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现代教育社团发展史-社会变迁与生成

中国现代教育社团发展史-社会变迁与生成

时间:2023-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团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生成的组织,并随着社会环境变迁而演变,其中最大的影响因素是政府为民间社会预留多大的空间。在法制完备的社会,社团依法成立,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实现其成员所认同的结社目的。其内容包括结社宗旨、组织及活动规则,说明当时中国社会即有民间自发结集的大量私社存在,只是不同时间段官方机构与民间社团两者之间实力对比存在消长和变化。

中国现代教育社团发展史-社会变迁与生成

社团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生成的组织,并随着社会环境变迁而演变,其中最大的影响因素是政府为民间社会预留多大的空间。在法制完备的社会,社团依法成立,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实现其成员所认同的结社目的。

中国古代社会即存在官方机构与民间社会组织并存的局面,古代社会组织主要表现为乡里组织。乡里没有官方机构,主要由乡里民众履行管理事务。《周礼》中记有读法之典,州长、党正、族师皆在吉日“属民而读邦法”,也就是找个恰当时间把大家召集起来宣读法令,其内容包括礼、乐、法、风俗、道德,以及需要民众遵守的规约。这成为后来的乡规民约及社团的渊源。

古代的庠、序、校事实上是一种介于现代形式的社团与学校之间的组织,在不同时期担当不同的职能,其社团职能的大小与当时的社会环境直接相关。稷下学宫堪称中国古代最大、最典型、最专业的社团,后世的书院也在不同程度上具有社团的功能和性质,“合天下为席”的东林书院就是典型例证。

周代至春秋战国时期,乡里逐渐形成一种制度,当时的士人大多是理想主义者,诸子百家中的各家是以共同的志趣组合在一起的早期社团,合则留,不合则去。他们不迷信权威,没有思想禁区,与君王以师友自居,把各自理解的“道”置于君王权位之上。

到秦代,官府加强社会控制,正式确立乡、亭、里三级制,乡设三老、有秩、啬夫、游徼。其中的有秩、啬夫、游徼由郡守或县令委派,三老则由乡中推选,留给了民间参与治理的少许空间。同时,秦的统治者把最有可能组建社团的文人、商人、工匠视为“国害”,实行愚民政策。这两方面的措施遏制了春秋以后民间和士人结社的发展势头。

汉代,秦制的主体得以延续,在里社成为官方组织机构的同时,普遍出现了主要按行业和门第组织起来的“私社”,并一直以各种形式延续下来。

学人所结之社是历史上与教育关系较近的社团,它们有以文会友的传统,以社或会为名聚集。著名的有唐九老会,宋耆英会,明阳明首创的惜阴会。阳明弟子分散各地,又有泾县水西会、宁国同善会、江阴君山会、贵池光岳会、太平九龙会、广德复初会等。[1]明朝党争激烈,士人结社风气更盛。结社的目的原在以文会友,后逐渐演变为竞争科第,待社员高中,便形成一派政治势力,例如复社。几社是复社内最大的一个旁支,作风较为沈潜,非师生子弟不准入社。[2]

唐代末期私社得到较大发展,敦煌出土的唐代后期至五代宋初时期的社邑文书中有明确记载。其内容包括结社宗旨、组织及活动规则,说明当时中国社会即有民间自发结集的大量私社存在,只是不同时间段官方机构与民间社团两者之间实力对比存在消长和变化。[3]

到宋代,乡规民约的制定都属于民间性的自发行为,官府在高层权力分配和制约上动足了脑子,对基层组织则较少干预。北宋时期,由于武官权力削减,文官地位提升,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间社会的发展,也引发士绅参与民间治理模式的产生,从乡约的制定到实施都是民间自治性行为,说明此时民间社会的活动空间较宽裕,有典型意义的是蓝田《吕氏乡约》。《吕氏乡约》主要作者之一吕大钧写给刘平叔的信中道:“今庠序则有学规,市井则有行条,村野则有社案,皆其比也,何独至于乡约而疑之乎?”[4]

北宋神宗熙宁九年(公元1076 年),与熙丰兴学的时段相叠,吕大忠、吕大钧、吕大临、吕大防制定和实施了中国历史上有史可考的最早的“村规民约”——《吕氏乡约》,提出“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对每项的具体内涵做出界定,并列出违反的各种情形以及惩罚的措施。该乡约还规定:“每月一聚,具食;每季一会,具酒食。所费率钱,合当事者主之。聚会则书其善恶,行其赏罚。若约有不便之事,共议更易。”[5]对主事约定:“约正一人或二人,众推正直不阿者为之,专主平决赏罚当否。直月一人,同约中不以高下,依长少轮次为之,一月一更,主约中杂事。”[6]“人之所赖于邻里乡党者,犹身有手足,家有兄弟,善恶利害皆与之同,不可一日而无之。不然,则秦越其视,何异于我哉!大忠素病于此,且不能勉,愿与乡人共行斯道。惧德未信,动或取咎,敢举其目,先求同志,苟以为可,愿书其诺,成吾里仁之美,有望于众君子焉。”[7]可以看出,它的主要职能是乡村社会的自治和教化,它的主导者由原来私社中的民众转变为士绅,同时乡约条文内容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民间私社的社案,具有社团的性质和特征,并对后世如明清的乡村治理模式影响甚大。

