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董仲舒春秋决狱:案件真实性与法治进程

董仲舒春秋决狱:案件真实性与法治进程

时间:2023-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董仲舒的春秋决狱注重分析犯罪动机,根据行为人主观上的出发点是否违背纲常伦理,来判断行为人是否有罪,或罪轻罪重。“本其事”,也就是要探究案件的本来面目,依据事实真相,这是对案件真实性的把握,只有在事实的基础上裁断案件才能还春秋决狱以本来面目。董仲舒的春秋决狱是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特殊的法治方式,推动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董仲舒春秋决狱:案件真实性与法治进程

董仲舒在司法领域提出了“春秋决狱”,也就是将《春秋》大义引入法律程序,也称“引经决狱”或“引义决狱”,意思是如果官吏在断案时,碰到了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有了疑惑,可以直接采用儒家经典阐发的大义作为司法定罪量刑的判断依据。目的是运用法律的力量,使儒家的伦理道德真正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

据《汉书》记载,董仲舒退休回家后,朝廷经常就政法问题派廷尉来咨询,于是董仲舒写了《春秋决狱》一书,列举两百多个案例,以《春秋》大义作为判案标准,指导司法实践,内容非常详尽。但这本书已经失传,只能根据当时和后代其他著作的零星记载,来研究董仲舒“春秋决狱”的思想。

1.尊尊亲亲

根据《春秋》之义,“君亲无将,将而诛焉”(《公羊传》庄公三十二年),弑杀君父没有所谓的“即将”,有这个打算就应该诛杀,这是“尊尊”,保护君父特权;“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论语·子路》),这是“亲亲”,维系亲属关系。强调父子之间应当相互包庇隐瞒,不得相互揭发犯罪行为。据史书记载,有这样一个案子无法判决:甲没有儿子,在路旁收养了一个弃婴,视为己出。等这个孩子长大后犯罪杀了人,甲知道后,就把儿子藏了起来,问应该怎样处理甲的行为?董仲舒说:“甲宜匿乙。诏不当坐。”依据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传统,认为父亲应该把儿子藏起来,不能判罪。以儒家经义指导法律实践,是对秦和汉初法律的驳正,也是董仲舒对礼法关系的基本主张。

2.反对株连

根据《春秋》之义,“恶恶止其身,善善及子孙”(《公羊传》昭公二十年),如果触犯刑律,做了恶事,则只限于惩处作恶的当事人,而不累及他人;如果做了好事,可以善及后世子孙。这也是对自秦以来实施“连坐制”等严苛律法的纠偏和返正。

3.痛疾首恶

《春秋》疾首恶。疾,是痛恨。“首恶”是第一个做这类坏事的人。“《春秋》之义,诛首恶而已”(《汉书·孙宝传》)。董仲舒将其引入法律,“首恶者罪特重”(《春秋繁露·精华》),对这一类恶事的首犯者要特别加重刑罚,这样不仅可以起到法律的震慑作用,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杜绝类似的犯罪行为发生,达到“省刑绝恶”的目的。(www.daowen.com)

4.原志定罪

志是指心志、动机。董仲舒的春秋决狱注重分析犯罪动机,根据行为人主观上的出发点是否违背纲常伦理,来判断行为人是否有罪,或罪轻罪重。《春秋繁露·精华》中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原其志”是最大限度地考虑罪犯的动机问题。

董仲舒的“春秋决狱”留下这样一则案例:父亲因与人争辩发生斗殴,那人用佩刀刺杀他,儿子甲怕父亲吃亏,就操起木棍去救援,不料误伤了父亲。汉官吏认为儿子甲犯了殴父罪,依律应处枭首之刑。董仲舒认为儿子甲的动机并不是殴打父亲,不应当治罪。他讲了《春秋》记载的一则类似的事例,作为参照。许悼公身染重病,他的太子许止好心弄来一服药,熬好后喂给父亲喝,结果导致其父死亡。《春秋》鉴于许止不存在“弑父”的动机,所以没有追究他的责任。儿子甲误伤其父案和许止喂药案一样,不存在主观故意,所以不应该处以枭首之刑。

因为注重动机,所以在评判事件时就会出现“同罪异论”或“异事同论”。比如齐国的逢丑父和陈国的辕涛涂都欺诈三军,但他们的处罚结果却截然不同。逢丑父欺三军,尽管救了齐顷公的性命,却置国君于“大侮辱”的境地,应当被处死;辕涛涂欺诈齐军,是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所以不应该受到惩罚,这是“同罪异论”。公子目夷是宋襄公的兄弟,在宋襄公打了败仗被敌人捉住后,目夷扬言要代替宋襄公继位,以打消敌人灭国的妄念。后来宋襄公被释放后,目夷又把君位还给了他。祭仲是郑国的大夫,在宋国的要挟之下,假装答应把国君忽赶走,立公子突为国君,但回国后为避免发生内乱,并没有践行诺言立公子突。董仲舒认为目夷和祭仲虽然行事完全不同,但最终都是为了保全国家社稷,所以《春秋》予以肯定和褒扬,这是“异事而同论”。董仲舒列举这些有代表性的史实,是为了说明行为的原动机是最主要的,官吏在审察案件时要格外重视。

另外,董仲舒重视事实,讲“本其事”。“本其事”,也就是要探究案件的本来面目,依据事实真相,这是对案件真实性的把握,只有在事实的基础上裁断案件才能还春秋决狱以本来面目。然而案件发生后不可能还之以本来面目,需要法官根据当事人的情况来寻找证据,作出判断。这样就对官员的德行和素质就有很高的要求,所以董仲舒认识到官吏的重要作用,也非常强调对官员的政绩考核,制定详尽的考核和监督制度,可谓用心良苦。

董仲舒的春秋决狱是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特殊的法治方式,推动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这些制度和原则有效地补充了当时法律存在的空白,极大地完善了中国古代法制度。董仲舒引经断案并没有脱离开法律,只是使法律条文的适用更富有儒家所提倡的人情味道,更具有了“情理”,其中所包含的注重心理动机、宽以刑罚等思想是对秦汉以来酷法的一个平衡,他引经所断的案子基本都减轻了刑罚或免予刑罚,是重情理、重民本的体现。董仲舒以儒家思想统帅法律的观念,使法律与儒家礼义相结合,礼法兼备,这是法律的最理想的目标。尽管在司法实践中,难免有失偏颇,存在主观臆断、枉法裁判等消极的一面,但董仲舒的一番苦心和努力产生了巨大的效果,董仲舒倡导“春秋决狱”之后,德治的色彩日益浓厚,引经断狱风气日益盛行。

总之,董仲舒的法律思想以“天”为逻辑起点阐发了德主刑辅的理论,以春秋决狱推进了法律儒家化进程,影响了中国传统法律的根本精神与价值取向,对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现代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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