。显见,这种“天道”观不仅不具理性认知的意义,且,作为一种信仰,它甚至显示为一种未经理性提升过的杂乱性,与粗鄙的巫术性。董仲舒谈求雨的方法称:
春旱求雨,令县邑以水日祷社稷山川,家人祀户。无伐名木,无斩山林,暴巫聚尪八日。于邑东门之外,为四通之坛。方八尺,植苍缯八。其神共工,祭之以生鱼八。玄酒,具清酒、膊脯。择巫之洁清辩利者以为祝。祝斋三日,服苍衣,先再拜,乃跪陈。陈已,复再拜,乃起。祝曰:“昊天生五谷以养人,今五谷病旱,恐不成实。敬进清酒膊脯,再拜请雨。”……幸而得雨,报以豚一,酒盐黍财足,以茅为席,毋断。(《春秋繁露·求雨》)
此为“春旱求雨”。夏、季夏、秋、冬之不同季节,方法自又不同。然不管如何有别,求取过程均需借巫祝行巫术。此即说明,汉人之信仰,带有浓重的原始巫术色彩。西汉后期诸帝,王莽簒政,刘秀中兴,均把自己的政权的合法性直接诉诸图谶,[7]此又足见汉人信仰的鄙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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