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教育”一词系清末年间从日本引进我国教育研究领域。1912年,蔡元培任民国教育总长,在其组织拟定教育部官制时,特设社会教育司,与普通教育司、专门教育司并列,这是我国制度化的“社会教育”之发端。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中央教育行政组织虽几经调整,但都保留了社会教育在教育行政体系中的独立地位。在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前的1935年,国民政府还正式颁布《教育部组织法》,规定社会教育统归社会教育司主管,并明确社会教育七项内容,包括:民众教育及识字运动;补习教育;低能及残疾者教育;美化教育;公共体育;图书馆及保存文献;其他社会教育事项等。[3]这些事项主要通过民众学校、民众教育馆、图书馆、博物馆、公共体育场等机构进行。
抗战爆发以后,文化教育事业受到战争的破坏和摧残,但由于抗战的特殊需要,社会教育进一步受到国民政府的重视,社会教育行政组织得以保全和继续完善。抗战时期,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下设社会教育委员会,该委员会设委员九人,由组织部、宣传部、训练部各派二人,教育部、内政部各派一人,另聘社会教育专家一人组成。由此可以看出,抗战时期的社会教育并非仅是教育部的内部事务,而是隶属于国民党中央由多部门参与的共同事务。教育部设有社会教育司,分为三科,分管社会教育事业的不同事项。从其分掌事项来看,抗战时期的社会教育事项较战前更加繁重,除增加“国防”教育的特殊任务,还强调了“农产”和科学、卫生等事项,此外电化教育作为当时较为先进的一种技术手段开始发展起来,并日益成为抗战时期社会教育的重要工作内容,其中包括播音教育事项,电影、幻灯教育事项,电化教育推广及教材编辑事项等。[4]教育部还组织成立各专门委员会辅助推进社会教育诸事项。如社会教育计划委员会、电化教育委员会、国语推行委员会、音乐教育委员会、补习教育委员会等等。地方上也有专门的社会教育行政组织。抗战前,各县教育局下设专科掌管社会教育,1939年国民政府推行新县制后,教育局被裁撤,改设教育科,教育科内设专股或专员负责办理社会教育。(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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