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新环保法解读:基层生态环境保护与发展制度

新环保法解读:基层生态环境保护与发展制度

时间:2023-11-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是“行政拘留”制度。相比较之前的环境保护法,新环保法的明显特点,就是加入了行政拘留手段。拥有行政拘留权力,意味着当基层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处理时,可以按照法律立刻对嫌疑人进行抓捕,而不是只能等待其他公安部门的介入,大大提升了工作效率。不过,在行使相关权力时,也必须注意好这些细节:新环保法规定,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适用行政拘留。

新环保法解读:基层生态环境保护与发展制度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经于2015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从修正到修订,经历了四次的反复审核,被誉为史上最严厉的环境保护法。相比较之前的版本,新环保法呈现出了更多特质,尤其是在预警、公益制度上。而对于基层工作人员来说,这些解读的学习是必不可少的。

一是“行政拘留”制度。相比较之前的环境保护法,新环保法的明显特点,就是加入了行政拘留手段。这样一来,环境保护法的刚性得到明显提高,基层工作人员能够有效开展工作,不被外界所影响。

2017年9月,中国张掖网:

今年8月,省环保厅在明察暗访中发现山丹县鸿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山丹县环保局迅速进行了立案查处,在下达处罚决定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四项之规定,于9月25日将此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建议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拘留。

拥有行政拘留权力,意味着当基层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处理时,可以按照法律立刻对嫌疑人进行抓捕,而不是只能等待其他公安部门的介入,大大提升了工作效率。

不过,在行使相关权力时,也必须注意好这些细节:

新环保法规定,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适用行政拘留。然而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直接投产是否进行行政拘留,给很多基层工作人员带来了困扰。拘留,会违背“过罚相当”的原则,不拘留,则会造成“鼓励未批擅自建设者抓紧投产”的后果。这是基层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需要特别关注的。二是权限的加强与监督。相比较之前的环保法,新环保法加强了行政部门的权限,环保部门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设备可以直接扣押,并进行相关行政处罚等,可以说让环保部门的力量得到了加强,更容易进行工作。

不过另一方面,新环保法也对环保部门进行了更为严格的权力限制,一旦出现履职缺位和不到位、虚报慌报瞒报污染情况、违规审批、包庇违法、发现或接到举报违法未及时查处、违法查封扣押,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未依法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必须进行责任明确,当事人予以记过、降级,主管领导同样需要接受相关处理。(www.daowen.com)

2016年4月,网易网:

4月27日、2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西安市环境保护局长安分局五名工作人员和阎良分局两名工作人员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公诉机关分别指控:西安市长安区、阎良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系环保部确定的国控空气监测站点,通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采集、处理监测数据,并将数据每小时传输发送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一方面通过网站实时向社会公布,一方面用于编制全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月报、季报和年报。

2016年2、3月间,为降低监测数据,时任长安分局环境监测站站长的被告人李某、时任副站长的被告人张某多次潜入长安区子站内,利用棉纱堵塞采样器的方法,干扰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数据采集。李某还指使两名临聘人员被告人张某A、张某B对子站自动监测系统进行干扰。时任阎良分局环境监测站站长的被告人张某C采用上述方法对阎良区子站的监测数据进行干扰,造成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时任长安分局局长的被告人何某、阎良分局局长的被告人唐某,为影响系统自动监测结果,在明知正常途径无法迅速降低监测数据的情况下,分别授意、指使被告人李某、张某C实施上述行为。

公诉机关认为各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干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正常运行,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权限的加强与限制,意味着基层环保部门在工作中更能有效地开展治理活动,但与此同时,自身的行动也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一松一严,表明了基层环保工作人员必须承担更多的工作责任,这样才能真正做好工作。

三是环保公益组织可参与环境公益诉讼。过去针对环保进行的诉讼,主要以当地环保部门为主。但新环保法特别说明,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都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意味着,环保工作不再局限于基层政府之间,更多的社会团体同样可以加入环境管理的工作之中。这样一来,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得到更加有效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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