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资质与版权:中国网络视频发展30年

资质与版权:中国网络视频发展30年

时间:2023-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伴随视频分享网站的兴起,网站的资质问题成为政策关注的焦点。[6]与视频分享相关的另一议题是盗版。国内视频分享网站对“避风港原则”的解读则有失偏颇。此种消极的管理态度是对“避风港原则”的亵渎,不仅局限了“避风港原则”应有作用的发挥,还使之沦为视频分享网站侵权获利的挡箭牌,助长了盗版影像的流行。

资质与版权:中国网络视频发展30年

伴随视频分享网站的兴起,网站的资质问题成为政策关注的焦点。2007年12月29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共同颁布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在新规的第八条中,提出了“申请人须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5]的要求。由于彼时视频分享网站大多吸纳了外国资本和民间资本,该规定一度引发行业动荡。

政府相关部门也觉察到了这一点,在就《规定》答记者问时,给出了“法不溯及既往”的解决方案:“《规定》发布之前依法开办、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可重新登记并继续从业;《规定》发布之后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必须符合《规定》第八条所列的条件。”[6]

与视频分享相关的另一议题是盗版。“避风港原则”的提出始于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后被《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7月施行)所借鉴。依据该原则,只要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在收到侵权通知且该通知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立即删除侵权内容或屏蔽公众对其的访问,即可免于承担侵权责任。上述原则生效的必要条件是网站没有主观过错。否则,即使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完全符合条例的通知移除程序,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也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www.daowen.com)

国内视频分享网站对“避风港原则”的解读则有失偏颇。它们着意强调“收到通知—删除—免责”的逻辑链条,认为“如果视频分享网站不主动参与侵权行为或没有接到相关的通知而无视侵权视频的存在,也可以免于责任承担”[7]。此种消极的管理态度是对“避风港原则”的亵渎,不仅局限了“避风港原则”应有作用的发挥,还使之沦为视频分享网站侵权获利的挡箭牌,助长了盗版影像的流行。

2013年1月,国务院做出了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明确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免责的条件之一是“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8],为“避风港原则”之争盖棺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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