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基础和方法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基础和方法标准

时间:2023-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环境标准是政策、法规的具体体现。(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环境标准物质标准、环保仪器设备标准等六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分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两级,其中环境基础标准和环境方法标准和标准物质标准等只有国家标准,并尽可能与国际标准接轨。如环境质量标准,要以环境质量基准为基础。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基础和方法标准

标准化和标准的实施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所谓标准化,按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定义是:“为了所有有关方面的利益,特别是为了促进最佳的全面经济效果,并适当考虑产品使用条件与安全要求,在所有有关方面的协作下,进行有秩序的特定活动,制定并实施各项规则的过程”。而标准则是“经公认的权威机构批准的一项特定标准化工作成果”,它通常以一项文件、并规定一整套必须满足的条件或基本单位来表示。

环境标准就是为了保护人群健康、防治环境污染、促使生态良性循环,同时又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经济发展,依据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政策,对环境中有害成分含量及其排放源规定的限量阈值和技术规范。环境标准是政策、法规的具体体现。

一、环境标准的作用

(1)环境标准既是环境保护和有关工作的目标,又是环境保护的手段。它是制订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的重要依据。

(2)环境标准是判断环境质量和衡量环保工作优劣的准绳。评价一个地区环境质量的优劣、评价一个企业对环境的影响,只有与环境标准相比较才能有实现。

(3)环境标准是执法的依据:不论是环境问题的诉讼、排污费的收取、污染治理的目标等执法的依据都是环境标准。

(4)环境标准是组织现代化生产的重要手段和条件。通过实施标准可以制止任意排污,促使企业对污染进行治理和管理;采用先进的无污染、少污染工艺;设备更新;资源和能源的综合利用等。

总之,环境标准是环境管理的技术基础。

二、环境标准的分类和分级

(一)中国环境标准体系

中国环境标准体系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国家标准是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标准。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区对环境质量要求也不相同,各地工业发展水平、技术水平和构成污染的状况、类别、数量等都不相同;环境中稀释扩散和自净能力也不相同,完全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是不适宜的。

为了更好地控制和治理环境污染,结合当地的地理特点,水文气象条件、经济技术水平、工业布局、人口密度等因素,进行全面规划,综合平衡,划分区域和质量等级,提出实现环境质量要求,同时增加或补充国家标准中未规定的当地主要污染物的项目及容许浓度,有助于治理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

地方标准应该符合以下两点:国家标准中所没有规定的项目;地方标准应严于国家标准,以起到补充、完善的作用。

(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环境标准物质标准、环保仪器设备标准等六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分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两级,其中环境基础标准和环境方法标准和标准物质标准等只有国家标准,并尽可能与国际标准接轨。

1.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了保护人群健康、维持生态平衡和保障社会物质财富,并考虑技术经济条件,对环境中有害物质和因素所做的规定,是环境政策目标,是制订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是以环境质量基准(环境质量基准是由污染物与人或生物之间的剂量-反应关系确定的,不考虑社会、经济、技术等人为因素,不随霎时间而变化,不具有法律效力)为依据,并考虑社会、经济、技术等因素而制定的;它既具有法律强制性,又可以根据技术、经济以及人们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变化而不断修改、补充。标准要定在最佳实用点上,既不能强调技术先进而使大多数企业难以达到,也不能强调可能,迁就现有的落后生产技术与工艺设备。

2.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控制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目标,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排入环境的污染物或有害因素所做的控制规定。

3.环境基础标准

环境基础标准是在环境标准化工作范围内,对有指导意义的符号、代号、指南、程序、规范等所做的规定,是制定其他环境标准的基础。

4.环境方法标准

环境方法标准是在环境保护工作范围内,以试验、检查、分析、抽样、统计计算为对象制订的标准。

(5)环境标准样品标准

环境标准样品是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用来标定仪器、验证测量方法、进行量值传递或质量控制的材料或物质。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就是对这类材料或物质必须达到的要求所作的规定。

(6)环保仪器、设备标准

为了保证污染治理设备的效率环境监测数据的可靠性和可比性,对环保仪器、设备的技术要求所做的规定。

三、制订环境标准的原则

(一)标准要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标准中指标值的确定,要以科学研究的结果为依据。如环境质量标准,要以环境质量基准为基础。所谓环境质量基准,是指经科学试验确定污染物(或因素)对人或生物不产生不良或有害影响的最大剂量或浓度。例如,经研究证实,大气中二氧化硫年平均浓度超过0.115mg/m3 时对人体健康就会产生有害影响,这个浓度值就是大气中二氧化硫的基准。制订监测方法标准要对方法的准确度、精密度、干扰因素及各种方法的比较等进行试验。制订控制标准的技术措施和指标,要考虑它们的成熟程度、可行性及预期效果等。

