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多元音乐文化观念的思想基础,词源考察是必要的。“多元文化主义”(Multiculturalism)一词最早出现在1915年,美国犹太人学者霍拉斯·卡伦在发表的《民主与熔炉》一文中首先使用。1924年他出版了著作《文化与民主》,对多元文化主义做了人种学的阐释。20世纪20至30年代,加拿大学界也对多元文化概念和思想进行传播与阐释,如莫瑞·吉本、华生·科科奈尔等。在此前后,荷兰社会学家弗尼沃尔提出了“多元社会”的概念,荷兰其他学者还提出“多极化”(Pillarisation)的概念。相似者还有“文化多元主义”(cultural-pluralism),有的学者认为它可以和“多元文化主义”混用,有的学者则认为它们之间有差异。前者如《种族、族性和文化辞典》(Dictionary of Race,Ethnicity and Culture,SAGE Publictions,2003)的作者奎多·伯拉菲(Guido Bolaffi),后者如《新部落主义:部落和族性的再现》(New Tribalisms:The Resurgence of Race and Ethnicity,MaCmiillan Press LTD.1998)的作者米歇尔·霍伊(MichaelW.Hughey)。后者认为多元文化主义并非传统的文化多元主义的简单扩展。文化多元主义指某种普遍性文化框架中容纳的少数民族种族文化;而多元文化主义则只强调不同文化群体的差异和族群权力,并没有预设一个更大的整合性联合体。1971年加拿大联邦政府推出了“双语言框架内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1973年澳大利亚正式制定了多元文化主义政策;20世纪80年代末,新西兰也确立了二元文化体系(毛利人与新西兰人),随后进一步推行各民族和谐发展的文化策略,美国州一级官方机构也在这一时期推行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同一时期,欧洲的多元文化主义以“一中之多”为特点,即一个框架中的多元。英国主要针对异族劳务人员提出多元;德国主要在学术领域探讨多元,并考虑移民问题,法兰克福市政府设立了“多元文化事务局”,提倡“多元文化民主”思想;法国主要在文化身份上提倡多元,新闻媒体和政治家称法国社会为“多种族社会”“多元文化社会”;荷兰主要用法案形式确立多元,包括对移民的政策;等等。[1]这些都从词源或概念、政治和社会实践上为多元音乐文化观念提供了基础。现在可以开始阐述本文的主题:多元音乐文化观念的思想基础。(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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