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8月15日,国民政府颁布了在此前《教育会规程》基础上有所修改的《教育会规程》。由于实行大学院制改革,1928年2月14日,大学院公布了《教育会条例》。这两个文本多个教育史资料集中都没有收入,显示史学研究者对这两个文本的重要性评价不高,而事实上这两个文本确实存在,文本中所做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展现了当时教育会发展的实际状况。
1927年的《教育会规程》单立了“省区教育会”一章,增加了“县市教育会”一章。1928年的《教育会条例》沿用了这个框架,并对省区教育会和县市教育会的内容做了进一步的增扩,显示出这一时期省区和县市教育会的发展成为相应法规修改的重要关注点。1929 年4 月13 日教育部回复安徽省教育厅长程天放的函询:“在市县教育会未经成立,或成立而久经停歇无法招集时,会员资格审查会之组织,应依照前大学院训令第八号之解释,由市县教育行政长官负责办理。至会员入会,当然会员,均为当地现任学校教职员,自无疑问,特别会员,既经审查资格,其入会手续,由会员介绍,或由本人请求加入。均无不可。”[14]
1927 年规程还有个值得关注的细节修改,就是原来一地仅能设一个教育会,而该规程第三条规定“县教育会,得依地方情形,设分会若干处”,“分会章程,应由该县教育会拟定,呈请该省区教育行政机关核准”。这一修改使教育会更能够深入社会基层发挥作用。
事实上,在这一时期民间教育社团的数量有所下滑,教育部下属的官方社团有一定发展,教育会在进一步向社会基层延伸,客观上对非教育会系统的教育社团产生挤压效应,无论是1927年的规程还是1928年的条例,显然都是对教育会的管理更加细化和具体化。(www.daowen.com)
1937 年后,教育部又先后制定了《教育部农业教育委员会章程》《修正全国义务教育委员会组织规程》《教育部工业教育委员会章程》《教育部训育研究委员会规程》《教育部教科用书编辑委员会章程》《修正教育部音乐教育委员会章程》《教育部边疆教育委员会章程》;1938年6月17日行政院核定《中央建教合作委员会组织规程》。这些规程、章程均只对特定的官方教育社团有约束力,规范民间教育社团的法律法规依然相对粗放。
值得注意的是,1933年成立的中国教育学会,其章程仅有7章13条,内容极为简要,显示出该会组建者对形式化的文句不感兴趣,只保留有实际意义、可操作的内容。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