(二)既要技术先进,又要经济合理

基准和标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环境质量基准是由污染物(或因素)与人或生物之间的剂量-反应关系确定的,不考虑社会、经济、技术等人为因素,也不随时间而变化。而环境质量标准是以环境质量基准为依据,考虑社会、经济、技术等因素而制定,它既具有法律强制性,又可以根据技术、经济以及人们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变化而不断修改、补充。

制定环境标准要有充分的科学依据,要体现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符合我国国情,促进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使标准的依据和采用的技术措施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

(三)以人为本的原则

保护人体健康和改善环境质量是制定环境标准的主要目的,也是制定标准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各类环境标准都要贯彻的主要原则。

(四)与有关标准、规范、制度协调配套

质量标准与排放标准、排放标准与收费标准、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应该相互协调才能有效贯彻执行。

(五)积极采用或等效采用国际标准

一个国家的标准是反映该国的技术、经济和管理水平。积极采用或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是我国重要的技术经济政策,也是技术引进的重要部分,它能了解当前国际先进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

四、水质标准

水质量标准是对水体中污染物和其他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所做的规定。我国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是根据不同水域及其使用功能分别制定不同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由于各种标准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和要求的不同,同一污染物在不同标准中规定的标准值也是不同的。水质量标准规定了供水水质要求、水源水质要求、水质检验和监测、水质安全规定。我国现行的有关水质标准有:

水环境质量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89);农业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等。

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 J48-83)和一批工业污染排放标准,例如,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甘蔗制糖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 3546-83);石油炼制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 3551-83);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 4287-92)等。

根据技术、经济及社会发展情况,标准通常几年修订一次。例如,GB 8978-1996代替GB 8978-88。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一般配套多个测定方法标准,便于执行。

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标准适用于全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域。具有特定功效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其目的是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水资源、控制水污染,以及改善地面水质量和促进生产。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控制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5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5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5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见表2-1,表2-2和表2-3。

表2-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 单位:mg/L

表2-2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 单位: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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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 单位: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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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二甲苯:只对-二甲苯、间-二甲苯、邻-二甲苯;
②三氯苯:指1,2,3,-三氯苯、1,2,4,-三氯苯、1,3,5-三氯苯;
③四氯苯:指1,2,3,4-四氯苯、1,2,3,5-四氯苯、1,2,4,5,-四氯苯;
④二硝基苯:指对-二硝基苯、间-二硝基苯、铃-二硝基苯;
⑤硝基氯苯:指对-硝基氯苯、间-硝基氯苯、铃-硝基氯苯;
⑥多氯联苯:指PCB-1016、PCB-1221、PCB-1232、PCB-1242、PCB-1248、PCB-1254、PCB-1260。

表中水温属于感官性状指标,pH值、五日生化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和化学需氧量是保证水质自净的指标,磷和氮是防止封闭水域富营养化的指标,大肠菌群是细菌学指标,其他属于化学、毒理指标。

2.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目前我国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新标准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加强了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新标准中的饮用水水质指标由原标准的35项增至106项,增加了71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饮用水消毒剂指标由1项增至4项;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放射性指标仍为2项。二是统一了城镇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三是实现饮用水标准与国际接轨。新标准水质项目和指标值的选择,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水质准则》,参考了欧盟、美国、俄罗斯和日本等国饮用水标准。新《标准》适用于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生活饮用水是指: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身饮用安全,它与人体健康有直接关系。集中式供水指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供水方式,它可以由城建部门建设,也可以由单位自建。制定标准的原则和方法基本上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相同,所不同的是饮用水不存在自净问题。因此,无BOD、DO等指标。

细菌总数是指1毫升水样在营养琼脂培养基上,于37℃经24 h培养后生长的细菌菌落总数。细菌不一定都有害,因此,这一指标主要是反应微生物的情况。(www.daowen.com)

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病菌很多,如果在标准中一一列出,那么不仅在制定标准过程中有很大困难,而且在执行标准过程中也会带来很多困难。因此,在实用上只需选择一种在消毒过程中抗消毒剂能力最强、在环境水域中最常见(即有代表性)、监测方法较容易的病菌为代表。大肠菌群是一种需氧气及兼性厌氧在37℃生长时能使乳糖发酵,在24 h内产酸、产气的革兰氏阴性无芽孢杆菌,在有动物生存的有关水域常见,它对消毒剂的抵抗能力大于伤寒、副伤寒、痢疾杆菌等。通常当它的浓度降低13个/L时,其他病原菌均已被杀死(但对肝炎病毒不一定有效),因此,以它作为代表比较合适。

