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学者对国际传播主体的概念作了多种界定。有的学者将界定归纳成如下三类。[1]第一类是国家主体说,认为“国际传播以国家社会为基本单位”“国家政府组织是主要的信息发出者之一”“国家借助传播媒介实施国际战略”。第二类是多元主体说,认为“国际传播是一个调查和研究个人、群体、政府(利用)技术(如何)传递价值观、观念、意见和信息的领域”“国际传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不同文化体系间的信息交流。信息交流是指个人、团体、政府各国各种手段转移信息及数据”。第三类是无主体说,这类界定侧重于描述国际传播现象,认为“国际传播是超越各国国界的传播,即在各民族、各国家之间进行的传播”。
我们认为,国际传播主体是指处在一定的国家传播制度环境下的组织机构、群体或个人,通过利用一定的传播手段,将某种信息跨国界传送给特定或不特定对象的人或组织。简言之,国际传播主体就是信息的发布者和调控者。中国国际传播主体可分为政府、媒体、企业、组织和个人五类,其中媒体虽有较强的政治属性,但是其与完全意义上的政府传播不同。(www.daowen.com)
从狭义上讲,国际传播主体是指作为主权国家代表的政府以及从事国际传播的媒体,如《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日报》和中国新闻社等,该类主体在早期的国际传播活动中占绝对主导地位。从广义上讲,除政府和媒体外,主体还包括企业、社会组织、民间机构、个人等。广义概念的主体具有多元化的特征,尽管企业、社会组织、民间机构、个人等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性,但是这些主体在国际传播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国际传播已经形成多种行为主体共同参与的传播关系格局。此处仅对狭义概念的主体特征进行一般性的归纳,本章第二节“主体的基本分类”中会专门对广义概念的主体特征进行具体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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