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传统乡规民约的主要内容

传统乡规民约的主要内容

时间:2023-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内容上,乡规民约的内容主要以宣扬儒家的纲常伦理为主。总体来看,传统乡规民约与古代经济生产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作为乡土社会重要的规范,成为社会秩序的重要来源。乡规民约对这方面有较为细致的规定。乡规民约的存在,对农业生产互助的维系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一,乡规民约有助于乡村社会内部成员关系的调整。其三,乡规民约规范了对乡村教育文化事业的支持规范。其六,乡规民约规定了乡民维持良好社会风气的义务。

传统乡规民约的主要内容

在内容上,乡规民约的内容主要以宣扬儒家的纲常伦理为主。儒家伦理强调礼的教化作用,渗透并具体化到乡规民约中,旨在形成社会生活中的差序格局,使所有社会成员各安其位,各尽其伦,实现社会治理所需要的秩序与和谐。如《吕氏乡约》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规定了乡人修身、立业、齐家、交游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以及日常礼仪俗规,包括“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四大约规。其中,“德业相劝”和“过失相规”着重于个人的道德修养方面,而“礼俗相交”和“患难相恤”则侧重于个人道德的放大所造成的社会效应。

总体来看,传统乡规民约与古代经济生产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作为乡土社会重要的规范,成为社会秩序的重要来源。

(一)经济生产

经济生产是古代社会运行的基础。具有多种表现形式。乡规民约对这方面有较为细致的规定。

其一,是乡民农业生产互助。乡民农业生产互助是古代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乡规民约的存在,对农业生产互助的维系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元代西夏《龙祠乡社义约》中记载:“其社内之家,使牛一犋,内有倒死,则社人自备饮食,各与助耕地一晌。其锄田人,社随忙月、灾害,自备饮食,各与耕田一日。其助耕耘者不行,依法在意罚钞一两五钱。”

其二,是农业生产资料的管理和分配。如道光八年山西襄汾盘道村原家巷《修井碑记》记载:“议定九甲轮流取水,不得乱甲,如违,罚银五钱入官;议定取水之人日出下绳,日入盘绳,如违,罚银五钱;议定合井人间有典卖井分者,不得由己典卖于井外人,井外人亦不得典卖,如违,典卖者罚银五钱,典买者亦罚银五钱,井分两家俱不能得,入官。”光绪十二年(1886)陕西蒲城《漫泉河水利章程碑文》中记载:“于灌区受水户,推举管水之人,年年淘浚修补,保障淤泥不堵塞源头,及时修补堤堰使其没有崩塌陷漏之弊。”

其三,是对农田及其他农业生产资料的保护。道光十四年江苏常熟杨元镇在《众姓公议禁鸭保稼议单》中记载:“议鸭入田在议人见徇私轻恕者同人例罚;议凡种上下者号北助号之田者各家不得异议;议倘有地保心力之费照田均派每亩五文。”乾隆四十八年六月《祁门县凌、康二姓立禁伐公白》中记载:“凌务本康协和堂,原共有金竹税洲,为申饬文约请示演戏严禁,蓄养树木庇荫水口,保守无异。近因无耻之徒,屡被偷窃,锄种无休,是以二姓合议,会禁水口,命脉攸关,本应指名控理,免伤亲族之谊,违犯自愿封禁鸣锣、扯旗示众。自后,家外人等毋许入洲窃取,税州(洲)地毋许锄种,如违罚戏壹台,树木入众。如有梗顽不遵,指名赴县赍文控理,断不宽恕。二祠倘有外侮,费用均出,各宜凛遵,毋贻后悔,凛之慎之。”咸丰六年(1856)陕西韩城党家村《中地亩粮石分数条规碑记》中记载:“议靠墙不许挖坑堆粪土瓦块;议城周围崖下不许取土斩草伐木;议城上不许倒炭渣恶水并无事闲游;议城周围倘有损伤公中修补;议设湾地南边与开第除东□出路五尺;议周围崖下俱有石畔不得□行移易;议堡中分地年久不能无变通定要先尽堡中有份之家;议堡中不许招安闲杂匪顽之人。”

