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传统乡规民约的主要特点

中国传统乡规民约的主要特点

时间:2023-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传统乡规民约的订立过程就是全体组织内部成员参与的过程,尽管在最后的文本撰写阶段是由该组织内部文化程度较高的人来具体执笔完成,但是具体规约的商议和制定必须得到全体组织内部成员的首肯方能顺利通过和实施。传统乡规民约对其组织机构的执行权限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和限制。诸如这样的乡规民约可谓不胜枚举,可以说,这也是传统乡规民约同其他礼俗制度较明显区别的一大特点。

中国传统乡规民约的主要特点

其一,时效性。传统乡规民约具有一定的时效性。绝大部分的传统乡规民约都有其施用的时间限制,往往伴随着相应的民间组织的衰微和解散而完全丧失了其原有的效力,现在留给我们的仅仅只有历史研究价值和借鉴意义,不再具备对现实的约束力。

其二,地域性。乡规民约的地域性既表现在乡规民约分布的地区性选择上,也体现在效力的地域性限制上。从已经搜集到的传统乡规民约空间分布来看,它主要分布在陕西关中、河南豫中、安徽徽州、江西、浙江等理学积淀较为深厚的地区,广东、福建、新疆等沿海或边疆地区,山西南部、甘肃、宁夏等自然条件恶劣的地方。这些区域的传统乡规民约的数量和类型远远大于其他省份,这说明传统乡规民约往往多出现和集中于传统文化积淀较为深厚的地区或各种危机较为深重的地方,这里的危机既包括因为盗、匪、兵等盛行所导致的伦理退化、社会不稳等社会危机,也包括因为自然条件恶劣所导致的生存危机。

其三,集体性。首先,是制定过程的集体性。传统乡规民约的订立过程就是全体组织内部成员参与的过程,尽管在最后的文本撰写阶段是由该组织内部文化程度较高的人来具体执笔完成,但是具体规约的商议和制定必须得到全体组织内部成员的首肯方能顺利通过和实施。其次,是道德规范的集体性。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乡规民约,它们大多运用假定中一致的集体道德标准或价值判断评价处理事项,并倾向于巩固这类集体的一致性,以一致性道德为治理基础,对于组织内部成员来说,他们必须以分享规定中的共同价值为资格获取条件。再次,是约束对象的集体性。传统乡规民约一旦确定,就对所有乡社成员具有同样的效力和约束力,上至组织内部领袖下至普通成员,无一例外,都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组织内部制定的所有规条。违背约条的组织成员,往往会遭到道德批判、谴责,受到取消个人在组织内部的权利和资格等方式的处罚。(www.daowen.com)

其四,灵活性。传统乡规民约对其组织机构的执行权限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和限制。基本上,只要规定中有的,就可执行,而对于执行的“度”,则完全是由基层组织领导阶层根据个人好恶和当时的心情来自主把握。同时,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传统乡规民约并不具备像国家法令一样的强制性,因此在具体执行时,组织内部领导层常常可以因人、因事、因时进行灵活变通,只要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违背国家法令,当事人各自满意,就可以进行适当的变通。

其五,通俗性。除了一些名门望族制定的宗族规约文化底蕴较为深厚之外,绝大部分的传统乡规民约都具有文本通俗易懂的特点。传统社会里,乡规民约的施受对象主要是处于文盲半文盲状态的乡民,为了有效传播和便于接受,规约内容通常被转化为乡民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语言方式,以便扩大其影响力。如陕西韩城党家村“泌阳堡”咸丰六年的《中地亩粮石分数条规碑记》记载的规约条文,文本内容简单明了,浅显易懂,便于传播。诸如这样的乡规民约可谓不胜枚举,可以说,这也是传统乡规民约同其他礼俗制度较明显区别的一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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