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4年10月,国民政府公布了修正的《教育会法》。该法共7章38条,是中国有史以来内容最为充分、条文最为完善的教育社团法。该法由国民政府公布,具有此前教育法规无可比拟的法律效力。
令人遗憾的是,这一时期的教育会也许数量上并没有明显减少,但是由于受战争的影响活动并不正常,缺乏新的思想浸润,物质基础薄弱,教育会的形式多于实质,其他各类教育社团的发展也处于勉强维持的状态。
正因如此,《教育会法》在文本上的完善,并不意味着这段时期教育社团的法律环境有多大真正的改善,事实上它仅具供各地教育会处理建会及会中各种事务的参考作用。
综观不同时期教育社团的法规与法律环境,可以看出:
首先,教育社团的法律法规随时间的推移在不断完善,教育社团的责权关系由无意识到有意识,由边界模糊到越来越明晰。但直到1949 年,中国政府除了在宪法条文中对包括各类教育社团在内的各种社团的建立及其活动的自由权益保障做出承诺外,尚未制订覆盖所有教育社团的专门法律法规。(www.daowen.com)
其次,教育社团发展的状况与教育社团的法律法规环境并不完全正相关。在相关法律法规缺位的情况下,即有教育社团的建立。《奏定各省教育会章程》的颁布,激励了各类教育社团的发展,在法律法规环境粗放、不明晰的1912 年至1928 年,教育社团的发展和影响都达到了鼎盛。1928 年至1943 年各方面对教育社团的期望下降,相应的法规仅在行政体系内有所完善,教育社团仅处于维持原有水平的状态。1944 年至1949 年可以说是法律条文最完善的阶段,教育社团的发展及其绩效却表现平平。
再次,教育社团的发展必须有保障其权益的法律法规,但这仅是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无论是章程、规程、条例、教育会法,都对各类教育社团的发展发挥了引导作用,对它们的权利起到间接的,有时是直接的保障作用。如果没有这些法律法规,不仅各级教育会和教育部所属的各种委员会难以正常运转,其他各类教育社团的发展也将会失去参照,无章可循,难免与社会各方面发生矛盾纠葛,更加难以确定自身的发展框架,更加难以在社会中开展各类活动。
简言之,尽管1895年至1949年教育社团的法律法规环境不够理想,相应的法律和法规还是对教育社团的发展发挥了巨大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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