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明夷卦:诛危险,共涉险,化险为夷

明夷卦:诛危险,共涉险,化险为夷

时间:2023-11-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中国中心主义的天下观中,东夷和北狄、西戎、南蛮并称四夷。明夷卦象中上坤为地,下离为明,明陷入地中,其光不显,有毁灭之象,故《周易·杂卦传》亦云:“明夷,诛也。”明夷卦卦象亦如离明入于坤众,宛若君子普施其德,万民广被福泽,上下交融,可共涉艰险,虽暂遇祸患,守正自固,则终可化险为夷。明夷,故也有天之将曙之象。

明夷卦:诛危险,共涉险,化险为夷

说文解字》:“夷,平也。从大,从弓。東方之人也。”范文澜《中国通史》云:居住在(中原人)东方的人统被称为“夷族”。从历史角度追溯:东夷族,又称东夷或夷,东夷系指中原之东方人,是中国古代,尤其是商朝周朝时期,对中国东部海滨不同部族的的泛称。“东夷”,意即东边的弓箭手。东夷是华夏民族对东方民族的称呼,并非单指某一族群。其认定范围也随之更改。随着商代的东夷与华夏的融合,东夷后来改为对东方外族的泛称。在中国中心主义的天下观中,东夷和北狄、西戎、南蛮并称四夷。“夷”字,它指的是系有丝线,发射后可以回收的“矢”。射箭是打击,回收则是掠夺。所以“夷为平地”一词,即是对战争破坏的描述,而以“夷”称呼周边民族,则表达了中原人对其他民族的警惕、畏惧或轻蔑,因为他们可能经常相互掠夺。相传蚩尤就是夷族部落的领袖和“战神”。

甲骨文金文均将“夷”字假借为“尸”字,用以表示被消灭的敌人。其造字本义原为用散开的弓弦当作绳索以捆绑俘获的外邦人。后世中“夷族”概念发生演变,成为了中国古代因一人犯死罪而诛灭其亲属的一种刑罚制度。通常犯谋反罪的人会受到此刑罚,也叫族诛。“夷族”之刑始于秦国,其《通典·刑制》云:“秦文公二十年,法,初有三族罪。”夷族之刑分为夷三族、夷七族、夷九族等。另在《唐律疏议》也可见:“夷族,谓反逆罪及宗族。”《广雅·释诂》云:夷,灭也。明夷卦象中上坤为地,下离为明,明陷入地中,其光不显,有毁灭之象,故《周易·杂卦传》亦云:“明夷,诛也。”《周易·序卦传》曰:“进必有所伤,故受之以明夷,夷者伤也。”因此“夷”通“痍”,有伤痍、创伤之意。

另《尔雅·释言》云:“夷,悦也。”明夷卦卦象亦如离明入于坤众,宛若君子普施其德,万民广被福泽,上下交融,可共涉艰险,虽暂遇祸患,守正自固,则终可化险为夷。此“夷”通“怡”,表喜悅之心。明夷,故也有天之将曙之象。(www.daowen.com)

另《周书·泰誓上》云:“观政于商,惟受罔有悛(quān)心,乃夷居,弗事上帝神祇……”此处“夷”为上对下的一种傲慢、无礼、轻视、瞧不上眼、中伤的鄙夷之态。明夷卦,离明陷入坤地,正是暗主昏君在上,丹心明臣在下的象,其与“日中见乌”的“太阳黑子爆发”之天象亦非常符合,形象写照了昏庸当道,赤胆忠心反不受公正待见的政治和社会环境。中国古代有记载的关于太阳黑子的爆发而出现的天文异常之象之记录多达120余次。如《晋书·天文志》:“晋穆帝永和八年,张重华在凉州,日暴亦如火,中有三足乌,形见分明,五日乃止。”《新唐书·天文志二》:“唐昭宗天祐元年二月丙寅,日中见北斗。”“唐敬宗宝历二年三月甲午,日中有黑气如杯”。汉京房先生云:日中有乌见,主失明,为政者乱。又唐·《开元占经》引用《洛书》云:“日中有乌见,名曰阴德,不出六十日兵出,从其所向伐之,胜;若有国主,死。”故明夷卦九三爻辞——明夷于南狩,得其大首,也可说是较早的以天象言战争胜负的明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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