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质监测方案的制定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质监测方案的制定

时间:2023-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项目所介绍城镇污水监测即是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的监测。城镇污水监测方案的制定应依据监测目的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等进行。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质监测方案的制定

城镇污水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城镇生活污水中一般有机物含量高,N、P含量逐年增多。本项目所介绍城镇污水监测即是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的监测。城镇污水处理厂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监测方案的制定应依据监测目的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 2038-2014)等进行。

一、城镇污水监测目的和对象

1.监测目的

通过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总排放口水质的监测,评价处理后出水水质达标情况,通过对进水口水质监测,可及时发现进水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调整运行参数,防止发生运行事故。通过对整个处理工艺进水口、总排放口水质的监测,可评价污水处理工艺的处理效果;也可通过对各处理单元进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监测,评价该处理单元的处理效果。

2.监测对象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质监测的对象包括进水口水质、总排放口水质及各单元处理设施进出口水质。

二、城镇污水监测指标和方法

1.监测指标选择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基本控制项目(12项)、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7项)和选择控制项(43项),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控制的管理,分别见表5-1~表5-3。

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

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选择控制项目,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2.标准级别确定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一类重金属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确定级别后,执行相应标准值。

表5-1 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单位:mg/L

注: ①下列情况下按去除率指标执行:当进水COD大于350 mg/L时,去除率应大于60%;BOD5大于160 mg/L时,去除率应大于50%。②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表5-2 部分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单位:mg/L

表5-3 部分选择控制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单位:mg/L

(1)一级标准的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A标准。

(2)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 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 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3)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 3838地表水Ⅳ类、V类功能水域或GB 3097海水三类、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4)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www.daowen.com)

3.分析方法选取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部分指标监测分析方法见表5-4。

表5-4 部分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续表

三、水样采集

1.取样位置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规定,水质取样应在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末端总排放口,以评价出水水质是否达到排放标准要求。此外,在排放口还应设置污水水量自动计量装置、自动比例采样装置,pH值、COD、氨氮等主要水质指标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 2038-2014)规定,应在污水厂进水口、排放口布设采样点,安装连续采样装置和在线连续监测装置,装置产生的废液应进行收集和处理,运行记录应归档和保存。

2.取样频率

城镇污水处理厂取样频率为至少每2小时一次,取24小时混合样,以日均值计。

3.取样注意事项

(1)用样品容器直接采样时,必须用水样冲洗三次后再进行采样。当水面有浮油时,采样容器不能冲洗。

(2)采样时应注意除去水面的杂物、垃圾等漂浮物。

(3)用于测定悬浮物、BOD5、硫化物、油类、余氯的水样,必须单独定容采样,全部用于测定。

(4)在选用特殊的专用采样器(如油类采样器)时,应按照该采样器的使用方法采样。

(5)采样时应认真填写“污水采样记录表”,表中应包含以下内容:污染源名称、监测目的、监测项目、采样点位、采样时间、样品编号、污水性质、污水流量、采样人姓名及其他有关事项等。

(6)凡需现场监测的项目,应在现场进行监测。

4.水样记录

由于污水样品的组成往往相当复杂,其稳定性通常比地表水样更差,因此,应尽快测定。采样后要及时记录,并在每个样品瓶上贴好标签,标明采样点位编号、采样日期、测定项目和保存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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