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俗学含义的“俗”是指“口头、物质风俗或者行为等非正式和官方的形式创造和传播的文化现象,是一种约定俗成的东西,它不是什么人宣扬和倡导的内容,也不是人们自我标榜的东西,而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自觉和无意识地遵循和维护的一种行为规范、道德伦理、认知方式和思维模式”。戏曲习俗中的“俗”也是适用于以上“俗”的民俗学定义的,所不同的是,戏曲习俗是因戏曲演出而形成的民俗活动。廖奔《中国戏曲史》中使用这一词来指“戏曲在长期的演出活动中,经过社会、戏班、演员、观众的彼此影响、共同协调,逐渐形成了许多约定俗成的规矩、习俗、欣赏习惯等”。在倪钟之《中国民俗通志·演艺卷》一书中把戏曲习俗作为演艺民俗来定义,即“演艺民俗所指应该是包括一切表演艺术行业在内的民俗事项”。基于此,我们予以戏曲习俗的定义为:戏曲习俗是因戏曲演出而形成的民俗活动,是戏曲艺人创造和传承的一种戏曲文化现象。它的具体范围包括行业习俗与演出习俗两个部分。
行业习俗是戏曲习俗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是一种职业的集团,它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出现而自然形成的。宋代就已经有了这种“行”的概念,如宋代耐得翁《都城纪胜》一书中“诸行”一条记载:“市肆谓之行者,因官府科索而得此名,不以其物小大,但合充用者。皆置为行。”行业的习俗是行业产生以后渐渐发展出来的产物,也有著作把它称为行帮习俗,如乌丙安的《民俗学原理》把行帮的习俗归入“社会群落的民俗系统中”。行业习俗是属于一个行业内部的所有民俗事项。如果把戏曲艺人的从业作为一种社会行业存在的角度来看,那戏曲的行业习俗就是艺人在生活实践中逐渐约定而成俗的一系列民俗事项。(www.daowen.com)
演出习俗,主要是指戏曲演员在演出过程中和与演出相关的工作中形成的习俗。它又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演戏活动中形成的习俗,二是在民俗活动中的演戏习俗。第一个方面的习俗,可以看成是戏曲演员为了保证演出质量和维系行业规范而创作并为大家共同遵守的规则。第二个方面的习俗,恰恰体现了戏曲行业与民众社会生活的密切关系,体现了戏曲演出本身即是民间游艺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凸显了戏曲习俗与社会习俗之间的关联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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