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声乐艺术审美的客观标准:《声·韵·情》研究成果

声乐艺术审美的客观标准:《声·韵·情》研究成果

时间:2023-11-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声乐艺术的审美是以个人爱好、个人趣味而出现的。美是有客观标准的,那么审美也应有客观标准。客观标准也可称为确定标准,具有相同审美经验的人们对声乐共同理解产生的评判尺度具有相对的确定性和普遍性;在社会性审美评判活动中,它往往被认为是评判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的依据。(一)客观审美标准的内涵声乐审美标准在长期的审美实践中,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唱法,逐渐表现出了一些共同的美的规定性。

声乐艺术审美的客观标准:《声·韵·情》研究成果

声乐艺术的审美是以个人爱好、个人趣味而出现的。正由于这些不同的趣味和爱好,给审美带来了丰富的多样性和个性的差异性。审美虽然从个人的爱好和趣味出发,但它所反映的仍是现实中客观存在的美。美是有客观标准的,那么审美也应有客观标准。客观标准也可称为确定标准,具有相同审美经验的人们对声乐共同理解产生的评判尺度具有相对的确定性和普遍性;在社会性审美评判活动中,它往往被认为是评判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的依据。

(一)客观审美标准的内涵

声乐审美标准在长期的审美实践中,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唱法,逐渐表现出了一些共同的美的规定性。

1.歌唱技术上的相似性

对于歌唱中的吐字、行腔,沈括在《梦溪笔谈》中说道:“古之善歌者有语:‘当使声中无字,字中有声。凡曲,正是一声清浊高下如萦缕耳。字则有喉唇齿舌等音不同。当使字字举本皆轻圆,悉融入声中,令转换处无一块,比谓‘声中无字’,古人谓之‘鱼贯珠’,今谓之‘善过渡’是也。如宫声字而合用商声,则能转宫为商歌之,此‘字中有声’也善歌者谓之“内里声’。”意思是说,歌唱时应注意声音的流动,在高低起伏、曲折婉转中应像一条弯曲不断的线,字如线上的珠贯穿在如线的歌声里。19世纪意大利的声乐教育家弗兰西斯科·朗培尔蒂在《歌唱的艺术》中也说了相类似的话:“一个歌唱者身上即使集中了为取得高度艺术成就所必需的天赋资质,但若没有掌握正确的咬字方法,他仍然会感到自己无活动能力,而且永远不可能达到完美的境地。”他又说:“谁要是不会连贯地唱,那他根本不是在唱歌。人的嗓音之所以高于任何一种乐器,就是由于它具有把音连起来的能力,并且会运用乐器做不到的各种音色变化……”从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尽管对于语言,各国、各民族、各唱法的行腔方法存在差异,但对在歌唱中有准确、清晰的字音,有连贯流畅的声音运行等审美要求是接近的。

2.声音感受上的同一性

声音的“圆、纯、响、亮”一直是中华民族所喜爱的美,从古至今的声乐论著和声乐艺术实践都把它作为评价歌声美与否的客观标准,也就是所谓的“珠圆玉润”“发声必纯”之说。我国著名的声乐教育家周小燕指出:“是不是声乐教学就特别神秘呢?也不是。从大的原则和规格来说,声音的嘹亮,音色的优美,共鸣充实,声音自然、松弛这些主要因素,是可以确定的。”法国19世纪的声乐教授玛努爱尔·加西亚在《歌唱艺术论文大全》中也指出:“音色是歌唱中最宝贵的因素……学生应当在各式各样的音色中挑选他嗓音最适合的音色,并力求掌握圆润、嘹亮、颤动、柔和的音色。这也就是师生应当探求的目标。”可见,声音的明亮、圆润、纯净、松弛是古今中外的声乐艺术家、声乐教育家共同追求的一种美,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所喜欢的美。

3.歌唱情感上的一致性

歌唱是情感艺术,各民族都特别强调情感在歌唱中的作用。歌唱是否动情、抒情、传情是各国、各民族、各唱法评价声音美的一个重要标准。马腊费奥迪在《卡鲁索的发声方法》一书中说:“实质上并不是歌唱声给予歌唱艺术表达的感情以深刻的印记,而是在于通过媒介,说些什么和如何说法,在于艺术家要表达的感情是悲剧的、戏剧的还是抒情的。在他心灵中首先须有悲剧和戏剧的情绪。”捷克的著名歌唱家亨利·费尔迪南·曼什坦也说过类似的话:“表情是歌唱的灵魂。因此只有当声音和表情同样地完美时,歌唱才可以被称为艺术。”我国清代戏曲理论家徐大樁说:“唱曲之法,不但声之宣讲,而得曲之情为尤重,唱者不得其情,则邪正不分,悲喜无别,即声音绝妙,而与曲词相背,不但不能动人,反令听者索然无味矣。”

从对嗓音音色的选择、咬字行腔技术的要求和思想感情的抒发三个方面可以得出,声乐艺术美的客观性是存在的,不管声乐审美观念多么的不同,但客观的、共同的要求和选择是存在着的,那种“趣味无争辩”的各爱所爱、各美其美的观点既不符合声乐艺术审美发展的事实,也无助于声乐艺术审美能力的提高。(www.daowen.com)

(二)客观审美标准的意义

客观审美标准对社会选择性评判具有确保其公正性、合理性和权威性的意义,这三个意义彼此密切相关。

1.客观标准的公正性

一般情况下,人们认为社会性审美评判的“客观”本身就是“公正”。社会性审美评判如对参赛的声乐作品、声乐表演的评比,对声乐考试的评分等,不能按个人喜好来进行,不能采用主观标准。按照主观标准所进行的判断只能反映个人的审美偏爱,而不能反映社会的审美取向,所以说,主观标准在社会审美评判上不具有公正性。客观的审美标准虽然也要通过各个不同的判断个体来具体应用或实施,也与评判者个人的理解和感受密切相关,但是它超越了个人的主观感受。正是这种对个体性和主观性的超越,客观标准才显示出它的公正性。

2.客观标准的合理性

通常人们相信只有符合科学的评判才合理。那么审美的客观标准是否具有科学性呢?所谓科学性,在这里主要是合规律、可验证。在合规律上,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一样,都符合各自的规律。但在可验证性上,客观审美标准比主观审美标准具有优势。因为主观审美标准是主观的,不同人的体验与感受是否一样,其真实情况无从验证。通过个人的语言表述不足为据,因为语言表述不等同于实际体验和感受。因此,主观审美标准在社会性评判上显得不合理。客观审美标准选择声乐内在规定性因素作为尺度依据,无论是个体还是众人,都比较容易,以它来获得相对一致的、可重复的判断。无论是比赛还是教学,按客观标准对声乐作品或表演判分,都具有可重复的一致性,这样的评判具有可验证性,因此往往被认为是合理的。

3.客观标准的权威性

通常而言,只有专家才能掌握声乐审美的客观标准。因为专家熟悉声乐的分类,了解声乐各类别的内在规定性,能把握声乐的复杂性,所以,声乐比赛、考试等社会性评判多由专家群体打分确定等级。显然,专家虽然采用客观标准,但是在评判中也难免掺杂着个人的审美感受,不同程度受到个人审美趣味的影响。但是,专家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他们会尽可能排除自己的主观因素,依客观标准行事。再加上评分规则的制约,如扣除最高分和最低分,其余分数取平均值,其结果被认为公正、合理,又是专家评出来的,因此具有权威性。当然,行家按客观标准评判的结果,与大众依主观标准评判的结果可能不一致。作为社会公正性评价,只能以专家的评判为准,因为社会性评价不是个人的审美感受品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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