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在邮轮安全运营管理案例中的作用

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在邮轮安全运营管理案例中的作用

时间:2023-1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明示保证通常用文字来表示,以文字的规定作为依据。明示保证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与明示保证不同,默示保证不通过文字来说明,而是根据有关的法律、惯例及行业习惯来决定。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被保险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在邮轮安全运营管理案例中的作用

1.海上风险一般指海上航行途中发生的或随附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它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但并不包括海上的一切风险,如海运途中因战争引起的损失不含在内。另外,海上风险又不仅仅局限于海上航运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它还包括与海运相连接的内陆、内河、内湖运输过程中的一些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海上风险包括两类,第一类是一般海上风险,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第二类是外来风险,如一般外来风险、特殊外来风险等。

2.海上保险承保的风险已经超过一般财产保险的承保风险范围。从性质上看,既有财产和利益上的风险,又有责任上的风险;从范围上看,既有海上风险,又有陆上风险和航空风险;从风险的种类上看,既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客观风险,又有外来原因引起的主观风险;从形式上来看,既有静止状态中的风险,又有流动状态中的风险。海上保险承保风险的种类之多,变化之大,是其他任何保险所不能比拟的,充分显示了它的综合性质。

3.定期保险是指承保一定航期内保险标的遭受风险损失。船舶保险一般采用定期保险,保险期限可由保险合同的双方协商确定,可以是一年、半年或者三个月,其保险责任起讫同其他保险一样,通过约定载于保险单上。航程保险:航程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人只负责指明的港口之间的一次航程,往返程或多次航程为责任起讫。货物运输保险及不定期的船舶往往采用这种保险。这种保险并不规定起讫时间,不受时间限制。

4.明示保证是在保险单中订明的保证,明示保证作为一种保证必须写入保险合同或写入与保险合同一起的其他文件内,如批单。明示保证通常用文字来表示,以文字的规定作为依据。明示保证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确认保证事项涉及过去与现在,它是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承诺保证是指投保人对将来某一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其保证事项涉及现在与将来,不包括过去。默示保证是指保单中未载明,但却为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非常清楚的一些重要保证。与明示保证不同,默示保证不通过文字来说明,而是根据有关的法律、惯例及行业习惯来决定。虽然没有文字规定,但是被保险人应按照习惯保证作为或不作为,如船舶的适航保证、适货保证以及航行合法的保证等。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被保险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5.为了在法律上能够得到执行,海上保险必须符合以下六个基本要求。第一是协议:协议是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接受要约,双方达成的一个口头的或书面的约定。第二是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向:海上保险合同是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第三是对价:一方享有的权利是以另一方承担义务为几乎,由于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因此合同双方之间的关系并不一定是义务完全对等,只需有对价的特点就可以。第四是履行合同的能力: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必须是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依法参与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第五是合法的目的: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合同的内容、主体和客体必须具有合法性,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第六是合同的形式:法律要求保险合同都采用书面形式,但在涉外业务往来中,保险单和保险凭证只起到凭证的作用,已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

6.海上保险合同除具有一般经济合同的共同属性外,还有以下特点:

(1)海上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是确定的,而保险人是否必须履行,或者如何履行其补偿义务就带有不确定的性质;

(2)海上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保险人承担的义务是有条件的,即保险人承担的损失补偿责任是以货物在海上运途中遭受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和产生责任为条件;

(3)海上保险合同是保证合同:在海上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无论保险标的物是否会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随时都承担着保障承保标的物的经济利益;

(4)海上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投保人要把有关主要危险的重要事实如实地告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负赔偿责任;

(5)海上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它不是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后确定,而是由保险人根据过去承保、理赔工作的经验以及有关资料事先注定。

7.全部损失指的是保险标的物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船舶或货物的全部损失。全部损失可分为四种形式:实际全损、推定全损、协议全损和可划分的部分全损。

(1)实际全损是保险标的物实际上根本不能恢复,或完全灭失或不可避免地要完全灭失;

(2)构成实际全损的条件: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

(3)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在受损之后,虽然没有达到完全灭失的程度,但是其实际全损无法避免,或者其修理费、整理费、续运费、施救费用、赎回费用等都超过获救后的保险标的物价值;

(4)推定全损构成的条件:保险船舶受损后,修复费用已超过船舶修复后的价值;保险货物受损后,修复费用加上续运到保险目的地的费用支出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保险标的实际全损已无法避免,或者为了避免实际全损所需的施救费用将超过获救后的保险标的价值,如航行中的船舶触礁而遭受严重损坏的状态;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被保险人失去保险标的所有权,为收回所有权所支出的费用将超过收回后保险标的价值。