我国饮用水用氯气或漂白粉消毒,游离性余氯是表征消毒效果的指标。接触30 min后游离氯不低于0.3 mg/L,可保证杀灭大肠杆菌和肠道致病菌,但也不应过高,因为它是强氧化剂,直接饮用对人体有害;如果水中含有机物,会生成氯胺、氯酚,前者有毒,后者有强烈臭味,故国外已普遍改用臭氧和二氧化氯作为消毒剂,以避免这些弊病。

表2-4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 单位: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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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MPN表示最可能数;CFU表示菌落形成单位。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一步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水样未检出总大肠菌群,不必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②放射性指标超过指导值,应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判定能否饮用。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制定遵循下述原则:

(1)流行病学上安全可靠,不含各种病源细菌和寄生虫卵,防治传染病的传播;

(2)化学组成上对人体无害,所含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对人体健康不产生毒害或不良影响感;

(3)感官性状良好,对感官无不良刺激。

3.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污水排放标准是为了保证环境水体质量,对排放污水的一切企、事业单位所做的规定。这里可以是浓度控制,也可以是总量控制。前者执行方便、后者是基于受纳水体的功能和实际,得到允许总量,再进行分配的方法,它更科学,但实际执行较困难。发达国家大多采用排污许可证和行业排放标准相结合的方法,这是以总量控制为基本的双重控制,许可证规定了在有效期内向指定受纳水体排放限定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控制为基础的双重控制,实际是以总量为基础,而行业排放标准则是根据各行业的特点所制定,符合生产实际。这种方法需要大量的基础研究为前提,例如,美国有超过100个行业标准,每个行业下还有很多子类。中国由于基础工作尚有待完善,总体上采用按收纳水体的功能区别分类规定排放标准值,重点行业实行行业排放标准,非重点行业执行综合污水排放标准,分时段、分级控制。部分地区也已实施与排污许可证相结合,总体上逐步向国际接轨。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排放污水和废水的一切企、事业单位。按地表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和污水排放去向,分别执行一、二、三级标准,对于保护区禁止新建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

(1)排入GB3838III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2)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期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两类: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区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表2-5的规定。第一类污染物是指能在环境或动植物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者。

第二类污染物,指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污染物质,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集时其最高允许的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表2-6的规定。

表2-5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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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6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998年1月1日后建设的单位) 单位: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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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其他排污单位:指除在该控制项目中所列行业以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①指50个床位以上的医院;②指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

4. 回用水标准

我国人均淡水资源仅为2 100 m³,仅为世界人均水平的28%,特别是北方和西北地区水资源非常短缺,因此水资源经使用、处理后再回用十分重要。回用水水质应根据生活杂用、行业及生产工艺要求来制定,在美国有近30种回用水水质标准,我国正在逐步制定,已经颁布的有:《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2019)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见表2-7和表2-8。

表2-7 再生水回用景观水体的水质标准 单位:mg/L

注:①未采用加氯消毒方式的再生水,其补水点无余氯要求;
②“-”表示对此项无要求。

表2-8 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单位:mg/L

5. 行业用水水质标准

(1)工业用水水质标准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①生产技术用水——原料用水、生产工艺用水和生产过程用水。

锅炉用水——悬浮固体、硬度、溶解氧指标。

③冷却用水——尽可能低的水温、无水垢或泥渣沉积、对金属腐蚀小、避免微生物或其他生物的繁殖。

(2)农业用水水质标准

①灌溉用水水质指标中,总含盐量是一个重要指标。

②用总含盐量小于500 mg/L的水灌溉农田不会引起盐碱化问题,我国规定灌溉用水的总含盐量不得超过1 500 mg/L。

(3)渔业用水水质标准

考虑鱼类的生存和繁殖以及毒物通过食物链在鱼体内的富集。

五、大气标准

我国现行的大气标准主要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 /T 18883-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843-83),《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844-8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以及一些行业排放标准中有关气体污染物排放限值。

(一)《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制定目的是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防止生态破坏,创造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体健康。

根据地区的地理、气候、生态、政治、经济和大气污染程度,划分了两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一类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类区:为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标准规定了一类区适用一级浓度限值;二类区适用二级浓度限值。标准还规定了监测分析方法,空气污染物二级标准浓度限值见表2-9。

表2-9 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

锅炉废气是我国大气污染的重要原因,为了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质量、保护人民健康,制定了本标准,相关如下:

(1)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 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2015年9月30日前执行GB13271-2001中规定的排放限值,10 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 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2016年6月30日前执行GB13271-2001中规定的排放限值。

(2)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 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0 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 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表2-10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10 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

注:①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和贵州省的燃煤锅炉执行该限值。

(3)自2014年7月1日起,新建锅炉执行表2-1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11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

(4)重点地区锅炉执行表2-1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2-12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

(5)每个新建燃煤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2-13规定执行,燃油、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8米,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 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 m以上。

表2-13 燃煤锅炉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6)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各个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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