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朱熹对井田制的重新解读及其意义

朱熹对井田制的重新解读及其意义

时间:2023-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缓和土地兼并,改革田制,抑制大地主,保持和恢复中小地主的经济利益,朱熹又重提孟子的“井田制”。此详言井田形体之制,乃周之助法也。这几段话,表明了朱熹与孟子关于“井田”思想的主要区别是:第一。这些无法克服的矛盾,说明了孟子“井田制”理想的混乱。从“井田”是“圣王之制”来说,朱熹不敢说不好,也不敢不实行。因此,朱熹称赞林勋在《本政书》中提出的“井田”设想。

朱熹对井田制的重新解读及其意义

为了缓和土地兼并,改革田制,抑制大地主,保持和恢复中小地主的经济利益,朱熹又重提孟子的“井田制”。不过,朱熹所说的“井田”与孟子所谓的“井田”,在内容上已不完全一样了。他在注释《孟子·滕文公》篇“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章的时候写道:

井地,即井田也。经界,谓治地分田,经画其沟涂封植之界也。此法不修,则田无定分,而豪强得以兼并。故井地有不均,赋无定法,而贪暴得以多取,故谷禄有不平。此欲行仁政者之所以必从此始,而暴君污吏,则必欲慢而废之也。有以正之,则分田制禄,可不劳而定矣。

此分日制禄之常法,所以治野人使养君子也。野,郊外都鄙之地也。九一而助,为公田而行助法也。国中,郊门之内,乡遂之地也。田不井授,但为沟洫,使什而自赋其一,盖用贡法也。周所谓彻法者盖如此。以此推之,当时非帷助法不行,其贡亦不止什一矣。

此详言井田形体之制,乃周之助法也。公由以为君子之禄,而私田野人之所受,先公后私,所以别君子野人之分也。……上言野及国中二法,此独详于治野者,国中贡法,当时已行,但取之过于什一尔。

这几段话,表明了朱熹与孟子关于“井田”思想的主要区别是:

第一。孟子以“正经界”作为行“仁政”的重要措施。所谓“经界”,就是土地所有权地理标志。“正经界”是为了土地均,谷禄平,即国家皇室、贵族、官吏有关土地分封和世袭爵禄得以确定。朱熹把“经界”看做是给予土地所有权以法律效力。这显然是针对南宋当时豪强兼并土地而言的。由于豪强大肆兼并,出现了“业去产存”和“有产者无税,有税者无产”的状况。因此,朱熹倡导行“经界法”,即核实田亩,编造鱼鳞图,“置立土封桩标界至”,使田税均平。但是,“暴君污吏”为贪暴多取,必欲慢而废“经界”,所以,朱熹主张“田有定分”,即限制占田数,作为缓和土地兼并的措施。

第二,孟子“井田制”的理想是,在郊外边远地方,采取“助”法,即商代“井田”制“七十而助”,助耕公田,不税私田;郊内乡逐地区采取“贡”法,即夏代一夫授田五十亩,而每夫计五亩的收入为“贡”,就是什一税,周代“彻”法,也同此。朱熹根据南宋当时田赋情况,对孟子“贡”、“助”法提出了怀疑。朱熹认为,由五十、七十而百亩,“恐亦难如此移改。”他说:田地一方沟洫,庐舍成之也难,自五十里而改为七十里,七十里而改为百里,这是扰乱之道,并非三代田制,实是王莽之制。朱熹否定孟子的“井田制”非夏、商、周三代“田制”,而是王莽之制,则是对孟子“井田制”最激烈的贬词。

第三,孟子的“井田制”要求死亡和徙居都不能离开本“井”,因此,人口的增加和减少,便限死在本“井”之内,这样就出现了矛盾:人口增加不准迁徙,按人平均的土地就相对减少,原来一夫授田五十或七十亩的规定就打破了;如果人口减少,也不准人口增加的乡“井”迁居进来,那么人口平均占有土地量就增加了,以至土地荒芜、公田无人助耕。这些无法克服的矛盾,说明了孟子“井田制”理想的混乱。所以,当朱熹结合南宋的情况来考虑“井田”时,他觉得难以实行。朱熹说:“封建井田,乃圣王之制,公天下之法,岂敢以为不然。但在今日,恐难下手。设使强做得成,亦恐意外别生弊病,反不如前,则难收拾耳。”从“井田”是“圣王之制”来说,朱熹不敢说不好,也不敢不实行。但从实际情况来说,很难实行得通,即使勉强作成,也要生出弊病。因此,朱熹称赞林勋在《本政书》中提出的“井田”设想。即:“今本政之制,每十六夫为一井,提封百里,为三千四百井,率税米五万一千斛,钱万二千缗;每井赋二兵、马一匹,率为兵六千八百人,马三千四百匹,岁取五之一以为上番之额,给征役。无事则又分为四番,以直官府,以给守卫。是民凡三十五年而役使一遍也。朱熹认为这种“井田”法好在每乡开具若干字号田,田下注人姓名,以田为母,以人为子。此种提法甚佳。

朱熹本人关于“井田”制的设想,记载在《井田类说》中。他说:(www.daowen.com)

夫土地者,天下之大本也。《春秋》之义,诸侯不得专封,大夫不得专地。今豪民占田,或至数百千顷,富过王侯,是自专封也。买卖由己,是自专其地也。……犹未悉备井田之法,宜以口数占田,为立科限,民得耕种,不得买卖,以赡贫弱,以防兼并,且为制度张本,不亦宜乎。

一夫一妇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余二十亩以为庐舍,出入相交,伫望相接,疾病相救。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岁更耕之,换易其处。其家众男为余夫,亦以口受田。如此比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当农夫一人。

这段话的意思是说:

1.朱熹看到了农村在土地占有问题上存在的两大弊病:一是“专封”,即豪强占田连州跨郡,数百千顷,而贫者无立锥之地;二是“专地”,即豪强通过土地买卖,兼并土地。他的“井田”制法就是针对这些弊端提出来的。

2.朱熹主张“以口数占田”,即按人口来占有土地。这种分田法,是从户主到子女、从农民到士工商都进行计口授田。田分上、中、下三等。考虑到士工商的工商业收入,故以五口抵农民一人授田。这样分田的目的,是借此限制豪民霸占大量土地。

3.朱熹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北宋以来,官僚大地主通过买卖占有大量土地。朱熹企图通过禁止买卖来控制土地所有权的转移。他以为这样既可照顾贫弱,又可防止兼并土地。

“井田制”是一种不能实现的幻想。朱熹试图从这种幻想的“井田”、“天国”中来消除现实社会的矛盾,这当然是不可能的。然而,朱熹的“井田制”思想表达了他对农业生产的关心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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