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许由于经费总数不多,或许由于教育从业者羞于谈钱,对经费不敏感、不重视,大多数教育社团对经费的管理是不规范的。分析各社团的章程可知,在各教育社团的章程中讲到经费的时候,比较多的是教育社团经费的来源,如会员费、特别捐、公拨,但很少涉及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教育社团经费管理不规范体现在以下环节:
一是收费不规范。大多数教育社团章程对经费怎么收、收多少、何时交都无严格限定,早年的建立的南学会要求“入本会者,可任意捐赀若干……或愿捐新旧书籍亦可”[33]。后来的《南学会入会章程十二条》也仅要求“凡入会者,应各酌捐银若干两,或捐书器亦可”[34]。缴费的时候多数不给凭据,只记流水账,或适当时候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公开。华法教育会是当时教育社团中对收费要求较为明确的,该会大纲中要求大会推举的名誉会员不纳会费,“公益会员(即实行会员多纳会费者),每年付会费至少二十佛郎(即法郎,下同)”,“实行会员,每年至少纳会费五佛郎。各项会费均可于一次总纳,以免按年零付。公益会员须交四百佛郎,实行会员需交百佛郎”[35]。可以看出有希望尽早尽多缴纳的倾向。
二是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过程不规范。这方面做得比较好的有1912 年的《江苏省教育会章程》专设“会计”一章四条,规定出入款分为经常、特别二项,每年预、决算由评议员会议确定,“特别费支出较巨者,必经全体职员会或评议员会之议决”[36]。北京教育会也设有会计股“专司经营本会经费,应由股内分项专任,互有稽核”[37]。多数教育社团没有专职的财务机构设置,没有正常的预决算程序,经费的拨付、使用未建立严格的会计制度。相对而言,华法教育会可能对经费的需求更紧,该会在大纲中专门设置了三条关于“存款与常年经费”的管理要求。
像全国教育会联合会这样影响很大的教育社团没有单设的经费管理制度,其章程中仅有简短的一句话“本会开会期内经费由所在教育会筹措之”[38],也就是由每年轮流主办年会的教育会筹集办会经费,参会者的差旅费由所在省教育会报销。由一批文人建立的讲学社也仅在章程中提到“本社设管理基金员若干人,专司募集基金且保管之”。(www.daowen.com)
三是经费使用结果的公开不严格。或许受到中国传统义利观的影响,受过一定教育的人都不想被人怀疑贪利,教育社团中对用款的结果公开很重视。南学会即要求“各会友捐款及书器,每月附《湘报》刊布,以便查核”[39]。1902年建立的中国教育会在章程中要求“每年一次作本会会计之支出收入表,以报告于会员”[40]。这种通过公开实行监督的管理方式,此后的中华职业教育社、中华教育改进社等都实行过,但在开始的时候做得比较严格细致,后来就不那么认真了。各级教育会和行政部门的下属社团在经费管理上并没有做到公开,其支出大多数受制于它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1944年公布的《教育会法》第六章“经费”规定“教育会经费分下列两种:一、会员入会费及常年费;二、事业费”。“事业费,经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议决,得依法募集之,必要时亦得由中央或地方政府补助之。”对于经费管理仅要求“各级教育会收支,应于每年度终了时呈报当地主管官署核销,并通告各会员”。
四是对捐助者的回报与权利没有规范约定。1897 年,《广仁学堂圣学会章程》中就规定给捐助不同数额的人以不同的回报,“捐助千金者,永远准其送一人入学肄业,由会中支给,并请大吏奏请给予乐善好施匾额,以昭好善”[41]。这说明对捐助者回报的意识从社团建立初期就有了,但由于教育社团的产出不一,很多产出直接对社会或教育人士发挥作用,对普通人没有可用性,所以不同教育社团难以形成回报的规范,以致1900 年后的教育社团回报意识下降,章程中几乎不谈对捐助者的回报。北京教育会明确“本会收款,皆由事务所掣取收条,以昭信守”[42]。华法教育会则反向要求“过期一年不付会费”者除名,“会员之辞退或被除名者,不得有会中之权利,其已付之会费完全为会中所有”[43]。
由上可见,教育社团的经费管理依然是粗线条的简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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