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荀子研究:荀子与战国末年法治政治

荀子研究:荀子与战国末年法治政治

时间:2023-11-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大概这都可认为法治政治的前驱。现行的《管子》和《商君书》大部也是战国末年法治主义者的议论。中者上不及尧、舜,而下者亦不为桀、纣,抱法则治,背法则乱。背法而待尧、舜,尧舜至乃治,是千世乱而一治也;抱法而待桀、纣至乃乱,是千世治而一乱也。)法治主义最不主张人民议令,也是由此。

荀子研究:荀子与战国末年法治政治

法与刑罚不同,前面已经说及。刑罚差不多可说是原始社会就有了的;至于正式的法治,起来却很迟。就是晋国的被庐之法,楚国的仆区之法,(《十三经注疏·左传》卷四十四,第四页。)都还不是正式的法。正式公布的成文法,起原在春秋的末期,最早是郑国的子产。昭六年《左传》说:

郑人铸刑书。叔向使诒子产书曰:“始吾有虞于子,今则已矣。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复书曰:“若吾子之言。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同,卷四十三,第十六—二十页。)

看子产“吾以救世”的话,很可玩味。后来郑国更采用邓析的《竹刑》。

定九年《左传》: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同,卷五十五,第十九页。)

益发趋于利便了。其次铸刑鼎的,是晋国的赵鞅,昭三十年《左传》说:

冬,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谓刑书焉。(见前)

但是这都限于用刑一方面,并不能认为正式的法治政治,只是一种法治的萌芽时期。后来到战国的中世,渐渐比较的进步。近似法治政治的,很有几国:第一是秦,商鞅的《商君书》,虽然是伪书,但据《韩非子·定法》篇说:

今申不害言术,而公孙鞅为法。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资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韩非子》卷十七,第三页。)

商鞅总要算是一个用法治的人。《史记·商君列传》也说:

卒定变法之令,令民为什伍,……令既具,恐民之不信,已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令行于民。朞年,秦民之国者,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于是太子犯法,……刑其傅公子虔,黔其师公孙贾。明日,秦人皆趋令。行之十年,秦民大说。……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者,卫鞅曰:“此皆乱化之民也。”尽迁之于边城。其后民莫敢议令。(《史记》卷六十八,第二页。)

明明已是一种成文法的性质。第二是韩,《史记》说“申不害主刑名。”(同,卷六十三,第三页。)韩非也说他“循名而责实”,都近于法治的精神。并且《定法》篇说:

申不害,韩昭侯之佐也。韩者,晋之别国也。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后君之令又下。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则奸多。……故托万乘之劲韩,七十(疑当作十七)年而不至于霸王者,虽用术于上,法不勤饬于官之患也。(《韩非子》卷十七,第四页。)

申不害虽然是一个用术乱法的人,不能真认为法治,但是韩国也是在行公布的法令,其弊端就是一个其法不一而已。第三是楚,《史记·吴起列传》说:

至则相楚,明法审令,捐不急之官,废公族疏远者,以抚养战斗之士。要在强兵,破驰说之言从横者。……(《史记》卷六十五,第三页。)

《秦策》更说他“塞私门之请,一楚国之俗”(《战国策》卷五,第十四页。)其主张行为也颇与商鞅相近。大概这都可认为法治政治的前驱。至于当时提倡法治主义的学者,比如慎到、尹文、韩非一流,也很有几位。韩非更是一个集大成的人。现行的《管子》和《商君书》大部也是战国末年法治主义者的议论。法治主义与礼治主义有几个根本不同之点。

一、礼治主义无论如何到了极端,还是一个人治主义。所以荀子《君道》篇说:

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羿之法非亡也,而羿不世中;禹之犹存,而夏不世王。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偏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荀子集解》卷八,第一页。)

因为法是一个死的物质,运用的人要使不好,这个法自然也失了效力。而法治主义,却极力反对这种人治主义。他的理由是:

且夫尧、舜、桀、纣千世而一出,……中者上不及尧、舜,而下者亦不为桀、纣,抱法则治,背法则乱。背法而待尧、舜,尧舜至乃治,是千世乱而一治也;抱法而待桀、纣至乃乱,是千世治而一乱也。(《韩非子》卷十七,第二页。)

以为专靠人治,那么圣君贤相,是很稀有的,岂不是长是乱世?假使靠法为标准,就是中主也不敢毁法自私,岂不是比较人治好的多了。所以他们主张,都要以法为准。《商君书·修权》篇说:

先王悬权衡,立尺寸,而至今法之,其分明也。夫释权衡而断轻重,废尺寸而断长短,虽察商贾不用,为其不必也。……不以法论智能贤不肖者唯尧,而世不尽为尧,是故先王知自议誉私之不可任也,故立法明分,中程者赏之,毁公者诛之。(《商君书》卷三,第四页。通行本。)

便是这种意思。《管子·明法》更说:“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管子》卷十五,第三页。同右。)实际则礼治主义的人,未尝不知道要法,他却以为人重于法,所以主张养源,要以圣王为法。法治主义的人,也未尝不知用法还是在人,他却认为法重于人,所以主张治标,要舍己而以物为法。这是他们根本不同之点。

二、礼治主义者所谓法,不过一种伦理的标准,不全是一种物质性的法令。所以主张议法,承认法之外还可“以类行推”。《荀子·王制》篇说:

故法而不议,则法之不至者必废;职而不通,则职之所不及者必坠。故法而议,职而通,无隐谋,无遗善,而百事无过,非君子莫能。……其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听之尽也。……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荀子集解》卷五,第二页。)

而法治主义,则以为一切都要在法之中活动。《管子·任法》篇说:

夫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私者,下之所以侵法乱主也。故圣君置仪设法而固守之。……万物百事,非在法之中者,不能动也。(《管子》卷十五,第二页。)

便是明证。因此法之外,再没有什么“类”。所以《管子·明法》篇又说:

是故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也。动无非法者,所以禁过而外私也。(同,第三页。)

法治主义最不主张人民议令,也是由此。

《管子·重令》篇:且夫令出自上,而论可与不可者在下,是威下系于民也。(同,卷五,第四页。)

《法禁》篇又说:“法制不议,则民不相私。”(同,第三页。)这又是他们主张不同之点。

三、从前的礼治主义者,都主张用感化政策,他们的目的,是在导人为善,这是不容说的。就是主张性恶的荀子,虽然主张用制裁的方法,节制人的欲望。他的最后目的,仍然是要勉人为善。所以《性恶》篇说:

今人之性固无礼义,故强学而求有之也;性不知礼义,故思虑而求知之也。(《荀子集解》卷十七,第三页。)(www.daowen.com)

又如他已明说“其善者伪也”,那么他主张化性起伪,起伪便是起善可知。所以《礼论》篇又说;“故学者,固学为圣人也。”(同,卷十三,第五页。)而法治主义,则不希望人为善,他的目的止在消极的禁人为非。所以韩非子《显学》篇说:

夫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恃人之为吾善也,境内不什数;用人不得为非,一国可使齐。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夫必恃自直之木,百世无矢;恃自圆之木,千世无轮矣。……不恃赏罚而恃自善之民,明主弗贵也。何则?国法不可失,而所治非一人也。故有术之君,不随适然之善,而行必然之道。(《韩非子》卷十九,第七页。)

这又是他们精神不同之点。

四、礼治主义者,是不懂得社会进化论的,所以他们言必称先王。就是《荀子》书中另有法后王的说法,也仍然是不懂进化的原理。《荀子》书中的后王,我看从前的人都没有一个懂得清楚。其实他所谓后王,是他理想中一个后起之王,这个王是具有古代所有一切善制的。古代制度中间比较可考的当然是三代,三代的制度存在的,都是后王的一部。所以他说:“王也者,尽制者也。”最明白是《正名》篇说:

后王之成名:刑名从商,爵名从周,文名从《礼》,散名之加于万物者,则从诸夏之成俗曲期;远方异俗之乡,则因之而为通。……此后王之成名也。(《荀子集解》卷十六,第一页。)

后王是统合古今中外一切已备而还存在的制度之理想人物,所以《非相》篇说:

欲观圣王之迹,则于其粲然者矣,后王是也。彼后王者,天下之君也。(这一段是否荀子所说,尚有可疑,大概是祖述荀子的人所作?)

