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规是对规则的违犯,含有与对方队员的非法身体接触和/(或)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举止。
1.处理身体接触的原则
(1)圆柱体、垂直原则:队员合法占据场上位置后,对该位置及其上面的空间(圆柱体)拥有权力。这个圆柱体被限定在:前面为手的双掌,后面为臀部,两边为双臂和双腿外侧,这个原则保护队员所占据的地面空间和他上方的空间,或垂直跳起时他下方空间。队员离开垂直位置(圆柱体)斜向起跳与确定了垂直位置(圆柱体)的对方队员发生身体接触,则离开了垂直的位置的队员要对此接触负责。防守队员将手臂放在进攻队员上方,阻止他垂直起跳和投篮,发生接触,尽管守方队员似乎未动,也应由其负责。
(2)合法防守位置:防守队员面对对手,双脚以跨立姿势着地,两脚距离比肩略宽就是采取了合法的防守位置。
(3)防守控制球的队员:防守控制球的队员,时间和距离的因素可置之不顾。持球队员必须料到对方的防守,当防守队员在一瞬间在他前面占据了合法的防守位置时,他必须立即停止或改变方向,否则,发生接触应由持球队员负责。
运球队员过人时,头和肩部已越过对手,而后发生接触,应由防守队员负责。如防守队员已占据合法的防守位置并保持静止、侧移、后撤或垂直起跳,然后发生躯干部位的身体接触,则是持球队员造成犯规。
(4)腾空队员:从场上某处跳起在空中的队员有权不受对方妨碍再落到原地点上。他也可落在场上另外地点,只要在起跳时该地点没有被对手占据和从起跳点到落地点之间的直通路径没有被对手占据。
移到一个腾空队员身下发生接触是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造成恶劣后果,可能是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从腾空队员身下钻过,即使没有接触,应予以警告或判技术犯规。如果起跳队员落地时,由于冲力使他碰撞了附近已占据合法防守位置的对手,起跳队员对接触负责,可判他犯规。
(5)防守不控制球的队员:不控制球的队员有权在场上自由移动并占据任何未被另外队员已占据的位置。在抢占位置时,双方都必须考虑时间和距离的因素,不论防守队员或进攻队员的不控制球队员都不能离对手太近,不能占据一个非常靠近并正在移动中对手的位置(此距离与对手的速度直接成正比,不得少于正常的1步,不必多于2步),不能过快地插入移动中的对手的路径,使对手没有足够的时间或距离停步或改变方向。
队员在占位时忽视时间和距离的因素并与对方队员发生接触,他对接触负有责任。一旦防守队员已占据合法的防守位置,他可横移或侧移或后撤,以保持在对手的路径上。但不得用臂、肩、臀或腿来阻止从他身旁路径通过的对手前进,如发生身体接触,他对此负责。
(6)掩护——合法的和非法的:掩护发生在队员试图延误或阻止非控制球的对手到达希望到达的场上位置。合法的掩护在发生接触时是静立的,双脚着地并且要有距离,距离的大小由被掩护者的视野状态来决定。如果掩护建立在对手的视野之内(前面或侧面),则该队员可以按自己的愿望,只要在不发生接触的情况下尽量靠近对手。如果在移动中没有考虑时间和距离的因素并与对手发生接触是非法掩护。
(7)阻挡:做掩护的队员在移动中与静立的或后退的对方队员发生接触,则构成阻挡犯规;队员不顾球,面对着对方队员并随对方队员的移动而移动,除非涉及其他因素(被掩护的队员故意推人、撞人或拉人),该队员应对随后发生的任何接触负主要责任;队员在场上占据位置时伸展他的臂或肘是合法的,但是当对方队员试图从他身边通过时,臂或肘必须放下,否则发生接触就是阻挡或拉人犯规。
(8)用手触及对方队员:用手触及对方队员本身未必是犯规。如果接触在任何方面限制了对方队员的移动自由或获得利益,这样的接触是犯规。
2.侵人犯规的种类与处罚法则
队员不准通过伸展手、臂、肘、肩、髋、膝或脚,或身体弯曲成“反常的”姿势(超出他的圆柱体)来拉、阻挡、推撞、绊对方队员以阻碍其行进;也不准放纵任何粗野或猛烈的动作。
(1)阻挡:是阻止持球或不持球的对方队员行进和非法的身体接触。(www.daowen.com)
(2)撞人:是持球或不持球队员推动或移动到对方队员躯干上的身体接触。
(3)背后非法防守:是防守队员从对方队员的背后与其发生的身体接触。
(4)拉人:是干扰对方队员移动自由而发生的身体接触。
(5)推人:是用身体的任何部位强行移动或试图移动已经或没有控制球的对方队员时发生的身体接触。
(6)非法掩护:是试图非法拖延或阻止非控制球的对方队员到达希望到达的场上位置。
(7)非法用手:发生在防守队员处于防守状态时,用手去接触对方队员阻碍其行进。
3.侵人犯规的处罚法则
(1)如果对没有做投篮动作的队员发生犯规,由对方在距发生违犯的就近地点掷界外球或由于处于全队犯规处罚状态(全队犯规已达4次)则由被侵队员执行二次罚球。
(2)如果对做投篮动作的队员犯规,球中有效,再判给一次罚球,如球没中,则判给其2次或3次罚球。
4.其他犯规种类及其处罚法则
其他犯规种类及其处罚法则如表5-1所示。
表5-1 其他犯规种类及其处罚法则
国际篮联三对三篮球规则见附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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