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组成
排球裁判由第一裁判员和第二裁判裁判员组成,正式的比赛中还包括四名司线员及记录员,虽然有各自不同的分工和侧重点,但良好的配合是执法一场比赛的关键。
1.第一裁判
第一裁判坐或站在球网一端的裁判台上执行职务,其视线必须高于球网上端大约50公分
第一裁判由开始至结束指挥球赛的进行。其权力高于所有裁判成员及两队的成员。
比赛进行时,他具有最终决定权。当他发现其他裁判成员的判决有误时,有权更改其决定。
2.第二裁判
第二裁判是站在第一裁判对面的比赛场地外网柱附近,面向第一裁判执行任务。
第二裁判主要是辅助第一裁判员的工作,但也有其裁决范围,主要的执法范围有:核对每位球员在场上实际位置与阵容单上是否相符,接发球队的位置错误。
球员触及球网及球场上靠近第二裁判一侧的标志竿。
侵入对方场区及球网以下的空间。
球触及场外的物体或地板,而当时第一裁判所在的位置无法看到。
3.司线员
若仅设二名司线员,则应站在球场二个斜对角,二位裁判员右手方向的位置(角落)离球场角落1~2公尺处,各自负责靠近自己的一端线及一边线。
FIVB世界性及正式比赛中,司线员必须有四名,他们位于球场四角外的无障碍区,面向各自所负责的线站在该线的假想延线上,距离界线1~3公尺处。
司线员须以旗帜做手势执行任务。
当球落于其所司的线附近时,他必须作界内或界外的旗号。
当球经接球队触及后落于界外,他必须作球触手出界的旗号。
当球由有效空间外飞越球网或触及标志竿等时,他必须做界外球的旗号。
在发球时候(发球员除外),有球员脚踏出比赛场地以外,他必须做出旗号。
负责端线的司线员,在发球员违反规则,负责做出旗号。
在第一裁判的要求下,司线员必须重复旗号。(www.daowen.com)
(二)执法程序
1.鸣笛
在比赛中,只有第一裁判和第二裁判可以鸣笛,并且当第一裁判发出发球信号才能开始比赛。
当第一裁判或第二裁判确认发生犯规,且能判明其性质时,可鸣笛中止比赛。
裁判员鸣笛中止比赛后,必须以法定手势表示之,表示顺序:
①获发球的队,②犯规的性质,③犯规的球员。
2.法定手势
裁判员鸣笛的理由必须以法定手势表示之(犯规的性质和鸣笛允许比赛中止的目的)。
手势要维持片刻,接着指出犯规的球员或请求中止的球队,最后,裁判员指出下一个发球的球队。
(1)排球主裁判手势(见表6-1)。
表6-1 排球主裁判手势
续表
(2)司线旗语
①高举红旗——界外球。
②红旗斜下指向场内——界内球。
③红旗竖直放在前胸,左手平放在旗子顶端——打手出界。
④高举红旗呈逆时针方向旋转——球碰标志杆。
⑤不做任何表示——没有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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