宋代另一种与教育相关的社是胡瑗弟子中“老成者”组成的“经社”,研习经文。《宋史·孙觉传》载孙觉“甫冠,从胡瑗受学。瑗之弟子千数,别其老成者为经社”。从陆游的诗句“朋侪结经社”,苏轼的《杭州故人信至齐安》所言“相期结书社,未怕供诗帐”,可以推断当时的“经社”“诗社”实质上已属于教育社团。

南宋时期,民间社团又有新的发展,其中典型的是朱熹所做的两件事。

第一件事是将一度失传的《吕氏乡约》修改补充为《增损吕氏乡约》,并由他的弟子(再传弟子)阳枋、胡泳、程永奇、潘柄等付诸实施。

第二件事是完善独立于官方权力之外的社仓制,地方官员只在放贷及还贷时应邀前往监督。有史可查的社仓制度创建于隋代,在民间设立的初衷是饥荒之年官方救济不尽可靠,士绅便担起造福乡里之责,建立民间的自我救济体系。乡人在遇到凶岁饥荒时就不必全依赖于有司。朱熹在已有做法基础上制定了一套完备的社仓结保制度:由地方政府先垫付一定数额的大米作为贷本,“富家情愿出米作本者,亦从其便”。社仓每年在青黄不接的五月份放贷,每石米收取息米二斗(年息20%),借米的人户则在收成后的冬季纳还本息。等收到的息米达到本米的十倍之数时,社仓将贷本还给地方官府或出本的富户,此后只用息米维持借贷敛散,不再收息,只是每石米收取三升耗米,以弥补仓米的损耗。[8](www.daowen.com)

朱熹规划的社仓由地方士绅组织并管理;人户是否参加结保自愿,“如人户不愿请贷,亦不得妄有抑勒”;规定“产钱六百文以上及自有营运,衣食不阙,不得请贷”,也就是有财力的人家不能申请社仓的救济;规定“细民无田者不得预也”,将放贷对象限定在具备一定还贷能力之人的范围内。朱熹相信,只要“官司不得抑勒,则(社仓)亦不至骚扰”。南宋淳熙八年(公元1181 年),朱熹上奏朝廷建议在全国推行社仓之法。宋孝宗采纳朱熹之议,下诏推广社仓,经四五十年,社仓已“落落布天下”。只是社仓在官府推行过程中随着政府权力的介入越来越深,性质生变,最终成为“领以县官,主以案吏”的官办机构。朱熹的再传弟子王柏总结社仓的放贷还贷宜由地方士绅耆老“公共措置”,州县官“不须干预抑勒”。

与社仓相似,宋代的乡规民约、结社等兼具官方和民间的性质,并以一种介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之间,具有一定权威的民间规范的形式延续下来,与之相应的是一些与这种规范实施过程高度相关的个人之间形成的非正式的关系。这成为中国民间社团的早期雏形,也由此形成了此后中国民间社会与官方长期相倚相生的特性。

到了元代,“社”这一基层社会组织被纳入官府的政治体系之中,成为统治者对基层社会进行控制的基本单位,元世祖以“社”为最低一级的行政组织,设立“社长”以督教化[9]。这种做法显然起着摧毁国民自主性的作用,也导致社会的自组织性降低。

明代,朝廷看到乡规民约的社会治理作用,一方面,明太祖朱元璋明成祖朱棣都十分重视规约的作用。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 年)颁发的《圣训六谕》,要求“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这一制度强化了官方权力对乡村治理的渗透,挤压了民间社会的空间。地方官府也利用乡约施行教化,王守仁在南昌以巡抚身份,仿《吕氏乡约》制定《南赣乡约》[10],由此,乡约具有了官方倡导、士绅表率、民众参与的新特点,且从士绅发起的民间组织彻底转化为官方在乡里的重要组织,并迅速推广到全国。

另一方面,掌权者自身又延续了元朝社会底层流行的不讲规则、没有底线、欺软怕硬、不择手段的暴虐性。朱元璋甚至发布命令:“寰中士大夫不为君用,是自外其教者,诛其身而没其家,不为之过。”在这道律令下,苏州才子姚润、王谟被征召不至而遭斩首、抄家,士人做隐士的自主性也被削除。

