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领域”理论是由法兰克福学派代表人物哈贝马斯提出的。在此,“公共领域”被界定为“个体通过对公共事件的评议、讨论,形成的介于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力之间的社会领域”[4]。进一步地,他将发生于这一场域的实践活动区分为两个层次:个体聚“散”成“众”;个体与公共权力机关围绕诸如商品交换等带有公共属性的议题展开的协商博弈。这一理论构想自20世纪80年代末被引介至国内学术界以来,便引发了数次研究热潮。不少学者都希冀以之为线,串联起哈贝马斯的思想结晶,进而对其政治哲学理论的学术价值与理论边界予以归纳总结。遗憾的是,由于对“公共领域”在中国的合法性存有疑问,相关研究大多流于自说自话,难现集大成之作。归纳而言,学界对“公众领域”的争议主要有二:“公共领域”存在的依据——国家与社会间的撕裂甚至对立,在中国语境下缺位;与“公共领域”紧密相连的“市民社会”的概念在中国的政治话语体系中被视为禁忌。
上述质疑自然有其道理,但一味质疑并不能解决问题。欲回应“公共领域”是否在中国存在的难题,还须回归元典,到理论源头处寻觅答案。细读《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哈贝马斯并未对“公共领域”的概念过多着墨,相反,他更倾向于将之视为开放性概念,可因应国家与社会间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市民社会”的内涵亦模糊不清,它在18世纪末成为美国学术圈焦点仅数年,便淡出学界视野。可见,过分拘泥于“公共领域”的原始概念是没有必要的,透过哈贝马斯字里行间的表述,探寻“公共领域”的本质特征,或许是可行思路。基于此种考量,有研究者凝练了如下三个指标:是否具有开放性;是否能够形成有效讨论;是否能使“由人的‘交往理性’构成的‘行为世界’摆脱财富体系与权力系统的制约”[5]。只要符合上述标准,即可认定“公共领域”在此社会历史语境下存在;更谨慎地说,至少带有“公共领域”的些许色彩。(www.daowen.com)
从这一视域出发,以网络视频为代表的网络媒体在汶川地震的报道中已经构筑了哈贝马斯笔下的“公共领域”。在这个开放平台上,IP成为个体的唯一身份标识,现实阶层的区隔被最大化消弭了,个体传递的信息以数据化的形式被免费批量地传播与复制,不同声音有了被倾听的可能。不仅如此,围绕“学校豆腐渣工程”等议题,公众以天涯社区为主阵地,以“图文为主,影像为辅”的方式,进行了质疑与批判,并促使政府部门有所作为,“誓要对校舍偷工减料等问题严查到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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