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教育社团与其他社会机构合作的历史

中国教育社团与其他社会机构合作的历史

时间:2023-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全国教育会联合会、中华教育改进社及其他全国性社团的历次年会所议决的议案从源头上来自相关教育单位的实践,议决后又需要各相关机构实施执行。稳定性是指教育社团与其他社会机构关系的稳定状态。其中最为关键的是教育社团的合法性身份在教育社团与其他社会机构的关系当中产生决定性影响。当然,合法身份仅是教育社团与其他社会机构建立良好关系的重要条件。

中国教育社团与其他社会机构合作的历史

教育社团不能孤立地开展活动或发挥作用,它们必须天然地与其他社会机构联为一体才能存在和发挥作用。华法教育会组建时即意识到:“凡有所组织进行,均不能不与周围之境界,有所关系。以学理言,固有互助尚同之谊;以事实言,亦有问俗问禁之说。”[15]

可是作为一类新生的社会机体,它们与其他社会机构的联系和关系是复杂多样的。例如:强学会与万木草堂的配合,广仁学堂创建圣学会,岳麓书院院长王先谦大肆恶意攻击南学会,爱国学社因为南洋公学发生退学潮而在中国教育会的支持下产生,留法俭学会一成立就在北京安定门方家胡同办留法预备学堂,留法勤工俭学会建立后更在保定与四川建立初级预备学校道德学社也办分社和种种教学机构;中华教育改进社创办了晓庄试验乡村师范学校,晓庄试验乡村师范学校又孕育了生活教育社及该社未公开成立前的数个社团,生活教育社又创办了育才学校、社会大学等学校。这些史实都说明书院、学堂、学校及其他社会机构自教育社团产生便成为与之高利害相关的关键性环境。

教育社团自身资源、能力等方面的有限性决定了教育社团不得不借助外力实现自身所设定的目标。一些教育社团事实上就是由于其他机构要实现某种目标而建立的。1911 年中央教育会能否开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学部,各省、府、州、县教育会的成立及其活动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时政府的教育主管部门乃至学校。

北京大学、南京高等师范学校、暨南学校、江苏教育会、中华职业教育社等联合发起组建中华新教育共进社。中华新教育共进社、新教育杂志社、实际教育调查社三家合并为中华教育改进社,中华教育改进社成立后,总事务所或董事单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它的活动能否正常开展,主任干事陶行知与各方面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影响中华教育改进社与其他各种机构关系的关键。如陶行知与郭秉文的特殊关系决定着东南大学与改进社的关系不一般。这些,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教育社团与其他社会机构的关系。

全国教育会联合会、中华教育改进社及其他全国性社团的历次年会所议决的议案从源头上来自相关教育单位的实践,议决后又需要各相关机构实施执行。由于教育社团与社会相关机构之间不存在直接的隶属关系,也就不具备强制的执行力,只有在相关教育机构尊重、认同、重视这些议案的基础上,自觉地执行时,议案才能有效实施。如果相关机构怠慢、无视,甚至对抗这些议案,它们就无法得到有效施行。

衡量教育社团与其他社会机构的关系可从数量、机构影响力、平衡性、稳定性等方面加以考察。

不同教育社团联系的机构数量不等,以中华教育改进社为例,每届年会联系的机构数以千计,而一些小规模的教育社团每年与之建立联系的机构也都有数十个之多,以平均每个社团与一百个社会机构联系计算,在1895年到1949年的约半个世纪中,中国教育社团与数以万计的社会机构建立了联系,足以显示教育社团与其他社会机构的关系涉及面之广。

教育社团与其他社会机构的关系除了数量多少,还与建立关系的机构大小相关,通常教育社团都希望与较大的机构建立关系,并借助较大的机构扩大自己的影响。从社团史料看,除了少数全国性教育社团与较大的机构建立了关系外,大多数教育社团都只能与中下层的社会机构建立关系。一些教育社团为了扩大影响就只能选择与较多较小机构建立联系,在众多的机构关系中又有某个或某些机构为一个社团的关键性的关系机构。

是否平衡是评量一个社团与其他社会机构关系的另一个视角,平衡即指双方关系平等,往来均匀,供求平衡,不是一方单纯有求于另一方。教育社团的特殊性质决定着它与其他社会机构的关系较多的是不平衡状态,教育社团对其他社会机构有更多的所求,仅在很少情况下成为不平衡的强势一方。

稳定性是指教育社团与其他社会机构关系的稳定状态。总体上,教育社团较政商社团与其他社会机构的关系更为稳定。教育社团也力求自身与其他机构建立稳定关系。尽管如此,教育社团与其他机构关系的不稳定状况还是时有发生,有时还发展为紧张、对抗的关系。1926 年到1927 年间,各省教育会都在较大范围上与当地的相关机构出现关系波动。

从相互联系的类型看,教育社团与其他社会机构的关系可分为上游关系和下游关系:上游关系是指那些产生于教育社团之前,在各方面给教育社团支持的机构,如学部与中央教育会的关系;下游关系则指那些需要使用教育社团的思想、理论及其他各种专业资源的机构,或由教育社团创立的机构,或对教育社团有信仰的机构,如中国教育会与爱国学社之间的关系。通常处好上游机构关系的决定权在上游机构,教育社团相对被动,但有时也存在因教育社团的无知或不当行为导致关系不好的情况。处好下游机构关系的主动权通常在教育社团自身,但也可能发生教育社团处于被动状态的情况。