其四,是农村经济活动开展的相关规范。如清道光四年(1824)五月初一日《婺源县洪村光裕堂公议茶规碑》中记载:“公议茶规:合村公议演戏勒石,钉公秤两把,硬钉贰拾两。凡买松萝茶客入村,任客投主入祠校秤,一字平称。货价高低,公品公买,务要前后如一。凡主家买卖,客毋得私情背卖。如有背卖者,查出罚通宵戏一台、银伍两入祠,决不徇情轻贷。倘有强横不遵者,仍要倍罚无异。”嘉靖《尉氏县志》卷一的《风俗》中对经济互助行为有规定:“凡以钱入会生殖者,每月作若干会,会必以酒食,一人掌钱,一人掌历,群相生殖,多由此成家。会中人吉凶事有宜庆吊、宜贷乞、宜援助者,皆恃此为之,其有负约者,出之。”

(二)社会生活

古代社会在礼教约束下形成了注重仁义礼法的人际交往模式。乡规民约以儒家思想为核心,对乡村社会人情往来、文化事业、祭祀仪式、社会风气等各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约束和协调作用。总体来看,在儒家和合文化影响下,乡规民约试图建构一套守望相助、和谐相处的社会规范。(www.daowen.com)

其一,乡规民约有助于乡村社会内部成员关系的调整。明隆庆祁门《文堂乡约家法》中有云:“乡里之人,朝夕相见,出入相友,守望相助。内如妇女灿嫂相与,幼如童稚齐辈相嬉,年节时序,酒食相徵,逐其和好,亦是自然的本心,不加勉强而然。……尽一乡之人,如一母所生,自然灾害不生,外侮不入,家安人吉,物阜财丰,同享太平之福于无穷矣。”

其二,乡规民约规定了乡村社会组织内部成员生活互助规则。元代西夏《龙祠乡社义约》中记载:“其丧助之礼,各赠钞二两五钱,连二纸五十张,一名四口为率,止籍本家尊长,随社人亲诣丧所,挽曳棺柩,以送其葬。非天命而死者不与。其送纳赠钱,斋饭止从本家,勿较其限量、多少、美恶,违者罚钞十两。”

其三,乡规民约规范了对乡村教育文化事业的支持规范。《歙县潭渡黄氏家规》中记载:“子姓十五以上资质颖敏、苦志读书者,众加奖劝,量佐其笔札膏火之费,另设义学以教宗党贫乏子弟。”

其四,乡规民约维持着乡村社会等级制度。南宋绍兴十八年(1148)《无锡邹氏家乘凡例》中记载:“凡子孙有女者,必择名阅相当以归。毋得贪图浊富豪贵。凡子孙娶妇者,亦须择其相称,方许娶之。”

其五,乡规民约规定了乡村祭祀规范。清同治十一年(1872)《牛王圣会七社为六社缘起碑记》中有云:“议定会规:每年逢会初十日,六社献牲,挨次转牌交社,本社人在中,交社人在东,接社人在西,甚勿紊乱。所写之戏,或是本县,或是外县,总要初九日早到迎神,十二日早刻送神为止。倘敢以官挟势,强行拉戏,六社公办,决意不准。三王之威名,反不如伊乎?逢会之期,天雨偌大,误了日期,出钱四十千文入公修理山棚,上面要做五大名山,中间五马破曹,下层士农工商游山玩景之势。又因外村中不要停留贼匪损人利己,如若强留者,六社公议,定要将窝主贼人立送死地,以除其害,决不食言。”

其六,乡规民约规定了乡民维持良好社会风气的义务。清代乾隆五十三年(1788)洛阳新安县《辛省北牌公议禁赌碑》中记载:“嗣后,如有开场盘赌者,罚砖一千,有将隙地与人开场者,与开场同罚;有一名赌博者,罚砖五百;有输赢类赌者,与赌博同罚……牌中若有收留外来流娼者,照开场盘赌罚例加倍处治。”

(三)组织结构

乡约规定了明确的乡社组织形式。以较早的《蓝田吕氏乡约》为例。《吕氏乡约》设立的具体办法是,每社立社长、社副、书办各一人,其中社长专主祭行礼兼掌文簿,社副专督办祭礼等事项,书办记录遵循或违背四约的人和事,以作为奖惩的依据。其次,结合当地情况对《吕氏乡约》进行了引申和具体化,如“德业相劝”一项的举措有,每五日令木铎老人宣讲圣谕六训,禁妇女“出郭汲水”等。“礼俗相交”一项则规定:“有疾病医药,不得师巫假降邪神以乱生死,丧以礼哭奠,僧道不得出入人家作道场佛事”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