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多个章程、规程和《教育会法》中仅仅提到经费、差旅费等权利可以看出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形成赋权、负责的紧密链条,有关教育社团的法律、法规对权力、权利的内涵理解还处在没有厘清的极其初级的层面,在现代社团中社团的权力主要表现为社团的自治权、参与社会治理权、履行社会公共责任的公赋权以及社团内部的决策、行为权力,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招收会员的权力,组织相关社团活动的权力,自行决定社团人员职务的权力,这些在当时的法律法规条文中都没有得到体现。社团成员的权利主要包括选举和被选举权,发表意见、表决权,尽管这些权利在各个教育社团实际开展活动中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其成员,但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文本保障,一旦遇到争议或两个地位和权势不同的成员意见发生分歧,各方利益冲突的时候,相对弱势或相对少数成员的权利就无法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由于缺乏明晰的界定,在教育社团内部的不少成员中存在“权力漏斗”现象,这种现象的表现特征是,在向上要求民主,反对专制的时候,力主分权;而在对下面对社团成员的时候,又表现出集权垄断,并且社团内部的不同组织部门间权力分割相互倾轧。实质上是尽可能扩大自己的权利,挤压别人的权利,从而导致社团内部的责任与权利关系的畸形,影响教育社团健康发展。
可见,现代教育社团存在责权不明、重责轻权、权力不完整、权力保障不足、与社团相关的核心权力缺位的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着教育社团内在活力提升和正常功能发挥。那些政府下属的社团,仅局限于完成对口行政部门下派的任务;纯民间的社团,往往是唯少数有影响力的成员马首是瞻,他们是社团方向及各项事务的确定者,其他成员则不思考、不提议、不发表自己意见,更多的是服从,没有自主选择和决定的机会。
教育社团的责权状况在一定程度上是当时社会法律法规及政府设置确定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当时当地社员的责权意识。或者说教育社团的责权状况与整个国家的法制状况直接相关,也与具体社团自身的责权意识相关,最终是由社会成员的责权意识、履责用权能力与法律法规及政府设置共构的结果。公开成立时间比较晚的生活教育社在其章程中也仅对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理事长的职权做了限定,未对社员的责权加以明确。(www.daowen.com)
社团成员的责权意识又是长期历史积淀的结果,中国历史上长期形成的尽忠尽孝而不问权利的意识是教育社团中重责轻权的意识根源。这种意识使不少受过一些教育的人认为参与教育社团完全是尽自己的社会责任,羞于谈及自己的权力和权利,没有考虑到没有相应的权力和权利保障就不能更有效地履行责任。并且很多人认为只讲尽责不求权力和权利才更有利于社团,才是更真诚地服务社会,而没有考虑到没有健全的责权机制作基础就不可能有健全的社团,就难以有效地承担社团的责任,社团也很难履行社会责任。
教育社团的责权状况不良客观上影响到教育社团内在活力的激发和可持续发展,赋权不足影响到教育社团的社会动员力和执行力,责权关系不明抑制了社团成员内驱力的启动和作用的发挥,客观上阻止了一部分有抱负的人加入教育社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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