教育社团与其他社会机构的关系优劣状态复杂多样,大致可分为亲和、兼容、对抗三种类型。处于亲和关系则互相补充、协助,联合起来实现共同的目标;兼容类指双方只共存,而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分歧、差异,缺少相互理解,关系不密切;对抗类的关系则是指价值对立,利益冲突,在社会上相互敌视,并有实际的敌对行为。(www.daowen.com)

具体的社团在不同时期因不同事件与各相关单位的关系是变化发展的。实际教育调查社创建之初即以北京高等师范学校为主要支持单位,后来与其他两家机构合并组建中华教育改进社,之后关系就渐渐疏远了。中华教育改进社也曾一度与清华学校关系密切,并在该校召开年会,办暑期学校,后来由于清华校内的派系之争,有人认为改进社部分成员有参与争夺清华校长之位的意图,导致关系紧张,这种紧张关系又反过来损伤了中华教育改进社。

剔除具体教育社团与具体非社团机构关系的个别特殊因素,从1895 年到1949 年,从总体统计上看,教育社团与其他社会机构的关系还是具有共性特征的。其中最为关键的是教育社团的合法性身份在教育社团与其他社会机构的关系当中产生决定性影响。有合法身份的教育社团就具备与其他社会机构建立良好关系的坚实基础;没有获得合法身份的教育社团或被认为不合法的教育社团就很难与其他社会机构建立正常的联系。

当然,合法身份仅是教育社团与其他社会机构建立良好关系的重要条件。事实上,既有不少没有合法身份的教育社团与有关机构建立了良好关系,也有具有合法身份的教育社团很难与各种机构建立起良好的关系。

从时间上看,教育社团与其他社会机构的关系虽然也有波折,总体上随时间推移,两者关系越来越好,冲突与对抗越来越少,兼容面越来越宽广,亲和性越来越强,社团的活动也由早年的非公开变得几乎全部公开。

教育社团与其他机构的关系,很大程度上受到当时当地社会政治因素的影响,新安旅行团到各地活动所遇到的欢迎与冷遇是典型的例证。总体上讲,当时的政治越开明,社会中各种机构对教育社团的亲和力与兼容度就越高;反之,各种社会机构就会对教育社团处处提防、设限,甚至发展为对抗、压制。

与当地及业务上有往来的政府部门的关系是教育社团的一种重要社会关系。通常政府部门的下属委员会、各级教育会都会主动与政府部门配合,其他教育社团大多数选择与政府部门合作,在合作中双方会有分歧,但一般教育社团较少像个别政商社团那样与政府对抗,通常采用协商的方式处理与政府的分歧。

同样,一个地方的文明程度、经济发展水平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当时当地的社会机构与教育社团的关系。越是落后的地区和社会,对教育社团越是怀疑、提防、对抗、压制,越是先进的地区和社会,对教育社团的态度越宽容,任由当地民众依据实际需要对教育社团提供的各种服务进行自主选择。经济发展并不直接推动当时教育社团的发展,但能为当地教育社团发展提供更大的容量和物质基础。一个地区教育社团的发展状况常是政府开明程度、社会各单位的文明程度和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叠加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在一个相关社会机构与教育社团亲和的地域就会有更多的教育社团在当地活动;或者有教育社团在当地更广泛深入地开展活动,就会有教育社团与各种社会机构更多更深入全面的互助合作。它们功能互补,共同促进教育更为健全地发展,促进教育品质提升,进而使当时社会更为健全,为当地民众提供更多福祉。

从众多的教育社团发展的历史案例看,教育社团与其他社会机构的关系好坏是由双方共同决定的,外在因素的影响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但不是最终的决定因素。一个有宏伟目标的社团会积极主动与各种社会机构形成良性合作和互助关系,充分利用各种社会机构的力量,形成符合自身目标的合力。中华教育改进社就是建立了这种广泛的合作关系才产生巨大影响的一个案例,它的机关社员就达125 个。与中华教育改进社有各种业务关系的机构数以千计。但是维系这样广泛的合作关系是有难度的,即便是中华教育改进社这样的社团也还缺乏完备的规划和完善的机制,导致不少时候这种关系因偶然的事件而恶化,或即便维持关系,却未能保持常态联系,未能充分发挥效力,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或阻碍了教育社团正常功能的有效发挥。

在教育社团与其他社会机构的关系中,影响最大的是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其关系类型最常见的是控制与超越。以清末中央教育会为例,学部首先提出的议案7件,占所提议案的77%,以期从议题上对会议加以控制;学部挖空心思想使会议按照其划定的轨道进行,但意图太过明显反而激起地方代表的不满,形成学部与地方对立之势,最终失去对会议的控制。在开会过程中,每当讨论议案时,学部代表首先发言解释其要旨、意图,继而地方代表提出质疑,逐条辩论,学部代表再予答辩,自然形成学部与地方代表对立的态势,会员之间唇枪舌剑,对抗情绪日趋激烈,尤其当学部与地方代表意见分歧较大时,矛盾更加尖锐。1911年8月3日第10次大会辩论军国民教育案,学部代表戴展诚、恩华、陈宝泉等人相继辩诘不已,双方相持不下,陆光熙指责“学部司员把持会议”,学部的王季烈、顾栋臣等则反唇相讥,会场秩序随之混乱。在会员提案规则上,学部所定会议规则第11 条关于会员提议案须1/3 以上会员赞成的规定,一开始就引起地方代表的强烈不满,在开幕后的第一次预备会上便有会员提议修订。学部不得已依据资政院章程提出议案得30 人以上之赞成即可作为议题的规定。类似的情况在这次会议期间不断上演,显示出行政部门和教育社团控制与超越关系的一些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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