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或地区因文化、宗教的差异,法律制度也有国别特点,考察国际传播客体要对这一背景进行了解。例如,欧洲大陆国家属于大陆法系,但俄罗斯和部分东欧国家因独特的历史,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存在差异;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属于普通法系。在法律制度以外,不少国家的法律体系还受到宗教影响。在信奉同样宗教的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也有差异。例如,虽然同为伊斯兰国家,但是土耳其由于所处地理位置和对西方法律体系吸收较早,其法律体系明显不同于大多数伊斯兰国家。
广播电视属于文化服务产业,不仅是部分国家的重要经济增长点,更关系到其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塑造、国家文化安全等。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广播电视国际传播都十分敏感,认为其涉及意识形态和文化渗透,各国对境外节目准入都奉行一定的限制政策来对传播渠道和传播内容加以限制。从事国际传播活动,需要对对象国的相关政策和法律加以重视。
(一)各国外资媒体准入门槛差异大
不同国家的传媒政策和市场环境,直接影响着国际传媒机构的准入门槛。其中,欧盟对外资准入不仅有严格要求,欧洲各国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例如,法国规定所有欧盟投资者在法国拥有任何私营频道的股份不得超过25%;非欧盟成员不能直接或间接拥有20%以上股份,也不能拥有法语播出的地面电视或广播节目。波兰法律规定,拥有地面广播许可证的外国投资者最高持有电视公司49%的股份。根据塞尔维亚法律,外资可以在电视台中持股的最高比例也是49%。阿尔巴尼亚和马其顿等国家采取市场完全开放政策,对于外资准入没有限制。
亚太地区国家对外国媒体的准入规定差异性更大。比如,韩国因为与美国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不得不向外资开放媒体领域。泰国政府要求外国投资者在媒体中所持股份不得超过15%,个人投资者股份不得超过5%。澳大利亚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商业电视广播领域内的投资,个人股份不能超过公司股份的15%,外国股份在总数上不能超过公司股份的20%。外国自然人或法人不具备获得进行商业电视广播许可的资格,外国人数量不能超过董事会成员数量的20%。土耳其传媒法律规定,任何一家外国投资者不能在一家土耳其媒体中持股超过25%。外资在巴基斯坦传媒公司中持股的最高比例也为49%。即便是在媒体高度发达的美国,为限制跨国媒体垄断,根据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的规定,一家电视台或电视网不得拥有7座以上的调幅电台、调频电台和电视台。(www.daowen.com)
此外,世界各国对外籍员工工作性质、工作范围、签证有效期等大多有所规定,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对在其他国家进行本土传播的国际传播机构加以研究和了解。
(二)各国对内容的限制和管控有所不同
由于传媒产业的特殊性,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外来资本涉及本国媒体保持警惕,对境外节目的准入奉行一定的限制政策,包括传播渠道和传播内容。不少国家宪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都直接作用于国际传播。比如,美国对于言论自由坚决支持,但也出台了《反煽动法》;爱尔兰宪法规定,个人和新闻界两者的言论自由都是有限的,“煽动性”的言论和“破坏公共秩序”的言论应当受到惩罚和控制,政府还雇用了官方审查人员。虽然国际传播源于战争需要,也在冷战时期发挥了极大作用,但是目前各国政府和全球各大国际传播机构都以客观中立、真实准确为报道原则,共识还包括不搞种族歧视、宗教歧视、性别歧视等。
因此,想进入国外市场开展国际传播,必须仔细分析目标国家详尽的法律法规。一些我们认为“理所当然”的传媒规定,在很多国家实际上是不适用的。例如,很多国家的公共媒体上不能播出酒类广告,荷兰等国只有在夜间时段才可以播出烟酒广告;伊斯兰国家有禁酒的宗教习俗,酒类广告更不能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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