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是现代教育管理理论中管教育、办教育、评教育机构三分离的教育管理模式中的重要部分,成为现代教育管理体系的决策、执行、监督三大环节之一的后继环节。会宁县教育督导始于明代。明洪武十年(1377年),会宁县设教谕(训导),兼视学职责,这是会宁教育行政长官身兼视学职责的开始,也是会宁教育视导之始。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会宁成立劝学所,设所长1人、视学员1人、文牍员1人、会计员1人。视导工作由劝学所兼任代行,主要职责是“监督办理学务,巡察各乡村市镇学堂,指导习修,以求进步”。首次有“视学”之称谓。民国初期,沿用清代视学模式,开展视导工作。民国15年(1926年),会宁劝学所更名为教育局,设局长1人、督学2人、事务员2人。首次有督学之称谓。同年6月,全省将督导视察区分为4个学区,会宁为第一学区,共19个县。民国25年(1936年),督学归县长直接领导,代表县政府督察地方教育。民国28年(1939年),会宁县教育局更名为教育科,配备科长1人,督学数人。民国29年(1940年),县设督学2—3人,为业务督察。
1949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成立后内设视导司,负责检查学校教育工作。1953年国家对教育部视导司工作进行调整,突出协调和调查研究职能。1955年教育部发出《关于加强视导的通知》,之后,视导工作处于停滞状态。直至1983年7月,全国普通教育工作会议召开,教育部提出《建立普通教育督导制度的意见》,始出现“教育督导”概念。1984年8月,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设视导室,负责巡视、检查和指导帮助全国各地的普教工作。1986年10月,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视导室更名为国家教委督导司。1991年4月,国家教委颁布《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对教育督导的任务、范围、教育督导机构职责及督学条件、督学职权等都作了明确规定。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以法律形式确立中国教育督导制度。2000年1月,将国家教委教育督导团更名为“国家教育督导团”。2012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专门教育督导法规《教育督导条例》正式颁布实施。(www.daowen.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