8.(1)危险必须是真实的,并危及船舶与货物的共同安全;

(2)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危险而采取有益、合理的措施;

(3)共同海损损失是特殊性质的费用,必须是额外支付的;

(4)共同海损的牺牲或支付的费用必须有效果。

9.(1)参与对象不同。施救费用中的施救人是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而救助费用中的救助人是第三者

(2)给付报酬对象不同。施救费用中,保险人向被施救人(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给付合理施救费用,而救助费用中,则由被救助方向救助方给付报酬。

10.(1)委付确定后,必须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否则,其损失只能以部分损失处理;

(2)委付通知一般以书面形式,经保险人承诺后才能生效;

(3)委付应该在调查的基础上发出,仅知道损失发生而不知道损失的详细情况,不得立即发出。委付必须是被保货物的全部委付,不能只委付其中的一部分。但如果是同一张保单上的标的物分列清单,对其中的一种标的物,也可单独进行委付。但是,被保险人要求委付不能附带任何条件;

(4)委付一旦成立,就不能反悔。此外,委付的条件还规定,修理费用、恢复原标的费用必须超过船舶的保险价值,才可以视为推定全损并得到赔偿。但损失由被保险人的恶意行为所致,则不能赔偿;

(5)委付通知发出后,被保险人的权利不因保险人是否接受而受到影响。虽然保险人对是否接受委付有选择权,但保险人仍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其应有的责任。

11.基本险主要包括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附加险包括以下三个方面,①一般附加险: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损险、锈损险。②特别附加险: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出口货物到中国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③特殊附加险:战争险、罢工险。

12.(1)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2)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包责任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卸货、存仓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主偿还船主的损失。

13.(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耗损、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属于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的货损。

14.重合同、守信用原则,主动、迅速原则,先赔偿、后追偿原则,赔偿适当原则。

15.(1)《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对每件货物的损害赔偿的最高责任限制为100英镑

(2)《维斯比规则》规定,承运人对每件货物的赔偿限额为10 000金法郎或666.67特别提款权:每千克(毛重)货物赔款限额为30金法郎或2特别提款权,以高者为准;

(3)《汉堡规则》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比《维斯比规则》提高了约25%,每件或每装运单位为835特别提款权或每千克2.5特别提款权,以高者为准。

16.(1)静态海上危机与动态海上危机;

(2)纯粹海上危机与投机海上危机;

(3)海上财产危机、海上人身危机、海上责任危机;

(4)海上自然危机、海上社会危机、海上政治危机。

17.(1)利用海洋生物的体液:①生鱼的眼球里有相当多的水分;②鱼的脊骨不仅含有可饮的髓液,且含有大量蛋白质;③将捉到的鲜鱼切成块,放在干净的破布中拧绞出体液,放入容器;④海龟的血也是一种很好的代用饮水。

(2)海水淡化:①物理方法:用太阳能蒸馏器来取制淡水,工具结构简单,效果较好,但是容易受到气候的影响;②化学方法:组合式交换法,离子交换法,421型海水淡化器等。化学方法虽然不受气候影响,但是成本高,主要配备在飞机上。

(3)极地冰块:如在极地航行,可使用海中陈旧的冰块作水,这种冰块呈蓝色,呈扁圆形,易破裂,较易辨认。

18.(1)船员素质低、安全思想教育不重视;

(2)应急演练存在走过场、应付检查的现象;

(3)没有按规定编制应变部署表和应变任务卡;

(4)应急设备和器材配备不足。

19.(1)按照救生艇筏内配备的定额口粮食用,可以减少额外水分的需要;

(2)及时服用晕船药片,防止晕船呕吐;

(3)平静休息,避免不必要的运动

(4)热带地区,白昼太热可将所穿衣服弄湿,但是夜晚前应晒干,或将衣扣解开使身体露于微风中;

(5)用海锚调整通风口的方向,保持良好的通风,以防出汗;

(6)天热时应保持艇筏外部及遮棚的潮湿,同时应架设遮棚,避免太阳直射;(www.daowen.com)

(7)阳光下应尽可能多坐少躺,以减少身体受阳光照射面积;

(8)不可游泳,因游泳容易消耗体力而口渴;

(9)救生筏内应将筏底放气,使海水冷却筏底以减低筏内的温度;

(10)对伤病员止血并治疗外伤或烧伤。

20.①查明火情;②控制火势;③组织救援;④现场检查清理。

21.特别重大人身伤亡;巨大经济损失;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第2条)。

22.(1)请求人是海事请求的当事人;

(2)请求保全的证据对该海事请求具有证明作用;

(3)被请求人是与请求保全的证据有关的人;

