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法律激励期对教育社团发展的影响

中国法律激励期对教育社团发展的影响

时间:2023-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06 年,受绅商的立宪诉求及地方自治团体大量组建的影响,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7月学部公布了《奏定各省教育会章程》[11],规定各省均可成立教育会,为教育会的发展提供了书面法律的保障。为了缓和各方面之间的矛盾并保证政府对这些新式教育会社的控制权,清政府对陆续出现的新式教育会社加以承认并进行整顿。实际上,这时清政府已经从法律上承认了教育会的合法地位。到1909 年,各地公开成立的教育会已达723 个。

中国法律激励期对教育社团发展的影响

1906 年,受绅商的立宪诉求及地方自治团体大量组建的影响,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7月学部公布了《奏定各省教育会章程》[11],规定各省均可成立教育会,为教育会的发展提供了书面法律的保障。一些地方政府此后对教育社团的成立采取承认和提倡的态度。

此前,各种新式教育会社规则各异、涉足范围不一,地方官“惧其侵占官权”,地方绅董则“怒其夺利”。为了缓和各方面之间的矛盾并保证政府对这些新式教育会社的控制权,清政府对陆续出现的新式教育会社加以承认并进行整顿。学部公布的《奏定各省教育会章程》第四条规定:“教育会为全省所公立,而设在学务公所所在之地者,称某省教育总会;为府厅州县所公设,而设在本地方者(府有专辖之境地,如贵阳安顺之类,得于州县教育会之外,另立府教育会。其无专辖之境地者,不必复设),称某府、厅、州、县教育会。凡一处地方,只许设教育会一所。但如省会之地,既设总会,复设同城某府或某县之会者,不在此例。”为了防止类似蔡元培等人组织的中国教育会以教育名义从事革命活动的情况重演,清政府还明文规定各级教育会不得“干涉教育范围以外之事(如关于政治之演说等)”,否则立时解散。

实际上,这时清政府已经从法律上承认了教育会的合法地位。自此以后,各地学会纷纷遵章改制为教育总会或教育会,就连那些原来没有学会的地方也开始设立教育会。一时之间,全国出现了一个兴办教育会的高潮。到1909 年,各地公开成立的教育会已达723 个。[12]这些教育会代表了一定地区或领域内教育界和关心教育的人士的意见和追求。其内部决策和管理采用民主的方式,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能较好地反映各地的实际情况和自身成员的主流思想。同时,各级教育会具有明显的中介性,其行为既符合政府的规范,又体现出社会的呼声。

发展新式教育的困难迫使清政府希望得到新式教育会社的帮助。新式教育会社在发展新式教育中与官方的对立,又使清政府担心发展教育事业的主导权旁落。这种矛盾的心态,在章程中有明显的表现。清政府一边呼吁“中国疆域广远,人民繁庶,仅恃地方官吏董率督催,以谋教育普及,戛戛乎其难之也。势必上下相维,官绅相通,藉绅之力以辅官之不足,地方学务乃能发达”,一边又指责各地教育会社“章程不一,窒碍实多,有完善周密毫无流弊者,亦有权限义务尚欠分明者”。强调“教育会设立之宗旨,期于补助教育行政,图教育之普及,应与学务公所及劝学所联络一气”。教育会辅助教育行政的功能被过分强调,而对教育本身的研究反变成次要目标。(www.daowen.com)

章程文本从形式到内容都是对教育会的规范,但是该章程规范的对象仅为教育会,不包括其他教育社团,其他教育社团事实上仍处于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状态,而当时一些教育社团可以比照教育会的章程对自身的责权关系和行为进行规范,也可比照章程维护自己在社会中的权益,客观上为教育会以外的教育社团发展起到了无须言明的作用。

从实际效果看,章程所发挥的作用是对教育会发展的激励,使不少原本未设置教育会的地区开始设置教育会,教育会的总数迅速增加。

章程对教育社团的激励不仅表现在数量上,还表现在教育社团开展活动的范围扩大上,即向府州县镇等基层延伸,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系统。教育会系统不仅在上海杭州、苏州、南昌、成都、福州、济南、广州、保定等城市设立总会,还在各府州县设立分会。金华、绍兴、赣州、湖州、龙江、常州等地还建立起由当地人士发起、联合本籍旅外人士组成的教育会,与省城的教育会没有统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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