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分类的目的在于,安全评价时便于进行危险有害因素的分析与识别。 危险、有害因素分类的方法多种多样,安全评价中常用“按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和“参照事故类别” 的方法进行分类。
(1)按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
根据《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 13861—92)的规定,将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分为以下6 类:
1)物理性危险、有害因素
①设备、设施缺陷(强度不够、刚度不够、稳定性差、密封不良、应力集中、外形缺陷、外露运动件、操纵器缺陷、制动器缺陷、控制器缺陷、设备设施其他缺陷等)。
②防护缺陷(无防护、防护装置和设施缺陷、防护不当、支撑不当、防护距离不够、其他防护缺陷等)。
③电危害(带电部位裸露、漏电、雷电、静电、电火花、其他电危害等)。
④噪声危害(机械性噪声、电磁性噪声、流体动力性噪声、其他噪声等)。
⑤振动危害(机械性振动、电磁性振动、流体动力性振动、其他振动危害等)。
⑥电磁辐射(电离辐射:包括X 射线、γ 射线、α 粒子、β 粒子、质子、中子、高能电子束等;非电离辐射:包括紫外线、激光、射频辐射、超高压电场等)。
⑦运动物危害(固体抛射物、液体飞溅物、坠落物、反弹物、土/岩滑动、料堆(垛)滑动、飞流卷动、冲击地区、其他运动物危害等)。
⑧明火。
⑨能造成灼伤的高温物质(高温气体、高温液体、高温固体、其他高温物质等)。
⑩能造成冻伤的低温物质(低温气体、低温液体、低温固体、其他低温物质等)。
⑪粉尘与气溶胶(不包括爆炸性、有毒性粉尘与气溶胶)。
⑫作业环境不良(基础下沉、安全过道缺陷、采光照明不良、有害光照、缺氧、通风不良、空气质量不良、给/排水不良、涌水、强迫体位、气温过高、气温过低、气压过高、气压过低、高温高湿、自然灾害、其他作业环境不良等)。
⑬信号缺陷(无信号设施、信号选用不当、信号位置不当、信号不清、信号显示不准、其他信号缺陷等)。
⑭标志缺陷(无标志、标志不清晰、标志不规范、标志选用不当、标志位置缺陷、其他标志缺陷等)。
⑮其他物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2)化学性危险、有害因素
①易燃易爆性物质(易燃易爆性气体、易燃易爆性液体、易燃易爆性固体、易燃易爆性粉尘与气溶胶、遇湿易燃物质和自燃性物质、其他易燃易爆性物质等)。
②反应活性物质(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强还原剂)。
③有毒物质(有毒气体、有毒液体、有毒固体、有毒粉尘与气溶胶、其他有毒物质等)。
④腐蚀性物质(腐蚀性气体、腐蚀性液体、腐蚀性固体、其他腐蚀性物质等)。
⑤其他化学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3)生物性危险、有害因素
②传染病媒介物。
③致害动物。
④致害植物。
⑤其他生物危险和有害因素。
4)心理、生理性危险、有害因素
①负荷超限(体力负荷超限、听力负荷超限、视力负荷超限、其他负荷超限)。
②健康状况异常。
③从事禁忌作业。
④心理异常(情绪异常、冒险心理、过度紧张、其他心理异常)。
⑤识别功能缺陷(感知延迟、识别错误、其他识别功能缺陷)。
⑥其他心理、生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5)行为性危险、有害因素
①指挥错误(指挥失误、违章指挥、其他指挥错误)。
②操作错误(误操作、违章作业、其他操作错误)。
③监护错误。
④其他错误。
⑤其他行为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6)其他危险、有害因素
①搬举重物。
②作业空间。
③工具不合适。
④标识不清。
(2)参照事故类别进行分类
此种分类方法所列的危险、有害因素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调查、分析、统计)和职工安全教育的口径基本一致,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和企业广大职工、安全管理人员所熟悉,易于接受和理解,便于实际应用。 但缺少全国统一规定,尚待在应用中进一步提高其系统性和科学性。
(3)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86)进行分类
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86),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将危险因素分为以下20 类:
①物体打击。 是指物体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等引发的物体打击。
②车辆伤害。 是指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人体坠落和物体倒塌、下落、挤压伤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
③机械伤害。 是指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机械伤害。
④起重伤害。 是指各种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挤压、坠落、(吊具、吊重)物体打击。
⑤触电。 包括雷击伤亡事故。
⑥淹溺。 包括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淹溺。
⑦灼烫。 是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www.daowen.com)
⑧火灾。
⑨高处坠落。 是指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不包括触电坠落事故。
⑩坍塌。 是指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事故,如挖沟时的土石塌方、脚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和车辆、起重机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⑪冒顶片帮。
⑫透水。
