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市场的建立主要应着眼于建立合理的水分配利益调节机制,以产权改革为突破口,建立合理的水权分配和市场交易管理模式,政府通过对交易市场的干预而不是通过行政命令的形式来保证全流域水资源的合理分配与利用。建立由价格制度、保障市场运作的法律制度为基础的水管理制度。水市场建立应该有几条原则:第一,要认识到水是商品,是有价的;第二,水权是有价的,是为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服务的;第三,水权是可以转让、可以交易的;第四,核算、通过协商,最后由政府来定价。
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决定了我国的水市场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市场,而是一个“准市场”。其原因有四条:①水资源交换受时空等条件的限制,它的流动性和难输运特性决定了它难以像其他商品一样自由流通;②水资源中只有具有私人物品特征的部分多样化用水才能进入水市场;③水价不可能完全由市场竞争来决定,还需通过核算,通过协商,最后由政府来定价;④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紧密相连,不同地区,不同用户之间的差异很大,难以完全进行公平自由竞争,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必不可少。因此,在转型期,我国的水市场应是“准市场”,是政府的宏观调控、民主协商、水市场调节三者的结合。
可见,我国转型期的水市场是“准市场”,基于这一特点和市场经济理论,要为江汉平原建立一个有效、公平和持续发展的水市场需要以下措施。
1.创建可交易的水权制度
建立“可交易的水权制度”,其基本思路为:
(1)确定可交易水权总额
实际上是确定能够通过市场进行配置的水资源的最佳数量。建议将江汉平原流域水资源划分为基本生活用水、生态用水和多样化用水,生态用水和基本生活用水之外的水资源,即多样化用水才是可交易的水权总额。关于流域生态用水数量的确定问题,已经有了比较大的进展。而基本生活用水则可以以一定的人均生活用水标准与流域人口数量的乘积来确定。我们只需从流域水资源总量中减去生态用水和基本生活用水即可得出可交易的水权总额。
(2)可交易水权的初始分配
这是构建可交易水权制度最为关键也是最难操作的一步。首先应将可交易的水权分割为若干取水权,然后对取水权进行分配。为了体现水资源的价值,可交易水权应该通过公开拍卖或以固定价格等方式进行有偿分配。为了保证分配的公平性,必须有相应的机构保障。这就需要对原有的流域管理体制进行创新,建立参与人员范围更为广泛的协商机制。作为主管可交易水权分配的流域管理机构,综合考虑流域上下游之间、各种用水之间的关系以及流域水量的季节变化、流域用水的现状,保证可交易水权初始分配的公平合理。水权的初始分配还要考虑水环境保护问题,决不能把水权全部分配出去,这会对河流中的鱼类和水生态系统造成毁灭性灾害。在水权分配时,必须保留一部分水权,用于河流生态环境用水。
(3)完善可交易水权市场
可交易水权市场的建立和完善是实现市场配置效率的必要途径。通过市场交易,取水权就由边际净效益低的使用者手中流转到边际净效益高的使用者手中,直至所有使用者的边际净效益都相等,最终实现对水资源的高效配置。从长远来讲水资源是会升值的,所以市场上总会存在炒卖取水权的可能性,甚至出现某些人通过垄断水市场牟取暴利的现象。因此,流域管理机构应该加强对可交易水权市场的监管。
此外,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水权要同时建立,如果只针对其中一类,如地表水,建立水权,会导致另一类水的过度开发;同时由于地表水和地下水相互影响,地表水的水权也得不到保证,如人们可以在靠近河流的地方打井取水。
创建了独立于土地所有权的水权后,还要登记水权并保证水权的实施,这些需要制定法律以及政府管制措施,保证水权的实施。(www.daowen.com)
2.基本用水市场配置的制度创新
基于公平性原则,基本生活用水应由流域管理机构按区域需水标准分配给地方公共供水部门,再由地方公共供水部门通过市场向公众进行二次分配。由于市场的需求者众多,比较有效的市场配置就是利用价格杠杆抑制浪费、鼓励节约。基本用水的价格应该由资源水价、工程水价、环境水价三部分组成。然而考虑到基本生活用水的价格弹性比较小,可以引入阶梯式水价制度,对过多用水的行为征收高价,从而抑制浪费。在基本生活用水的分配领域可以实行配额制,即规定用水量的最高限额,限额之内收费以供水成本为标准,超出限额则提高水价,而且不是一般的高。配额制已经在许多国家使用(如以色列对农业用水的分配),对于遏制水资源浪费,减少水污染,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我国很多地方在基本生活用水的分配方面进行了成功的实践。据报道,2000年夏季,山东威海市迫于大旱采用了这一节水措施,规定人均用水限额为每月21立方米,一旦超过限额,按每立方米40元的价格收费。为此,威海市掀起了一场前所未有的节水热潮,并取得了极好的节水效果。配额制不仅可以抑制浪费,而且并不破坏社会公平,应该大力推广。然而考虑到监测费用等实施成本问题,目前,配额制应首先在一些居民小区进行尝试。
3.水资源使用权监管制度
水资源使用权监管制度是影响水权交易制度绩效和运行成本的主要因素,它包括:对水权交易主体的监管,主要是对水权交易主体资格及买方水权用途的审核;对交易数量的监管,主要是防止水权过分集中到少数人手中而形成垄断以及保证农业用水的程度,防止农业用水流失,影响农业生产;对交易价格的监管,主要是为了防止在水资源短缺时而对水权的过度炒作;冲突解决机制,主要是为了解决可能发生的矛盾与冲突,保证水权交易的正常运作;惩罚机制,对违背规则的用水户及水权交易者进行处罚。
4.可调节的基础设施
完成水交易的一个必要的技术条件是可以改变水的流向并输送水的渠道、管网和闸门系统。这个系统的可调节性越强,调水越容易,水交易的交易成本就越低。如果现有水设施系统不能输送水到某地区的各个地方,这个地区的用水者不可能参与水权交易。对于服务于一个地区的、有完善渠系的水库水的水权交易相对容易一些,人们可以买卖水权,而且买者和卖者比较多,市场的效率会比较高。
5.对第三方不良影响的补偿机制
第三方是指未参与水交易而受水交易活动影响的个人或团体。完善的水市场还要有保护由于水权交易而受到损害的第三方利益的制度,对第三方的不良影响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是由于上游用水对下游的影响,特别是上游水权所有者将水权出卖给消耗型用水(即用后的水不能全部回到原流域系统)。这样必然会影响下游的水量和水质。第二种是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而影响水体的其他使用者。水质的下降必然会降低水的使用价值,如果水权只规定了用水数量,没有注明水质参数,那么政府必须建立全流域的水质管制并向排污者收费,否则水质的不确定性会增加水权交易的风险。第三种是对地区经济发展和就业的间接影响。如果水权交易发生在地区之间,通常对买方的地区产生积极的间接影响,而对卖方的地区产生消极的间接影响,如减少与水相关职业的就业机会。
为了解决对第三方的不良影响,必须建立相应的机制使得决策者在决策时考虑对第三方的影响,以实现对第三方不良影响的补偿。
总之,要达到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的目的,除了通过市场配置水资源,发挥市场价值规律的作用外,还必须加强政府对水资源市场的管理、调控和必要的干预,对公益性用水问题也必须予以相当的考虑,这样才有可能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扭转江汉平原目前水资源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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