整个明代,前期社团相对较少,中期以后如雨后春笋般兴起。东南地区相对密集,北方较少,大多在城市活动。其中,崇祯二年(公元1629 年)以“兴复古学,务为有用”为宗旨,联大江南北而成的复社,成员遍及江南、江西、福建、湖广、贵州、山东、山西等地。据吴应箕的《复社姓氏录》及其孙吴铭道的《复社姓氏续录》所载,其正式社员达2025 人[11]。明代教育社团以讲学会的形式出现,王阳明首开讲学之风后,各地讲学会大兴,只是讲学的内容主要限于“经学”。[12]

洪武至永乐年间乡约肇始,正统至正德年间官办乡约与民办乡约并举,嘉靖八年(公元1529 年)以后乡约在全国推广。乡约、保甲、社仓、社学常错综交叉,既有分工,又有合作。而且不同的人对它们的观点也不尽相同,黄佐主张综而行之,章潢认为四者宜分工合作,吕坤则主张合乡约、保甲为乡甲约,刘宗周则经历了从寓乡约于保甲到寓保甲于乡约的心路历程,到明末清初,陆世仪则主张以乡约为纲,统领保甲、社仓、社学。[13]陆世仪在《治乡三约》中构建了一个乡约、社学、社仓、保甲四者关系的处理体系,试图通过地方用人权、教化权、司法权自主培植地方社会的自主性,主张约正、三长需本地人公举而非官府委派,而且管理者的政绩须由乡里人考核,并由此决定能否进行人员调换。陆世仪的这些主张被人认为有助于“开出近代民主之风”[14]

鉴于明末党争激烈,顺治九年(公元1652 年),一方面清礼部定有学宫条款,严禁诸生“纠党多人,立盟结社”,另一方面进一步将明代乡约作为基层控制的工具,将乡约的内容统一为朝廷颁布的《圣谕六条》。如此仍未遏制住结社风气,顺治十七年(公元1660 年),礼部给事中杨雍建上书言事,评论朋党之害,清廷遂有严禁结社的上谕:“士习不端,结订社盟,把持衙门,关说公事,相煽成风,深为可恶,著严行禁止。”[15]康熙颁布《圣谕十六条》,雍正颁布《圣谕广训》,统一了全国乡约的模板,甚至一些宗族还将朝廷圣谕纳入族规,以清廉刚直著称的礼部尚书张伯行也只能主张寓乡约于保甲,寓乡约、保甲于社仓。清代乡约形式化、官役化,远离民众而泛滥推行,加上“文字狱”大量出现,使得民间社会的空间被大大压缩,社团存在的可能性被进一步压缩。恰在此期间,带有强烈反政府色彩的秘密宗教会社发展迅速,遍及全国各地城乡,显现出挤压公开社团的负面社会效应。一百多年的文字狱,建立了人类历史上最缜密、最完备、最牢固的专制统治。政府超越常态地压缩了民间空间,使一个原本智慧的民族因失去民智而走向愚昧、衰弱。

即便在明清高压政策之下,文人们尤其是江南的文人们的结社之风依然盛行,乾隆年间全祖望于鄞县立真率社[16]嘉庆年间,董琴南于京师组消寒诗社,旋改名为“宣南诗社”;道咸同年间上海有春柳吟社、荷花诗社。[17]明清文人结社已有研究的约40 个,有人考证近300 家[18],包括八股文社、家族结社、遗民结社、耆老结社,其中著名的有复社等。岭南、邹鲁等文化基础深厚的区域也有众多社团。这些名为“社”或“会”的小团体,不过做些诗文唱和的活动,与后来的学会还不能等同。

纵观中国历史,“社”是中国社会中久远的存在。它的存在直接成为社会活力的源头之一,是民间智慧的载体。“社”兴盛时,民智得以聚集,这一时期必然充满生机;当“社”的活动被遏制,民间社会的空间被压缩,民智消弭,必然导致社会、民族乃至整个国家的衰弱。

中国“社”的历史演进呈起伏跌宕状,春秋和宋代为两个发展高峰。春秋百家兴起,社会发育进入一次至今中国乃至全人类仍须仰视才可见的高峰。经历秦代的挤压、汉代的管制之后,社会的自组织与自治能力都呈现出越来越发达的趋势。到了宋代,在士绅群体的倡立与组织下,民间结社更出现前所未有的繁荣局面,历经元明清政权的不断压榨,民间社会的空间被挤压殆尽。

从社的主体看,有普通民众,比较多的是文人、商人、工匠,而影响比较深刻的还是士绅阶层及以上的人士结集起来的社。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也受到官府权力的压迫,中国士人常奉行“君子群而不党”的准则;另一方面,依然有不少有抱负和使命感的士人因志同而结社。而经受各种压力走上结社途径的士人,也就不只是有勇气,还具有深刻见识和宽广胸怀。

有了这样的历史,就不难理解为何在中国不能再延续闭关锁国政策的时候,在民族危难之际,有识之士没有任由危难继续下去,挺身而出,促使现代社团产生,其中也包括现代教育社团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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