⑬放炮。 是指爆破作业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⑭火药爆炸。 是指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在生产、加工、运输、储存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⑮瓦斯爆炸。
⑯锅炉爆炸。
⑰容器爆炸。
⑱其他爆炸。
⑲中毒和窒息。
⑳其他伤害。
(4)重大危险源的识别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1)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
对某种或某类危险化学品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根据处理危险化学品种类的多少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①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单一品种,则该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即为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②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且每一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均未达到或超过其相应的临界量,但满足式(5.1),则定为重大危险源,即
式中 qi——单元危险化学品i 的实际存在量;
Qi——危险化学品i 的临界量;
N——单元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
在表5.1 中的危险化学品,其临界量按表5.1 确定。 未在表5.1 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根据其危险性,依据GB 18218—2009 确定临界量;若一种危险化学品具有多种危险性,按其中最低的临界量确定。
表5.1 危险化学品名称及其临界量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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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元的划分
单元是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且边缘距离小于500 m 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通常情况下,单元的划分方法是一个以上相距不到500 m 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划分成一个单元还是几个单元,关键是看它们之间的安全方面是否相对独立。 如果一个装置、设施或场所发生事故会导致另一个或几个装置、设施或场所发生事故,就是相对不独立,应把它们一起算作一个单元;否则,分开为不同的单元。 以火灾为例,如果不同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之间的距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则应划分为不同的单元。
另外,如果相距超过500 m 的两个生产装置都是同工艺的组成部分(如管道连接),在生产、安全方面紧密相关,则应视为同一单元。 因此,对于500 m 不应生硬理解。
3)其他装置、设施或场所
符合一定条件的装置、设施或场所也属于重大危险源。 具体如下:
①锅炉
a.蒸汽锅炉: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5 MPa,且额定蒸发量不小于10 t/h。
b.热水锅炉:额定出水温度不小于120 ℃,且额定功率不小于14 MW。
②压力容器
a.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的3 类压力容器。
b.易燃介质,最高工作压力不小于0.1 MPa,且PV≥100 MPa·m 的压力容器(群)。
③压力管道
A.长输管道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且设计压力大于1.6 MPa 的管道。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不小于200 km 且管道公称直径不小于300 mm的管道。
B.公用管道
中压和高压燃气管道,且公称直径不小于200 mm。
C.工业管道
输送《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CB 5044—85)中,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气体,液化气体介质且公称直径不小于100 mm 的管道。
输送《极度、高度危害液体介质》(GB 5044—85)、《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CB 50160—2008)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类可燃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不小于100 mm,设计压力不小于4 MPa 的管道。
输送其他可燃、有毒流体介质且公称直径不小于100 mm,设计压力不小于4 MPa,设计温度不小于400 ℃的管道。
④煤矿(井工开采)
包括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煤层自然发火期不大于6 个月的矿井、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
⑤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包括瓦斯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
⑥尾矿库
包括全库容不小于100 ×104 m3 或者坝高不小于30 m 的尾矿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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