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会展业市场准入制度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即哪些主体能够进入会展业以及进入的条件和程序、哪些会展项目能够获得批准以及审批的条件和程序、哪些机构有权对市场进入进行管理以及管理的职责和权限等事宜。
根据国办发〔1997〕25号行政法规和外经贸政发〔1998〕第325号文件以及《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国际展和国内展办展主体分别是政府、商协会和展览公司三类。《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规定了国内展举办单位的条件。2004年商务部出台的《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允许外国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的形式进入我国展览市场。
我国会展业市场准入制度不仅包括主体的准入,还包括内容的准入。取得办展资格的主体要想真正办展,其展览内容即展览项目还要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管理机关审批。依据国发〔2003〕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和署监发〔2004〕2号《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管理事宜的通知》,国际展展览项目依据主办级别和单位不同、展会内容和规模不同,由不同审批机关审批,并规定了审批的条件和程序。依据《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国内展展览项目的管理实行登记制,举办会展需要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放的“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并规定了申请登记的条件和程序。(www.daowen.com)
我国会展业市场准入制度区分国际展和国内展,分别规定了各自的准入管理机构,明确了准入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以及管理的方式和程序,为管理机构对会展业市场进入进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我国会展业准入管理的机构只有政府部门,对会展业的准入实行的是行政管理。政府部门既是准入管理主体,又是被准入的办展主体,角色定位不清,这影响了政府部门准入管理职能的充分发挥。同时,我国会展行业协会对会展业准入的行业管理长期缺失,而衡量一个行业成熟与否,很大程度上要看行业协会的建设,行业协会应是行业管理的主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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