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企业生态文明建设的公众参与机制的实施效果

企业生态文明建设的公众参与机制的实施效果

时间:2023-11-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立和完善推动企业生态文明建设的公众参与机制就是要推进公众参与生态文明立法、企业生态文明建设信息公开,加强公众参与企业生态文明建设监管。公众的举报信息通过网络信息平台转到污染发生地环保部门进行查处,上级环保部门对举报处理过程进行监督。

企业生态文明建设的公众参与机制的实施效果

这里所提及的公众范围较广,不仅仅指个人,还包括各类组织机构。建立和完善推动企业生态文明建设的公众参与机制就是要推进公众参与生态文明立法、企业生态文明建设信息公开,加强公众参与企业生态文明建设监管。

1.公众参与立法

生态文明建设有赖于法制的完善。参与立法是公众参与的一项重要内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为例,《大气污染防治法》于1987年制定以来,经历了1995年、2000年和2015年的三次修订。在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过程中,就进行了公共意见征集,这是公众参与立法的重要实践。2014年9月,国务院法制办曾经公开《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一个月,征求公众意见,后续相关建议被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最终体现在最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虽然多数立法只有在最后阶段才有公众参与的环节,这依然是公众参与立法的重要途径。

2.企业生态文明建设信息公开

企业生态文明建设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信息基础。只有信息公开赋予公众知情权,公众在企业生态文明建设监督方面才会拥有数据信息依据。在企业生态文明建设信息公开方面,政府应该发挥引导作用,非政府组织(NGO)和社会公众对政府和企业的信息公开程度和有效性进行监督。

第一,政府通过立法的手段,保障企业事业单位生态文明建设信息的公开程度。政府通过制度规定,规范各级政府在环境污染治理工作中的行为和角色。党的“十八大”以来,信息公开成为政府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窗口。2013年上半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内容包括环境领域的信息公开。环保部根据国务院的通知安排,连续发布了《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关于当前环境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信息公开文件,推动企业事业单位落实环境信息公开制度。2015年6月,环保部发出了《关于发布全国31个省级地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网址的公告》,提供了相关平台的具体网址,方便公众查询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等信息。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2015年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均对“环境信息公开”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二,政府通过政策引导,将企业纳入环境污染治理结构框架,使其具有进行充分的信息公开的积极性。2013年底,环保部又联合发改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利用信用评价的办法引导企业履行环保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约束和惩戒企业环境失信行为,从金融贷款、政府采购、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先创优以及财政补贴等各方面,引导企业积极进行信息公开。(www.daowen.com)

第三,NGO和社会公众在推动企业生态文明建设信息公开方面积极发挥监督作用。2013年,自然之友、阿拉善SEE生态协会、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等多家环保组织,推动全国重点污染源排放企业的在线污染排放实时监控的信息公开体系。社会公众可以在NGO的组织下,监督企业的信息公开情况。2013年两会期间,企业家分别向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提交了重点污染源信息全面公开的议案和提案。阿拉善SEE生态协会等26家环保组织和企业家组织继续联合发出倡议,要求国控污染源信息实时公开。这一行动得到政府支持,并出台相关法案。

3.加强公众参与监管

公众参与企业生态文明建设的监管是公众参与的重要内容。加强公众参与监管需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通过立法,保障公众参与企业生态文明建设的充分权利;二是建立畅通的参与机制,让社会公众有渠道参与企业生态文明建设监管。

在立法方面,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新增了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赋予了公众充分的环境监督举报的权利。其中第五十三条指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第五十五条指出:“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五十七条指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在建立参与渠道方面,生态环境部通过开通010−12369环保举报热线,设立微信公众号“12369环保举报”平台,以及各级环保部门官方网站12369网上举报栏目,为公众提供监督参与渠道。公众的举报信息通过网络信息平台转到污染发生地环保部门进行查处,上级环保部门对举报处理过程进行监督。

除信访举报途径外,京津冀地区还启动了环境保护督察试点机制,保障公众有效参与环境监管。2016年1月起,中央环保督察组首次入驻河北省开展环境保护督察试点工作,受理河北省环境保护方面的来信来电举报,这是我国首次启动环保督察试点工作。督察期间设立专门值班电话和专门邮政信箱,受理公众监督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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