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网络视频的发展历程与挑战

中国网络视频的发展历程与挑战

时间:2023-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避风港原则”又称“通知+移除原则”,设立的初衷是对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的限制。国内视频分享网站对“避风港原则”的解读则有失偏颇。此种消极的管理态度是对“避风港原则”的亵渎,不仅局限了“避风港原则”应有作用的发挥,还使之沦为视频分享网站侵权获利的挡箭牌,助长了盗版影像的流行。

中国网络视频的发展历程与挑战

围绕著作权的归属问题,网络视频行业发生了多起纠纷案件。其中,发生于2008年的主要有: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原告)控诉北京正乐佳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使用P2P软件PP点点通非法传播电影《七剑》[53];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原告)起诉我乐网(被告)未经授权即提供电视剧《家》的在线点播服务,并将56.COM的标识嵌入视频中[54];北京激动影业有限公司(原告)诉北京六间房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侵犯其电影《双食记》《夜·上海》的网络传播权[55]等。

发生于2009年的纠纷案例亦有不少,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包括: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原告)起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被告)侵权其电影《恋爱中的宝贝》[56]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公司(原告)控诉上海维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非法提供电影《爱情呼叫转移2:爱情左右》的BT种子[57];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原告)状告包括酷六、六间房在内的5家视频网站(被告),提起的诉讼案件高达162件[58]等。

通过一个个具象的文本,可以透视其中的内在规律。大致说来,这一时期的侵权案件存有如下特点:诉讼主体多元,但影视公司、文化传播公司、音像制品公司是绝对主力;被诉讼对象多为基于P2P技术的网络视频客户端和视频分享网站,辅之以电信运营商教育机构网站、网吧等其他主体;只要被诉至法庭,网络视频客户端几乎均以败诉收场,相比之下,其他主体(尤其是视频分享网站)侵权责任的认定则复杂得多,这多半是由“避风港原则”导致的。

“避风港原则”又称“通知+移除原则”,设立的初衷是对网络服务提供商(ISP)侵权责任的限制。其核心意涵是只要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在收到侵权通知且该通知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立即删除侵权内容或屏蔽公众对其的访问,即可免于承担侵权责任。上述原则生效的必要条件是网站没有主观过错。否则,即使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完全符合条例的通知移除程序,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也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www.daowen.com)

国内视频分享网站对“避风港原则”的解读则有失偏颇。它们着意强调“收到通知—删除—免责”的逻辑链条,认为“如果视频分享网站不主动参与侵权行为或没有接到相关的通知而无视侵权视频的存在,也可以免于责任承担”[59]。此种消极的管理态度是对“避风港原则”的亵渎,不仅局限了“避风港原则”应有作用的发挥,还使之沦为视频分享网站侵权获利的挡箭牌,助长了盗版影像的流行。

一直到2013年1月,国务院做出了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明确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免责的条件之一是“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60],“避风港原则”之争才正式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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