(4)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证据保全就会使该海事请求的证据灭失或者难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23.(1)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2)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3)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24.①和解;②调解;③诉讼;④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46条)。

25.①出事时间;②地点;③受损情况;④救助要求;⑤发生事故的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34条)。

26.①航行计划;②船位报告;③最后报告(《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附则5.3.1款)。

27.(1)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

(2)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3)在合理需要的情况下,寻求其他救助方援助;

(4)当被救助方合理地要求其他救助方参与救助作业时,接受此种要求,但是要求不合理,原救助方的救助报酬金额不受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28.(1)与救助方通力合作;

(2)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3)当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已经被送至安全地点时,及时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交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29.①海事声明、延伸海事声明;②海事报告;③与船舶有关的其他海事文书(《船舶海事签证办法》第四条)。

30.①船舶损害;②货物损害;③船舶灭失;④货物灭失(《船舶海事签证办法》第五条)。

31.(1)减少从与船舶失去联系时至在未收到任何遇险信号的情况下开始搜救行动之间的间隔;

(2)能迅速查明可能被要求提供援助的船舶;

(3)在遇险人员、船舶或其他航行器的位置不知或不明时,能划出一定范围的搜寻区域;

(4)便利提供紧急医疗援助或咨询(《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附则5.1.3款)。

32.船舶、航空器、人员、设备(《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附则3.1.7款)。

33.(1)船舶、设施的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

(2)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和地址

(3)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4)事故发生时的气象和海况;

(5)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

(6)损害情况;

(7)船舶、设施沉没的,其沉没概位;

(8)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七条)。

34.(1)提供能确定参与船舶的当时和以后位置的信息,包括航行计划和船位报告;

(2)保持船舶航行的标绘;

(3)接收参与船舶定期的报告;

(4)系统的设计和运作应简单;

(5)使用国际议定的标准船舶报告格式和报告程序(《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附则5.2.1款)。

35.(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2)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及职务;

(3)纠纷的主要事实;

(4)当事人的责任;

(5)协议的内容;

(6)调解费的承担;

(7)调解协议履行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36.①船舶所有人;②承租人;③经营人;④救助人;⑤保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37.(1)紧急阶段分为不明阶段、告警阶段、遇险阶段;

(2)不明阶段:A.收到人员失踪的报告,或船舶或其他航行器未能如期抵达时;B.人员、船舶或其他航行器未作出预期的船位或安全报告时;

(3)告警阶段:A.继不明阶段之后与人员、船舶或其他航行器建立联络的尝试失败,并且向其他有关方面的查询不成功时;B.收到的信息表明船舶或其他航行器的运行效率受到损害但尚未达到可能处于遇险状况的程度时;

(4)遇险阶段:A.收到人员、船舶或其他航行器处于危险状况并需要立即援助的确切信息时;B.继告警阶段后与人员、船舶或其他航行器建立联络的进一步尝试失败和进行更广泛查询不成功表明有遇险情况的可能性时;C.收到的信息表明船舶或其他航行器的运行效率受到损害并达到可能处于遇险状况的程度时(《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附则4.4款)。

38.①碰撞;②触碰或浪损;③触礁或搁浅;④火灾或爆炸;⑤沉没;⑥主机损坏;⑦人身伤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39.①法律框架;②指定负责当局;③组织现有资源;④通信设施;⑤协调和操作职能;⑥改进服务的方法,包括规划、国内和国际间的合作关系和培训(《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附则2.1.2款)。

40.当船舶在海上发生海难,船长决定弃船时,船上人员利用船上救生设备,运用海上求生的知识和技能,克服海上的困难和危险,延长遇险人员生存的时间直至脱险获救,称为海上求生。

41.对于落水者,首先是溺水,其次是暴露、晕浪,缺乏淡水、食品,船位和救生艇、筏的位置不明。

42.跳水前要穿好救生衣,尽量避免从高处入水,最好不超过5米,跳水前要先察看水面,确认无落水者,无障碍物,尽可能选择在上风处,远离船舶的破损缺口处跳水。

43.出现痉挛(抽筋)现象落水者千万不要慌张,改变原来的游泳姿势,深吸一口气,将头向前弯入水中,四肢放松下垂,慢慢用力按摩痉挛部位。另外,还可以在水中尽力拉伸痉挛部位,从而得到缓解。

44.(1)盲目游泳逃离,鲨鱼游泳速度快,求生者无法逃脱,反而增大麻烦;

(2)主动攻击,鲨鱼生性好斗,疼痛感不灵敏,主动攻击、鲨鱼受伤反而增大了好斗性,流血又会吸引到更多的鲨鱼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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