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在推行道德教育时,除了借助本身的思想力量和制度力量之外,还借助各种外在力量,增加道德教育的力度和效果。
(一)神鬼的威慑力
墨子在向王公大臣进行道德教育的过程中,为了让自己的学说被接受,曾借助“天”“鬼”这些超人间的力量来迫使统治者们接受他的道德教育主张。
首先,墨子强调“尊天”。他把“天”描绘成有意志的最高人格神,认为天“欲人之相爱相利,不欲人之相恶相贼。”[48]他说:“当天意而不可不顺。顺天意者,兼相爱,交相利,必得赏;反天意者,别相恶,交相贼,必得罚。”[49]他告诉统治者,要得到天赏,就应当行“义政”而不行“力政”。墨子说:“义正(政)者何若?曰:大不攻小也,强不侮弱也,众不贼寡也,诈不欺愚也,贵不傲贱也,富不骄贫也,壮不夺老也。……若事上利天,中利鬼,下利人,三利而无所不利,是谓天德。故凡从事此者,圣知也,仁义也,忠惠也,慈孝也,是故聚敛天下之善名而加之。是其故何也?则顺天之意也。”[50]反之,如果行“力政”,就没有好下场。“力正(政)者何若?曰:大则攻小也,强则侮弱也,众则贼寡也,诈则欺愚也,贵则傲贱也,富则骄贫也,壮则夺老也。……若事上不利天,中不利鬼,下不利人,三不利而无所利,是谓之贼。故凡从事此者,寇乱也,盗贼也,不仁不义,不忠不惠,不慈不孝,是故聚敛天下之恶名而加之。是其故何也?则反天之意也。”[51]可见,能不能实行墨子所提倡的“兼相爱、交相利”的道德规范,不是小事,而是关系到“得天之赏”或“得天之罚”的大事。显然,“天”成了墨子手中的“尚方宝剑”,有了它,就可以对“王公大人”发号施令了。
其次,墨子强调“事鬼”。他千方百计论证鬼神的存在,说:“自古以及今,生民以来者,亦有尝见鬼神之物,闻鬼神之声,则鬼神何谓无乎?”[52]在肯定鬼神存在的同时,他还大肆宣扬鬼神的特殊神通。他说:“虽有深溪博林幽涧毋人之所,施行不可以不董(懂),见有鬼神视之”,“故鬼神之明,不可为幽涧广泽山林深谷,鬼神之明必知之。”[53]他认为,鬼神也能赏善罚恶,“今若使天下人偕若信鬼之能赏贤而罚暴也,则夫天下岂乱哉?”又说:“鬼神之所赏,无小必赏之;鬼神之所罚,无大必罚之。”[54]据此,墨子概括说:“今天下之王公大人士君子,中实将欲求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当若鬼神之有也,将不可不尊明也,圣王之道也。”[55]可见,墨子尊鬼同其尊天一样,都旨在借助超人间的力量来推行他的道德教育法。
应当说,墨子得以借助神鬼的力量进行道德教育,是与当时的历史文化背景分不开的。而在当代社会,对这种方法就应该采取批判的态度。诚然,对于道德教育,我们应该怀有敬畏之心,但是借助神鬼之力的做法,却是值得商榷的。(www.daowen.com)
同样的教化手段和内容,由不同的人来施行,取得的效果可能就不一样。法家德育学说非常强调德育的权威性。法家认为,道德问题就是政治问题,道德教育是一种政治行为。无论是社会道德导向,还是个人道德教育,都要有相当的权威性、严肃性。只有充分运用权力意志,才会有道德教育的作用力。其次,法家强调道德教育的强制性。法家的法治意识很强,往往从法律角度去认定道德问题,认为道德问题就是法律问题,把道德问题与法律问题混淆起来,因此法家道德教育往往依靠法制力,强调强制性,坚持强硬度,追求速效性,用法律手段去解决道德问题。第三,法家强调道德教育的一元性。法家不主张在道德教育中的多元涵容,多元并存,所注重的不是道德意识的提升与丰富,而是道德观念的革命,在新旧道德意识的更替中实现道德维新,形成某种意识形态的霸权主义。
法家主张在德育中“不养恩爱之心,而增威严之势”,[56]要充分发挥权威作用,要有意识地树立我即真理,无可置疑,不能不信,不能不行的权威形象,以收其德教威严的功效。实际上道德教育不仅是权力现象,而且还是社会现象,需要全社会来承担道德教育的责任。一方面德育要以社会为本位,强调统一意志,注重共性制约;另一方面德育还要以人为本位,注重个性发展,激发人性解放。道德教育不完全是受命在先,赴命在后的权力行为,人的完善不是权力独家的杰作,不能排斥权力之外的其他德育的作用力。
法家甚至认为,德育中要发挥政治思想的威力作用,要把道德与政治紧密地结合起来,使道德意识政治化,以保障道德教育的严肃性,从而强化道德教育的作用力。道德教育要善于借助政治来强化自身的张力,如果道德教育脱离政治,就必然软弱无力。道德之于政治有其独立性,但法家更强调的是道德对政治的依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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