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1年6月学部上奏并获准设立中央教育会,并拟具章程,在该章程的奏折中可以看出,其出发点在以教育为强国智民之本,以收集思广益之效果。由于该章程对会员资格的要求限于学部及各部官员,以及学堂堂长,无法建立真正民间性的教育社团,中央教育会事实上是跨部门的官员组合,所议论题限于“学务大臣认为有必要事项”,并规定“中央教育会规则,由学部详细订定,一律遵守”[13]。由于清政府随即被推翻,该章程仅对此后召开的中央教育会发生了效力。
1912 年3 月,南京临时政府参议院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其中规定人民享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建立社团成为民众的合法权利。从法律上来说,建立社团不应该再有任何障碍。事实上,受这一立法的影响,当时社会建立社团成为一种时尚。
1912年民国政府建立后,迅速以教育部的名义于9月6日颁布了《教育会规程》。值得注意的是此前由学部奏请朝廷公布的《奏定各省教育会章程》改为由教育部直接公布,名称也由“章程”改为“规程”,显示这一时段有关教育社团的法律法规文本确定的部门级别较此前低。事实上《教育会规程》也是这一时期期唯一的与教育社团相关的法律法规文本。《教育会规程》共13条,相对于1906年公布的《奏定各省教育会章程》大为精减,也显得粗放,事实上给社团举办者更大的自主活动空间。
1919 年,教育部再次公布《修正教育会规程》,这次修订的一个明显特征是基于此前若干年教育会的实践经验对原规程进行了充实和简化。相较于1912年的规程,1919 年的规程最为显著的丰富和补充是增加了“职员”一章,以使教育会所议事项有人去干,教育会的活动更能落到实处。这一修改也是教育会的议事功能进一步弱化,施行功能进一步强化的表现。历次规程相同的是对会员的资格、所议事项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均做了限定,以保持教育会对教育行政部门的依附特征。所以依据这些规程建立并严格遵守规程开展活动的教育会必然是对行政依附性很强,很难成为有活力的教育社团。(www.daowen.com)
在此期间,1915 年,教育部又根据《地方学事通则》公布了在各自治区施行的《学务委员会规程》11条,对自治区的学务委员会加以规范。
从立法和执法的情况看,教育社团是相对不受重视的,对教育社团的法律规范也是极其粗线条的。而恰恰在这一时期教育社团在中国历史上发挥了最为显著的作用。分析产生这一奇特现象的原因,不能不说这一时期教育社团的实践是走在相应法律法规之前的,相关法规虽不完善却能显示教育社团是合法的,能让社会公众认可教育社团并保障教育社团的基本权利,保障它们的活动得到社会认可,有广泛的社会参与;同时,它又无烦琐苛刻的要求,也无相应的机关依据规程对各教育社团进行监督,甚至从法律覆盖范围来说,非教育会系统的教育社团事实上无法可依,给教育社团活动留出了宽裕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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