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2001年是我国旅行社国际接轨和结构调整的阶段。第一阶段中国旅行社业的对外开放实质是旅游客源市场的开放,期间虽允许外国机构在中国设立非经营性质的旅游办事机构,但不允许外资进入旅行社行业从事经营事务。因此有学者认为1993年之前,中国的旅行社业都未进入真正意义的对外开放阶段。[5]1993年10月,国家旅游局(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制定颁布了《关于在国家旅游度假区内开办中外合资经营的第一类旅行社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审批暂行办法》),允许外国旅行社在12个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开办中外合资旅行社,经营区域限定在度假区内。《审批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的第一类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美元或等值的外汇人民币,中方企业的投资比例不低于51%”。其经营范围包括经营来度假区度假的海外旅游者的招徕、接待业务和度假区的国内旅游接待业务,但不允许在境内其他地方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1998年,按照上述相关规定,云南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内设立的云南力天旅游有限公司成为第一家在华的中外合资旅行社。
为推动旅游业的整体市场化进程,进一步实现与国际接轨,1995年,国家旅游局依照国际惯例开始实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这标志着中国旅行社业的管理开始适应国际旅游法制化管理的潮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996年,国务院颁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取消了一、二、三类社的划分方式,按照国际市场通行的方法将旅行社按照业务范围划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两种类型。同时,《条例》大幅度提高了旅行社的注册资金,规定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国际旅行社每增设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增设一个分社,应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的设立和《条例》的颁布,使得这一阶段的许多经营效益差的中小旅行社和违规经营旅行社退出市场,促进了中国旅行社业的结构性调整。(www.daowen.com)
1998年,在此前《关于在国家旅游度假区内开办中外合资经营的第一类旅行社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国家旅游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了《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试点暂行办法》)。《试点暂行办法》规定如需申请设立合资旅行社,中国合营者应为国际旅行社,申请前三年平均每年外联人数超过3万人天、平均每年旅游业务销售总额超过5 000万元;经营国际旅游的旅行社或拥有全资的经营国际旅游的旅行社的企业,合资期限不超过20年。[6]《试点暂行办法》将合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从国家级度假区扩展到全国区域,业务内容包含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此举是中国旅行社业对外开放的重要一步,标志着中国旅行社业开始了对外开放的市场化进程,是中国旅行社业适应全球贸易自由化趋势的尝试,也表明了中国旅行社业在对外开放政策层面采取的逐步开放的立场和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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