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的分支机构有两种类型:旅行社分社和旅行社服务网点。这两种分支机构各自的职能和设立的条件有较大的区别。《旅行社条例》对于这两种分支机构做出了明确的界定。
一、旅行社分社
工作职能:旅行社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资金要求: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设立程序: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后,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分社的《营业执照》;
2.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3.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分社备案后,受理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旅行社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其他要求:分社的名称中应当包含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样。(www.daowen.com)
二、旅行社服务网点
旅行社服务网点工作职能: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设立程序: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
2.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服务网点备案后,受理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旅行社颁发《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地域要求:设立社设立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
其他要求:服务网点应当设在方便旅游者认识和出入的公众场所。服务网点的名称、标牌应当包括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等,不得含有使消费者误解为是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内容,也不得做易使消费者误解的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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