但是他仍然是一个保守主义,所以他要骂那些提倡“古今异情,其所以治乱者异道”(同,卷三,第四页。)的法治派为妄人,其实法治派是具有社会进化的眼光的,《韩非子·五蠹》篇说:

今有构木、钻燧于夏后氏之世者,必为鲧、禹笑矣;有决渎于殷、周之世者,必为汤、武笑矣。然则今有美尧、舜、汤、武、禹之道于当今之世者,必为新圣笑矣。是以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韩非子》卷十九,第一页。)

这种议论,比较礼治主义的人进步的多了。这又是他们见解不同之点。

依上面几点来看礼治与法治似乎完全不同,荀子与法化治,也似乎没有多大的关系。实际却又不然。我们看荀子弟子韩非、李斯两个人,都是法治派中最主要的人物。这中间的消息,就可以想见荀子与法治的关系。依我看也可分为下列四点。

一、荀子虽然主张礼治,但是他政治上的目标,是要“明分使群”。实际他所谓礼只是一种权利分配的标准。所以《荣辱》篇说:

夫贵为天子,富有天下,是人情之所同欲也。然则从人之欲,则势不能容,物不能赡也。故先王案为之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贵贱之等,长幼之差,知愚、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然后使悫谷禄多厚薄之称,……故或禄天下而不自以为多,或监门御旅、抱关击柝而自不以为寡。(《荀子集解》卷二,第十三页。)

法治主义的法令,就是规定这种权利分配的工具。我们看法治派的尹文子说:

名定则物不竞,分明则私不行。物不竞非无心,由名定,故无所措其心;私不行,非无欲,由分明,故无所措其欲。(《尹文子》第二页,通行本。)

这与荀子的礼治主义,有什么分别!韩非子说“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韩非子》卷十七。第八页。)也正是这个道理。荀子《劝学》篇说“礼者,法之大分”,(《荀子集解》卷一,第四页。)可见他所谓礼与法的性质,实很相近。

二、荀子的礼治,是要立一个“隆正”,使起天下莫能损益。《解蔽》篇也说:

圣也者,尽伦者也;王也者,尽制者也。两尽者足以为天下极矣。(同,卷十五第八页。)

他把以圣王为标准的礼,当为一种最高无上的治政目标。所以他又说:

《传》曰:“天下有二,非察是,是察非。”谓合王制与不合王制也。天下有不以是为隆正也,然而犹有能分是非治曲直者耶?(同,第九页。)

他这种标准,虽与法令的性质,略有不同。但是他的精神,与《商君书》所说“故立法明分,中程者赏之,毁公者诛之。”完全没有什么分别。又如《管子·明法解》说:

明主者,一度量,立表仪,而坚守之。故令下而民从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故明主之治也,当于法者赏之,违于法者诛之。故以法诛罪,则民就死而不怨;以法赏功,则民受赏而无德也。(《管子》卷二十一,第五页。)

法治以合法不合法为断,荀子以合王制不合王制为断,这两者关系之密切,很容易明白。

三、荀子虽然是要勉人为善,但是他的根本,是从性恶论出发。他的政治的要点,也是在节制欲望,所以他说“然则从人之欲,则势不能容,物不赡也,故先王案为之制礼义以分之。”……法家的政治主张也大都是从性恶论出发的。所以《韩非子·显举》篇说:

夫严家无悍虏,而慈母有败子,吾以此知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乱也。(《韩非子》卷十九,第七页。)

《五蠹》篇也说“民固骄于爱,听于威矣。”(同,第二页。)他们都以为人性本恶,非严刑峻罚,不足以禁止人的私欲。其受荀子的影响很大,更不容说。

四、荀子书中的《非相》篇说:

夫禽兽有父子,而无父子之亲;有牝牡,而无男女之别。故人道莫不有辨,辨莫大于分,分莫大于礼,礼莫大于圣王。圣王有百,吾孰法焉?故曰:文久而息,节族久而绝,守法数之有司,极礼而褫。故曰:欲观圣王之迹,则于其粲然者矣,后王是也。彼后王者,天下之君也,舍后王而道上古,譬之是犹舍己之君而事人之君也。(《荀子集解》卷三,第三—四页。)

这一种反对道上古的话,我很疑惑非荀子本人所说?但是假使荀子果真有一个理想的后王,这也是一种必然的推论。这种说法,与《韩非子·显学》篇说的:

今世儒者之说人主,不言今之所以为治,而语已治之功;不审官法之事,不察奸邪之情,而皆道上古之传,誉先王之成功;……此说者之巫祝,有度之主不受也。(《韩非子》卷十九,第七页。)

中间显然有可联络的关系。大概也是礼治和法治互相影响的结果罢。

就上面几点来看,荀子与法治派,很有互相影响的地方。所以荀子的礼治主义,已经是礼治的尾声,普通认他为礼治到法治中间的过渡,大概是不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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