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互联网电视和互联网电视机顶盒尚未形成气候之时,广电总局就对两者保持关注,并于2009—2014年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例如,在《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8月11日)中,要求关涉主体应有许可证。在《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管理规范》《互联网电视集成业务管理规范》(2010年4月)中,做出互联网电视实行“集成服务+内容服务”这一管理模式的决定,并分别颁发内容服务牌照和集成服务牌照。
在此,有必要对互联网电视的集成播控牌照和内容服务牌照的区别予以说明。拥有互联网电视集成播控牌照的只有7家,这7家同时拥有内容服务牌照;拥有内容服务牌照的则有十余家。因此,集成播控牌照比内容服务牌照含金量更高。
每一个互联网电视硬件(互联网电视或网络机顶盒)只能内置一个互联网播控平台。内容服务商要把自己的内容提供给用户,必须把内容放到牌照商的播控平台上,再由观众根据需要在播控平台上选择。一个内容服务商可以同时与多个牌照商合作,且需要向集成播控牌照商缴纳费用。每个播控平台至少要有三个内容服务商提供的内容服务。(www.daowen.com)
进一步梳理可知,2011年和2014年是影响互联网电视和互联网电视机顶盒发展的关键之年。2011年的重要政策有二:一是七张互联网电视牌照发放完毕,央视国际CNTV、杭州华数、上海文广百事通、南方传媒、湖南电视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获牌;二是“181号文”出台。该文件围绕互联网电视合法接入渠道的界定展开: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只能接入广电系的内容服务平台,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平台只能接入广电系的集成平台,其他接入方式被定性为“非法”而被限制。[9]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于2014年的规制中呈现出“多”且“密”的特点。统计数据显示,自6月23日至8月20日,广电总局先后下达了五道禁令,并三次约见牌照商。这些禁令和约谈涉及电视机顶盒客户端的关闭(6月23日)[10],TVOS操作系统的选择(7月9日)[11],电视节目时移和回看功能的禁止(7月14日)[12],非官方推出的UI的非法性(8月20日)[13]等。其中7月15日的整改令被媒体冠以“史上最严”的名头:“境外引进影视剧、微电影须在一周内下线,未经批准的终端产品不许推向市场。”[14]政策的连番规制切断了境外不合规内容的传播路径,但也阉割了互联网电视机顶盒的功能,阻断了互联网“占领客厅”计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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