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性论和伦理论方面,朱熹的理本论哲学反映为“尽性明理”。这是因为朱熹哲学思想中的“理”范畴,除了具有“本体”、“实理”的意义外,还是一个作为伦理道德的范畴。朱熹伦理道德之“理”的内涵,包括这样三个方面内容:
第一个方面,“理”是“三纲五常”。“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和“五常”(仁、义、礼、智、信)是汉代大儒董仲舒提出的封建伦理道德的标准,也是中国儒家学说成圣的准则。朱熹认为“理”是封建伦理道德的体现,是衡量是否成圣的标尺。所以,他写道:“所谓天理(理),复是何物?仁、义、礼、智,岂不是天理?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岂不是天理?”这样,仁、义、礼、智四德及臣忠、父慈、子孝、兄弟悌、夫妇敬皆是“天理自然”。由此,使中国封建伦理道德成为一种理所当然、天经地义的道德。
第二个方面,理是“心之本然”。朱熹说:“盖天理者,此心之本然,循此则其心公且正。”这里的“心之本然”,是指“心”未有思虑之萌和遇物而感时的未发状态,即心的“公”、“正”状态。“公”、“正”之心,就是圣人之心。在朱子学中,循理而行、依理而作,是得到这种心的途径,也是通往成圣的津粱。(www.daowen.com)
第三个方面,理是“人性之善”。在中国历史上,自孟子提出“性善”说以后,一般都将“性善”视为圣人的完美道德,看作符合封建伦理标准的品德。在人性问题上,朱熹继承并发展了孟子的人性善思想,认为“性即天理,未有不善者也。”这就是说,理是性为善。在朱子学中,由于“理”是天下万物的“所以然之故”(即事物为什么如此的原因),所以,朱熹关于“性善”便是“理善”的诠释,从根本上解决了人性善的来源问题。
朱熹“尽性明理”的人性论和道德论,其具体内容包括性与理、心与理、欲与理等。下面,分别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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